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
发布文号: 杭司[2007]13号
市法律援助中心、各区、县(市)司法局:
近年来,全市各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开展延伸服务,在乡镇、街道和工、青、妇、残、老等维权社团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法律援助工作站,较好地为困难群众提供了便利的法律服务。但近期发现有少数法律援助工作站运作机制不规范,存在以法律援助工作站名义办理案件及指派无法律执业资格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等不正常现象,影响了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性质
法律援助工作站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同意,依托乡镇、街道和维权社团设立的协助法律援助中心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内设机构,业务上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二、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一)接待来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和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初步审查法律援助申请。主要包括:1.申请人的身份状况;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3.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是否真实;4.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及时报送法律援助中心。
(三)加强对本辖区法律援助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以及业务知识、技能的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四)收集和总结典型案件,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
(五)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相关事宜的统计、信息、法律援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
(六)完成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其他事宜。
三、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运作要求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在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服务一律为无偿服务。法律援助工作站不得以任何名义承揽、办理案件或进行其它有偿服务。
(二)法律援助工作站对申请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及时上报所在区、县(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批、指派或建议申请人直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工作站无权审批、指派法律援助案件,更不得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名义直接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具有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必须经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以法律援助中心或其所在执业机构的名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三)不具备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以法律援助名义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各区、县(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要组织各法律援助工作站认真学习、贯彻本《意见》,做好自查工作,并在今年3月底前对本地区所有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理顺工作关系,整治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确保困难群众得到良好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发布文号: 杭司[2007]13号
市法律援助中心、各区、县(市)司法局:
近年来,全市各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开展延伸服务,在乡镇、街道和工、青、妇、残、老等维权社团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法律援助工作站,较好地为困难群众提供了便利的法律服务。但近期发现有少数法律援助工作站运作机制不规范,存在以法律援助工作站名义办理案件及指派无法律执业资格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等不正常现象,影响了法律援助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切实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市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性质
法律援助工作站是指经司法行政机关同意,依托乡镇、街道和维权社团设立的协助法律援助中心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内设机构,业务上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和监督。
二、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主要职责
(一)接待来访群众,解答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二)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和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初步审查法律援助申请。主要包括:1.申请人的身份状况;2.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3.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是否真实;4.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齐全的及时报送法律援助中心。
(三)加强对本辖区法律援助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以及业务知识、技能的培训,提高服务水平。
(四)收集和总结典型案件,开展法律援助宣传活动。
(五)负责法律援助工作相关事宜的统计、信息、法律援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工作。
(六)完成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其他事宜。
三、法律援助工作站规范化运作要求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应在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服务一律为无偿服务。法律援助工作站不得以任何名义承揽、办理案件或进行其它有偿服务。
(二)法律援助工作站对申请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及时上报所在区、县(市)法律援助中心审批、指派或建议申请人直接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工作站无权审批、指派法律援助案件,更不得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名义直接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各法律援助工作站具有法律援助专职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必须经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以法律援助中心或其所在执业机构的名义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三)不具备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得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以法律援助名义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
各区、县(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要组织各法律援助工作站认真学习、贯彻本《意见》,做好自查工作,并在今年3月底前对本地区所有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理顺工作关系,整治工作中的不规范行为,确保困难群众得到良好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