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200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批准2003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4年中央预算;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0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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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审查2003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4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批准2003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2004年中央预算;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听取和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0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