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印发肖扬同志和张福森、黄松有、胡泽君同志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的通

2020年07月23日12: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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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发〔20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2月24日至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京联合召开了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副院长黄松有同志,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同志、副部长胡泽君同志在会上作了讲话,现印发给你们,请传达落实。
新形势、新任务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切实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工作预防、调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促进社会稳定等功能,不断拓展调解领域,扩大工作覆盖面,提高调解的效率和质量,为完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作出新的贡献。

二○○四年三月五日


附:肖扬同志的讲话
   (2004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召开的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回顾2002年9月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以来,各地人民法院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落实情况,总结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取得的成绩,交流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经验,研究和部署今后一个时期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任务,表彰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先进人民法庭。刚才,松有同志已经就一年以来人民法院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方面的情况作了全面总结,对今后的工作作了系统的部署,这里我就不多讲了。现在,我主要想围绕如何正确认识新时期社会矛盾、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以及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指导,讲几点意见:
   一、及时解决新时期社会矛盾事关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
   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在农村征地、城市拆迁、企业转制、职工下岗等方面出现了不少矛盾纠纷,且许多纠纷呈现出群体性、复杂性的特点。我们只有正确认识新时期的社会矛盾,准确把握矛盾运动的规律,才能有针对性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自觉、积极主动地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才能真正维护好社会稳定。
   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主要是改革、发展和稳定的矛盾运动的结果。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改革是动力,发展是目标,稳定是基础。改革、发展和稳定,既是统一的,又是矛盾的;统一是相对的,矛盾是绝对的。改革与发展的进行,势必打破现行利益格局,导致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社会、局部与全局利益冲突的出现。这些利益冲突导致的社会矛盾纠纷,只有在得到合法及时解决,利益格局出现新的平衡时,改革和发展才能获得新的基础和空间。正是在这种平衡与不平衡、矛盾与统一的循环往复过程中,我们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事业才不断向前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不断产生矛盾纠纷,又不断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旧的矛盾纠纷解决了,新的矛盾纠纷又会产生,又需要不断研究和创新解决矛盾的方法和途径,如此循环往复,不断前进。
   解决好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能否实现。要完成改革和发展的繁重任务,必须营造一个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及时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是保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当前社会上存在的社会矛盾纠纷,往往表现为人民群众反映自己合理要求与敌对分子利用人民内部矛盾的交织,人民群众要求的正当性与反映要求方式的违法性的混合。但是,群众利益无小事,如果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种矛盾不能得到合法及时解决,任其不断扩大蔓延,那它们有的可能激化,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有的还可能被敌对势力利用,以之挑起社会动荡,削弱改革和发展的社会基础,打乱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阻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因此,我们必须要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绝不能漠然视之、行若无事。
   解决好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是衡量党的执政水平的重要内容。面对新时期党的执政条件和社会环境的深刻变化,我们必须正确把握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的规律,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不断提高执政水平。党的执政水平不仅体现在正确把握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的可承受度上,而且体现在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各种社会矛盾,协调好不同利益关系上。因此,依靠群众,依靠基层自治组织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最大限度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是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改进社会管理,提高执政水平的重要内容。我们只有正确认识和高度重视新时期的社会矛盾,不断提高解决矛盾的自觉性,才能不断创新解决矛盾的方法和途径,使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协调发展,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综合优势和长效机制。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有效地管理社会,实实在在搞改革,一心一意谋发展。我们党在执政过程中才能够克服各种困难,不断提高应对各种复杂局面的能力,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二、要正确认识人民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作用
   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大量人民内部矛盾,应当通过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来化解和处理。经过几十年的实践,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多层次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这个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包括民间解决纠纷机制和国家解决纠纷机制。民间解决纠纷机制主要有当事人和解、民间调解和民间仲裁等形式;国家解决纠纷机制则有行政执法、行政调解和司法审判等类型。在多层次的社会矛盾纠纷机制中,每种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形式都有自己的特点,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自己独特的作用。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形成共同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统一体。但是,从目前来看,这一多层次的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是不平衡的,有些机制形式还有弱化趋势。因此,各级人民法院的同志们应当正确认识多层次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特别是人民调解、民间仲裁等具体机制的作用,并在此基础上利用司法审判手段,支持它们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作用的发挥。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民主的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自己组织起来,化解自身矛盾,参与社会事务、国家事务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我国多层次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近年来,全国各地人民调解组织积极介入社会矛盾纠纷的调处,解决了大量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打架斗殴、侵权赔偿、土地承包等方面的矛盾纠纷,使许多激烈的冲突被化解在基层,为社会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人民调解机制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之所以能够发挥重要作用,主要有以下原因:
