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2020年07月06日23: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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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京政办发[2006]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做好市政府2006年立法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2006年市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密围绕实现“新北京、新奥运”的战略构想,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按照实施“十一五”规划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2006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任务要求,突出重点,确保质 量,为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
根据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部署,遵循以下原则安排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确保重点项目,兼顾其他方面需要。将对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实际工作急需、与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最直接、最密切的立法项目以及为奥运创造良好法制环境的立法项目作为重点,同时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需求。
(二)提高立法质量,适当安排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凡列入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需要具备一定的实践基础、实施条件和工作基础。要加强立法基础调研工作,把握立法的条件和时机,确保立法质量。
(三)立、改、废工作并举。在起草新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的同时,对于一些已经与上位法不一致或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或市政府修订或废止。

二、主要任务
市政府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共安排立法项目55项,主要是:年内计划完成项目29项,其中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9项,制定政府规章20项;地方性法规预备项目4项;安排调研项目22项,其中地方性法规项目6项、政府规章项目16项。内容重点包括以下方面:  (一)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公共安全管理。为规范燃气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保护,规范供、用气行为,明确监管责任和措施,完成燃气安全管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完善出租房屋的安全和治安管理制度,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修订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为加强公共场所生产安全管理,制定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二)坚持可持续发展,加强资源能源管理。按照本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严格控制矿产开发,加大对盗采行为的执法力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订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进一步推动节能工作,明确节能激励、奖惩机制和措施,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订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制定节能监察办法。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要求,修订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办法。完善自备井防护管理和监测保护措施,制定自备井管理办法。
(三)加强城市管理。为治理城市市容环境卫生顽症,完善执法措施和手段,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订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为体现中央对北京城市功能的总体定位,保证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修订城市规划条例。加强公共停车场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修订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为贯彻实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制定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落实居住小区配套服务公共设施建设标准,改善社区居委会办公条件,制定居住建筑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管理办法,并相应修订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管理若干规定。
(四)规范市场主体,调节市场行为,完善市场监管。为加强农业、林业种子管理,完成实施种子法办法草案起草工作。推进本市政府投资体制改革与管理,制定政府投融资管理办法。规范企业标准的制定程序、备案要求和监管措施,提高企业、社会标准化水平,制定标准化管理办法。规范本市“一日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五)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促进首都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修订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为明确精神卫生管理有关各方责任,保障精神疾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完成精神卫生条例草案起草工作。为进一步提高本市民办教育质量,完成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草案起草工作。为适应国家关于子女落户政策的调整,修订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体育竞赛安全管理,修订体育竞赛管理办法。
(六)服务奥运,加快奥运法制环境建设。为确保北京2008年奥运会无线电的使用环境安全和正常稳定运行,建立相应应急机制,修订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管理规定。为保障公共安全特别是保障举办北京2008年奥运会等大型社会活动的安全,制定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同时,对于直接关系举办奥运会需要专门立法的事宜,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人大常委会、北京奥组委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抓紧调研,确定立法需求,及时补充立法工作计划。
除上述安排新立和修订项目外,市政府计划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废止1项地方性法规,自行废止9项政府规章;对地方性法规预备项目,年内抓紧开展调研、起草工作,适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进一步做好2006年立法工作。市有关部门要从促进首都发展的全局和高度出发,提高认识,努力做好今年的立法工作。要在立法工作中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中央对北京城市功能总体定位的要求,体现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以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和首都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努力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夯实立法工作基础。市有关部门要将调查研究工作贯穿于立法工作的始终。起草、审核部门要采取走访、座谈、现场踏勘和听证等多种方式,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掌握第一手材料,力争较为全面、客观地掌握与立法有关的各种实际情况,做到情况明、问题清、数字准,使立法切实符合实际需要,解决实际问题。要做好现行法律法规资料的收集和研究工作,在全面了解国家立法、政策的基本情况和趋势,熟知相关行政管理领域的现行法律、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分析、研究本市的实际情况和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并注意借鉴兄弟省市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立法经验。要进一步加强对拟定制度、政策和措施的研究分析工作,力争准确预测立法可能带来的各种影响和变化。在制度设计中,通过采用科学手段对相关立法、执法、守法、违法以及其他社会成本进行分析和测算,对可能对首都经济社会和现有利益格局以及群众的承受能力产生的影响,组织进行评估和论证,为政府立法决策提供参考。
(三)把握规律性认识,提高立法草案的质量。草案的内容要符合客观规律,符合行政许可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具有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起草部门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政社分开的原则,理清企业、政府、中介组织等各自在社会活动中的定位,使制度的设计,有利于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统一、平等、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有利于中介组织自律机制的培育与形成,有利于政府为社会提供更多、更有效的公共产品。在立法中,对于政府职责范围内事项,要更多地通过采取制定规划、确立规则与标准、加强事前引导和事后监督等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并按照权力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权利制约权力、以程序制约权力的政府行为规则和约束机制。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协调好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以及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关系,使立法尽可能获得大多数群众的认同。同时,草案的内容还必须符合有关政府立法权限和程序的规定,做到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政府规章不与地方性法规相抵触,政府规章之间不相互矛盾,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前提下,突出首都特色。草案的体例和形式要符合法律规范要求,表述要具体、明确,条文要尽可能规定得详细、具体,便于操作,暂时难以明确的,可以规定得原则、灵活一些,使草案能够适应解决和处理各种复杂问题的实际需要。
