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办理费用:不收费;办理条件:一、企业原审批机关为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成都市、国家级经开区及自贸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
二、企业增资或调整经营范围后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含成都市、国家级经开区及自贸区管委会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四)破产;
(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六)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