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工作安排的通

2020年07月06日23: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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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2]17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和《省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工作安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省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工作的意见
200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第一年,进一步做好省政府立法工作,对于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促进依法行政步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3年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历史性机遇,围绕“建设小康、富民强省”这一总体目标,以经济立法为重点,加强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立法,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使立法工作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根据近年来政府立法工作经验,结合当前形势,现就做好省政府2003年的立法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政府立法工作.应当体现改革精神,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符合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
各部门在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时,要摒弃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那些已不合时宜的老观念,树立反映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的平等对待,公平竞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等观念,摒弃部门利益,使起草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符合建立“有效”政府和“有限”政府的目标要求,有利推进政企、政事、政社分开,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依法行政、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在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过程中,应加强立法调查研究工作,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研究新情况,把体制创新摆到突出位置,对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影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行政管理方式不再写入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行政处罚的设置应与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不宜过大;要按照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确定部门权力的同时,也要明确规定行使权力的程序和应负的责任;要认真研究设定行政审批收费的必要性,凡是通过市场机制、社会中介组织或者事后监督能够解决的问题就不设定审批收费;需确设定审批收费的,也要明确条件、精简层次、规定责任、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要坚持市场开放原则,鼓励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省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工作安排
为做好省政府2003年立法工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立法工作程序,抓紧立法项目的调研、起草工作,并积极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做好调研、论证工作。省人民政府2003年立法工作安排立法项目13项,调研项目19项。
一、立法项目(13件)
(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5件)
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1、青海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省编办
2、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3、青海省地方病防治条例省 卫生厅
4、青海省反窃电条例 省经贸委
5、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 省工商局
(二)拟由省人民政府审议的规章项目(8件)
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1、青海省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办法 省地税局
2、青海潮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若干规定 省政府法制办
3、青海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 省建设厅
4、青海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省人事厅
5、青海省基本草场保护办法 省畜牧厅
6、青海省邮政通信管理办法 省邮政局
7、青海省收费和罚款票据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8、青海省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细则 省计生委
二、调研项目(19件)
(一)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项目(7件)
项目名称 调研单位
1、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 省测绘局
2、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办法 省科技厅
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 省财政厅
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省民政厅
5、青海省农村牧区初级卫生保健条例 省卫生厅
6、青海省土地登记条例 省国土资源厅
7、青海省三江源自然区保护条例 省环保局、省林业局
(二)拟由省人民政府审议的规章项目(12件)
项目名称 调研单位
1、青海省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办法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青海省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3、青海省鼓励民间投资若干规定 省经贸委
4、青海省国家投资项目统建管理办法 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5、青海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省人事厅
6、青海省劳动合同监督管理办法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7、青海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省计生委
8、青海省房屋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省建设厅
9、青海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省经贸委
10、青海省印刷业管理办法 省新闻出版局
11、青海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省气象局
12、青海省民用爆破器材管理办法 省公安厅
各有关部门对列入立法项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要确定专人负责,已完成起草工作的项目,应于2003年1月31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尚未完成的,应抓紧起草,于2003年4月1日前上报审查。对列入调研项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应于2003年年底前完成调研、起草工作。省政府法制办将根据完成情况,分期上报省政府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