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走出去”战略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06日23:4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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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湖政发[2004]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鼓励和促进我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我市具体情况,就我市实施“走出去”战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对全市经批准进行境外投资(设立办事处、生产性企业、境外加工贸易、国际营销网点、商品专业市场、资源开发、研发机构)、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给予专门扶持。
2. 投资主体(境内企业)以其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进行增资或在境外再投资,在获得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批准之后60工作日内,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境外企业产生的利润或其他外汇收益汇回境内的,允许保留外汇或结汇,并持入帐通知或结汇水单于60个工作日内,报外汇管理局备案。
3. 企业在境外设立贸易性公司、营销网点、办事处、生产性企业等,当年带动本地商品出口的,一次性补贴1万元人民币;从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带动本地商品出口2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补贴1万元人民币;5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补贴2万元人民币;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补贴5万元人民币。
4. 企业在境外投资举办以带动出口为目的的境外加工贸易生产性企业,投资额在50万美元以下的(包括实物折价投资,下同),一次性补贴1万元人民币;50—1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补贴2万元人民币;100—2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补贴4万元人民币;2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补贴6万元人民币。
5. 由市外经贸局综合协调,采取针对措施,尽可能适应劳务输入国、外方雇(业)主对劳工输入的具体要求,努力扩大我市劳务输出数量,为对外劳务合作创造更宽松的环境。
6.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企业在开展对外劳务合作项目中所得利润部分,三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市得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给予全额补贴;三年期满后二年仍可酌情补贴。
7.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已学完规定课程、实习期未满而被外方雇主或外经公司录为外派劳务人员的,其实习期可视为在国外完成对待。只要其在国外履行劳务合同,无违规违纪表现,由派出的外经企业写出实习鉴定意见后,学校应视为同期毕业生对待,到期办理毕业手续并发给毕业文凭。
8. 凡外派劳务人员中的中等学校毕业生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在境外履行劳务合同期间,按有关规定交纳必要的费用,其档案和户籍委托市人才交流中心或市就业管理服务部门代理和保留,本人回国后按人才交流有关规定重新就业。
9. 外派劳务人员由于在国外务工期间,确因无家人为其代交而中断的个人应交纳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大病统筹金等费用,待其务工期满回国后,凭派出的外经企业证明,市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允许其补交。
10.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当年完成外派劳务指标的(以市外经贸局年终考核表为准),按每外派1人100元人民币标准予以补贴,外派具有学士学位以上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按每外派1人800元人民币标准予以补贴;当年超额完成外派劳务指标的,按每超1人200元人民币标准予以补贴。
11.经市外经贸局批准认可的对外劳务合作培训基地(具有固定场所、一定的师资力量、一套规范教学计划和设备等),当年在培训人员中被各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录用外派的,按每实际录用外派1人200元人民币标准予以补贴。
12.凡单位(个人)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介绍外派劳务业务的,按每实际录用外派1人100元人民币标准给予奖励。
13.对经营单位和项目承建单位在投标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融资等问题,各级金融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要按有关规定帮助解决信贷、融资和担保。
14.各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中所得利润部分和接受援助援外项目中所产生的效益部分,三年内缴纳的所得税市得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给予全额补贴;三年期满后二年仍可酌情补贴。
15.各企业承接对外工程营业额在100—500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补贴2万元人民币;500—1000 万美元以下的,一次性补贴6万元人民币;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补贴10万元人民币。
16.凡单位(个人)为企业介绍对外工程承包业务的,以实际对外工程承包的合同营业额为基数给予奖励,最高奖额不超过基数的2‰。
17.对外劳务合作和对外工程承包项目介绍人(单位)的奖金,市直属企业由市财政和相关企业各承担50%;二区管辖企业由市、区财政各承担25%,相关企业承担50 %。其余财政补贴资金,市直属企业由市财政承担;二区管辖企业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
18.本通知有关规定由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三县可参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