   一是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数量较大,不可能全部通过司法审判形式解决。司法审判作为国家维护社会正义的力量是不可缺少的,但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的资源,它又是有限的。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同样是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变革时期。在这个时期中,社会矛盾纠纷的大量出现是必然的,不可避免的。面对大量出现的社会矛盾纠纷,人民法院只能将有限的审判资源用于解决重大疑难的社会矛盾纠纷;对一般的民间纠纷则先由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其他社会矛盾纠纷机制予以解决,这样有利于所有社会矛盾纠纷合法及时的处理。如果让所有社会矛盾纠纷都进入司法渠道,那有限的审判力量因难以完成不断增长的审判任务,极有可能影响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这不仅影响人民法院的形象、国家的形象,更重要的是因社会矛盾纠纷没有解决,必然要影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进程。
   二是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一般民间纠纷与我国长期形成的民族传统文化观念相通,容易为广大人民群众接受。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国家,传统文化中的“息讼”、“和为贵”等观念在人民群众中深入人心。通过运用这些价值观念说服双方当事人,调解解决一般民间纠纷,一直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传统。在继承这份宝贵的历史遗产的基础上形成的人民调解方式,曾经在革命根据地时期和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为解决人民群众中的一般民事纠纷,发挥过十分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人民调解工作虽然一度有所弱化,但依然为解决大量新出现的各种民事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经过研究和实践,大家越来越认识到:人民调解工作既继承了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又与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相协调,符合当前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事纠纷的世界潮流,符合先进的诉讼理念和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人民调解工作符合中国国情,应当继续加强。
   三是人民调解拥有一个完整的组织体系和庞大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有能力承担起一般民间纠纷的调处任务。经过几十年的努力,目前全国已经建立起人民调解组织近百万个,基本覆盖了全国城市的街道、小区,农村的乡镇、村级组织,企业和事业单位。这一完备的组织体系经过多年的建设,不仅组织机构完整,而且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积累了丰富的调解经验。除此之外,人民调解还有一支人数众多的人民调解员队伍。据统计,目前全国各人民调解组织共拥有人民调解员数百万人,他们一般直接来自基层的干部和群众,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在具体调解纠纷时,生活在熟人社会的人民调解员由于对双方均有一定亲和力,与矛盾纠纷双方比较熟悉,加之对矛盾纠纷的来龙去脉比较了解,对于化解矛盾纠纷有极大的便利条件。
   正因为上述原因,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为了合法及时处理社会矛盾纠纷,为改革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大力开展人民调解工作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完全可能的。各级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一定要有正确的认识。只有在正确认识的基础上,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力度才能真正得以加强。
   三、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指导,为合法及时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作出贡献
   为了保证人民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中作用的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站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的高度,自觉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大力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为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作出自己的贡献。
   第一,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端正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应当看到,目前有些法院个别同志存在不少模糊认识,甚至认为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这些狭隘的观念,是不正确的。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引导全体审判人员树立大局观念,重视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要认识到,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之一,人民调解工作做好了,可以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压力,可以让人民法院集中精力办好疑难重大案件,集中精力把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第二,依法做好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的工作,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在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所谓不缺位,就是要求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运用审判手段支持人民调解不缺位。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开展审判工作,对人民调解组织根据法律、社会主义道德、善良风俗和习惯等社会规范促成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人民法院都应当予以支持。所谓不错位,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不错位。人民法院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应当认识到自己与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不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不能按照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来发通知、下指示,而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的邀请,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指导工作。所谓不越位,就是要求人民法院在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时,不能代替或者变相代替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活动。人民调解组织开展的调解活动,是独立的民间调解活动,人民法院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时,只能针对一般性法律问题和调解技巧进行指导,绝不能直接插手正在进行调解的个案,并就个案的具体处理发表意见。因为人民法院直接插手具体案件的调解活动,就有可能混淆民间调解活动与人民司法之间的关系,就有可能使人民法院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形同虚设。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把握好这“三位”,把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做得既有声有色,扎扎实实,又依法进行。
   第三,要及时总结人民法院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广各地法院与司法行政部门配合,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新经验。各级人民法院要结合审判工作,深入研究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的表现形式、基本特点和司法对策。特别要针对国有企业改制、农村土地制度完善、税费改革,就业分配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城市拆迁、小城镇建设、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改选引发的种种矛盾,研究如何提高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水平。对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将情况逐级反馈给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各地法院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创造的一些做法,如与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人民调解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反馈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情况;根据司法行政部门的要求选派熟悉业务的法官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讲授有关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法庭开庭审理;向地方人大建议聘请部分素质较好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在诉讼中主动邀请人民调解组织配合调解工作等等,要及时加以总结,对其中成功的经验要注意推广。
