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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扩大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推进我市国际化进程,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特制订本意见。
一、努力扩大外贸出口。
(一)鼓励本市企业自营出口。
1、生产企业(含“三资”企业):300万美元以下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人民币(下同)0.03元;301—1000万美元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0.05元;1001—2500万美元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0.07元;2501万美元以上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0.09元。
鼓励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加工贸易部分每1美元增加奖励0.02元。
2、外贸流通企业:凡收购或代理本地生产企业产品出口,1000万美元以下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0.03元;1001—2000万美元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0.05元;2001—5000万美元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0.07元;5001万美元以上部分每出口1美元奖励0.09元。
鼓励外贸流通企业收购市场不退税商品出口,收购市场不退税商品每出口1美元奖励0.08元。
(二)鼓励企业出国(境)参展。市内企业或经营户参加市政府组团赴国(境)外参展的,展位费在15000元以内的,每个展位奖励5000元;展位费在15000—20000元的,每个展位奖励7000元;展位费在20000元以上的,每个展位奖励10000元。经市外经贸局和行业协会主管部门认定,由行业协会名义统一组织出国(境)参展,且参展企业达10家以上,展位在10个以上的,每次展会给予行业协会2万元的奖励。
(三)积极实施“品牌”战略。凡在产品进口国(地区)注册商标1只,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出口实绩2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10000元。
(四)鼓励企业到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凡经外经贸部门批准在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批准设立起一年内出口实绩达50万美元以上的,每家分支机构奖励20000元。
二、继续实施招商引资“一号工程”,努力提高招商引资水平。
(一)明确指导思想:坚持行政推动,企业主体;坚持明确重点、拓宽领域、选商引资、科学考核;坚持在招商引资量的扩张的同时,着力提高项目质量,加快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
(二)提高招商引资项目标准:
1、需要安排工业用地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外资注册资金150万美元以上、投资密度在15万美元/亩以上的项目。禁止引进规模偏小,产品质量差,技术含量不高,投资密度低的项目。
2、优先申报审批下列外商投资项目用地。
(1)与我市优势产业关联度大,能带动产业发展和升级的工业项目;
(2)行业龙头企业与国际知名企业强强联合的合资项目;
(3)提高城市服务功能的基础设施项目;
(4)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市直接投资的项目;
(5)注册资金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三)强化招商引资“一号工程”,做到有人招商,有地招商,有项目招商,优先安排优质外资项目用地,优质项目优先招商引资,积极营造亲商、安商、富商的浓厚氛围。
三、强化开放型经济的领导和考核。
(一)认真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开放型经济工作事关全市经济发展大局,各单位必须建立专门工作班子,科学安排工作计划,制订落实工作措施。
(二)完善考核激励办法。继续把外贸出口、招商引资纳入镇、街和机关部门的年度责任制考核,并设立招商引资考核奖。各镇、街道及机关部门年度招商引资任务分解及考核办法见附件。
(三)优化服务环境。市外经贸、发展计划、经济发展、国税、财政、工商、外管、海关、检验检疫、银行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协调,强化服务,形成合力,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和出口环境。金融部门要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加大扶持外贸出口信贷力度,特别是对我市出口大户要重点倾斜。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改善服务,提高效率,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促进我市外贸出口。
(四)建立跟踪督查制度。各镇、街道和机关有关单位对招商引资进展情况经招商办确认后每月向市委市政府汇报一次;市委市府督查办每月对全市招商引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通报,以确保招商引资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