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2020年07月29日20: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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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关于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可以参照下列内容:一、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一)根据主合同的效力来判定担保合同从属于主合同,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但是担保合同中约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那么担保合同是有效的。是根据合同自治原则,约定优于法定。(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若担保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其也可被判定无效。二、担保合同的无效情况(一)主合同被认定无效,则担保合同也无效(二)担保法司法解释明确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主要是指对外国机构和法人: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国家机关为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四)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作为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也是无效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五)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为保证人签订担保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签订担保合同,如果做为保证人签订了担保合同应认定无效。但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六)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8条第4项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如果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148条第4项规定的债务人、担保人不承担责任,如果债权人不知道的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148条第4项规定的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七)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八)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九)根据物权法第184条规定不得抵押的财产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十)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担保合同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具备两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其他共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2、其他共有人对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十一)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