酒后驾驶是一种具有潜在危险性十分巨大的违法犯罪行为,它就像躲避在暗处的野兽一般时刻准备吞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加大执法查处力度。欲强化执法者严肃执法的观念,需要不断做好做足如下工作。
一、强化管理部门的执法意识
在酒后驾驶管理的过程中,一些地方的交通管理部门的思想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够的问题时有发生。他们把查处和整治酒后驾车仅仅看成是上级指派下来的硬性指标和任务,重形式轻实质,有的甚至敷衍了事,纯粹为了应付来自上级的检查,“走走过场”,“风头” 一过,则万事大吉,皆大欢喜。这种意识是一种非常不负责任的执法行为,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作为执法的管理部门,是人民赋予他们执法的权力,他们手中的权力必须切实用来为人民服务,确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整个社会的安定有序。究其原因,还是“向上负责,不向下负责”的体制决定的,管理部门的人事、财政、政绩考核等等都是上级给予的,他们深知,把“上面”服务好了,完成“上面”交代的任务就能够获得包括人事提拔、资金配备、装备配发等等方面的资源和好处。向下负责,人民能够给予他们这些吗?答案是否定的。这种执法意识的后果就会使查“酒驾”成了小概率事件,进而使得多数酒驾者怀有饶幸心理,仍然以身试法,并且屡试不爽。为了杜绝这种错误意识,必须从体制上解决“向上负责,不向下负责”的问题。首先应该树立科学的政绩观,要更新基层交通安全部门的考核指标和方式方法,把是否真正切实管理酒驾当做一项首要指标落实到位,并且把考核常态化,从而保证基层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不敢懈怠,不敢敷衍。同时对基层交通管理部门最高领导实行“一票否决制”,一旦发现有“懈怠”、“敷衍”的现象发生,直接追究最高领导的责任,并且在人事任免上实施“一票否决”。从而从体制上杜绝观念上存在的本末倒置的问题。其次应该落实管理酒后驾驶领导责任制。通过强调责任观念来杜绝思想麻瘦大意和懈怠的思想意识。最后应该加强教育,通过不断的教育来加强管理部门以及工作人员对酒后驾驶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强化他们严肃执法的观念。
二、强化执法人员严肃执法的观念
公民作为共同体的主人,在支持、维护国家权力的同时,被添了一份监督职责——监督国家权力在既定的规范内运行,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国家权力行使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证公民的个人权力,而公民参与和监督的最终目的,同样式为了实现自己的个人权利和利益。这就为强化执法人员严肃执法的观念指明了方向。公民只有最大程度地监督管理酒后驾驶的公共权力行使者才能有效地增强他们的严格执法的意识。,在管理酒后驾驶的现实操作层面,确实存在着执法人员惩罚酒后驾驶行为者意识不足的诸多问题。为此,要强化交通执法人员的严格执法的观念和认识,要建立奖惩机制,让执法人员始终坚持一个标准,杜绝"关系执法”、“人情执法”,对酒驾行为者进行一视同仁的处理,还法律的威严。
三、强化常态化长效执法的意识
显然,酒驾问题难以根治,很大程度上是“运动执法”、“一阵风执法”、"专项行动”等执法思维本身内在固有的缺陷所决定的。因为上述执法方式和做法只会丧失法律的严肃性和威严性,从而造成法律的威慑作用根本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反而助长了酒后驾驶行为者逃避执法的烧幸心理。针对这个问题,执法部门管理酒驾行为应该在平时就要进行有力的打击与处罚,形成长效执法的观念,使查处酒后驾驶的执法行为充分常态化、日常化。正如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指出的,“刑罚的效力主要不在于其严厉性,而在于其持久性、确定性和不可避免性。”只有这样,酒后驾驶者才不敢以身试法,从而杜绝饶幸心理的发生,相应地,日趋严峻的酒后驾驶问题,才能有望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改观。
执法要给力,观念须先行。只有强化执法者严肃执法的意识和观念,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在现实的执法实践中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才能威慑住这头“野兽”。
责任编辑:黄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