(四)完善工作制度和程序,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市有关部门在起草工作中,要注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多听取基层执法部门、专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以及中央单位的意见,既要听取支持和赞成的意见,更要听取不同甚至反对的意见。对于涉及社会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要特别注意听取利益相关群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对于涉及重要制度、规范以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草案,要组织有关经济、技术及法律等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和论证,并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程序。进一步开展好公众参与立法工作,要把公众参与立法工作与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相结合,不断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的渠道,创新征求意见的方式,在继续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途径的同时,还要注意运用好报刊、网络等媒体,发挥中介组织、调查机构等的作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公众意见的反馈制度,使立法过程成为广泛集中民智、有效克服部门倾向、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关系的过程,成为政府与公众良性互动的过程。
(五)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完成今年立法工作任务。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的立法工作负总责。对于已经列为2006年市政府计划完成的立法项目,起草部门要明确主管领导、工作方案、责任处室和主办人员,落实起草工作责任、工作进度、工作条件,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不能按期完成起草工作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说明理由。起草部门要严格执行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本市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保草案质量。市政府法制办要进一步加强对起草部门工作的指导,加强统一审核,做好政府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工作。市有关部门要加强立法协调工作,从大局出发,主动、及时、负责地反映本部门的意见,对于重大、复杂问题意见不一致的,要及时提请市政府决策。对市政府已经决策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坚决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四日
附:2006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
一、计划完成项目(29项)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9项)
   1.市容环境卫生条例(修订草案)
     (市市政管委起草)
   2.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草案)
     (市发展改革委起草)
   3.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市国土局起草)
   4.精神卫生条例(草案)
     (市卫生局起草)
   5.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草案)
     (市教委起草)
   6.实施种子法办法(草案)
     (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起草)
   7.燃气安全管理条例(草案)
     (市市政管委起草)
   8.城市规划条例(修订草案)
     (市规划委起草)
   9.动员组织公民献血条例(废止议案)
     (市卫生局起草)
   (二)政府规章项目(20项)
  1.节能监察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起草)
   2.政府投融资管理办法
     (市发展改革委起草)
   3.标准化管理办法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
   4.无线电台设置使用管理规定(修订)
     (市信息办起草)
   5.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修订)
     (市劳动保障局起草)
   6.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市安全生产监督局起草)
   7.自备井管理办法
     (市水务局起草)
   8.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修订)
     (市人口计生委起草)
   9.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管理若干规定(修订)
     (市民政局起草)
   10.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起草)
   11.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修订)
     (市公安局起草)
  12.体育竞赛管理办法(修订)
     (市体育局起草)
   13.实施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办法(修订)
     (市国土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起草)
   14.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市政府法制办、市建委、市公安局起草)
   15.物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市建委起草)
   16.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修订)
     (市交通委起草)
   17.居住建筑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管理办法
     (市规划委起草)
   18.旅游散客综合服务管理办法
     (市旅游局起草)
   19.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市环保局起草)
   20.废止9项政府规章
   (1)统计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
     (市统计局起草)
   (2)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市统计局起草)
   (3)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起草)
   (4)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起草)
   (5)实施《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起草)
   (6)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职责的规定
     (市公安局起草)
   (7)非禁放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市公安局起草)
   (8)关于加强体育场、馆治安秩序管理的规定
     (市公安局起草)
   (9)关于展览展销安全保卫工作的暂行规定
     (市公安局起草)
二、地方性法规预备项目(4项)
   1.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
     (市信息办起草)
   2.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
     (市工商局起草)
   3.公路管理条例(草案)
     (市交通委起草)
   4.食品安全条例(草案)
     (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起草)
三、调研项目(22项)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6项)
   1.志愿者条例(草案)
     (团市委起草)
   2.城市河湖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市水务局起草)
   3.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草案)
     (市工商局起草)
   4.国防教育条例(修订草案)
     (北京卫戍区起草)
   5.出版条例(草案)
     (市新闻出版局起草)
   6.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市交通委起草)
   (二)政府规章项目(16项)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市粮食局起草)
   2.汽车配件市场管理办法
     (市商务局起草)
   3.罚没财物收据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市财政局起草)
   4.城市市政排水设施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市水务局起草)
   5.林业植物检疫试行办法(修订)
     (市园林绿化局起草)
   6.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规定(修订)
     (市公安局消防局起草)
   7.村镇消防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起草)
   8.非机动车车辆管理规定(修订)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起草)
   9.故宫缓冲区保护管理办法
     (市文物局起草)
   1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市人口计生委起草)
   11.公共场所中央空调卫生防疫管理办法
     (市卫生局起草)
   12.孤儿弃婴家庭寄养管理办法
     (市民政局起草)
   13.新建移动通讯项目环境保护规定
     (市环保局起草)
   14.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定
     (市市政管委起草)
   15.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
    (市地震局起草)
   16.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管理办法
     (市人防办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