   第四,要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的基层基础工作,为提高对人民调解工作支持和指导的质量奠定基础。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直接担负着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和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的任务,是人民法院联系群众的重要窗口。能否公正、高效地处理好案件,高质量地做好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工作,关键在于我们是否有一支高素质的基层法官队伍。各级人民法院要以基层法官队伍建设为重心,抓好基层基础工作:一是要抓好基层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法官的思想建设,特别是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要通过“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法官职业道德标准的学习,使基层法官牢固树立起司法为民、公正与效率等中国法官的职业道德观念。二是要抓好基层法官的业务培训工作。要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将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的法官全部轮训一遍。培训工作要重实效,不搞花架子;培训的内容应当是基层法官办理案件时运用最多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通过培训,要使基层法官逐步树立起现代司法理念,提高他们的司法审判水平。三是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成立人民法庭工作指导机构,负责包括人民调解工作在内的人民法庭工作的指导。指导机构除分管民一庭工作的主管院长外,政治部(处)和分管立案庭、司法行政装备管理部门的院领导也应当参加,以保证人民法庭建设有人事和后勤保障。四是抓好人民法庭的物质建设。目前许多地区,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人民法庭经费紧张、装备落后、法官待遇较差。要把解决基层人民法庭的困难放在重要位置,争取将基层人民法庭建设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上级人民法院要在同级财政为基层人民法庭建设争取预算资金,最高人民法院应当为人民法庭,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人民法庭争取专项资金,以加大对基层人民法庭建设的投入;经济发达地区的人民法院,应当加大对口支援力度,并将对口支援的物资主要用于中西部地区人民法庭建设。
   同志们,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深化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为完成这一宏伟目标,各级人民法院的同志们都应当肩负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的职责,大力开展审判工作,全力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司法为民,与时俱进、不断创新,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同志一道,把人民调解工作推向新的阶段。
   张福森同志的讲话
   (2004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共同召开这次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专题研究人民调解工作,这对于做好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明天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员会书记罗干同志,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务委员、中央政法委员会副书记周永康同志,以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将在百忙中出席会议,接见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民法庭和司法所代表,罗干同志将作重要讲话。刚才,松有同志和泽君同志讲了很好的意见,肖扬院长还要作重要讲话。全国司法行政系统一定要以这次会议为契机,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认真贯彻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会议部署,努力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要切实增强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保持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既是我国多年来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总结,又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前提条件。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强调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社会经济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体制保障。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尤其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人民调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中肩负重大责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一定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认清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形势,不断增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一)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尽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是执政党的使命所在。能不能把群众合法利益保护好,把群众反映的问题解决好,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关系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能否在基层得到切实贯彻落实。人民调解工作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一个具体体现。在社会生活中,通过人民调解,纠纷当事人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的前提下,互相谅解,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把大量的民间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矛盾纠纷激化,这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有利于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最终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民间纠纷出现的新情况,要求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环境,改革和发展就无从谈起。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和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发生很大变化,必然触动和改变现有的利益格局,出现一些新的矛盾。总的来看,当前民间矛盾纠纷的类型主要有:农村因土地承包引发的矛盾,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出现的有关矛盾,矿产资源开采、土地征用补偿引发的矛盾,因企业停产、破产和职工下岗、待岗引发的矛盾,部分企业里军队转业干部因待遇问题引发的矛盾,城市拆迁改造引发的矛盾,婚姻家庭邻里关系中的纠纷和矛盾等等。这些矛盾纠纷错综复杂,如果不能及时化解,很容易激化为刑事案件或者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人民调解作为一项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制度,在预防、化解新时期出现的社会矛盾纠纷,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积极重要的作用。
   (三)建立完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长效机制,要求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社会上的矛盾纠纷,无论是主体、性质、内容,方式,还是产生、发展、转化,都是干差万别的,不能依靠单一的渠道解决。社会越发展、文明越进步,就越需要建立健全多样化、多层次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并相互配合、协调发挥作用。诉讼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手段,但不是惟一手段。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具有便民、利民、不收费等特点,依据法律、政策和道德开展调解工作,有化解矛盾的独特优势。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调解作为基层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方式,在建立完善我国矛盾纠纷解决的长效机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要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作用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与时俱进、扎实工作,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中的作用,努力为维护社会稳定服务。根据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要在强化“三个功能”和拓展工作领域上下功夫。
   一是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组织调处民间纠纷的功能,努力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当前,民间纠纷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新趋势,预防和调解的难度不断增大,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认识,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解决新出现的纠纷和矛盾,也有诸多有利条件。总的来讲,目前存在的大量矛盾纠纷都属于根本利益一致的人民内部矛盾,一般都存在着调解的基础;人民调解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解决民间纠纷的好办法、好传统,已为人民群众普遍接受。同时随着普法依法治理以及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力度的加大,社会各项事业正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为矛盾纠纷的预防和控制创造了有利的条件。特别是近年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以及司法部制定的关于人民调解的部颁规章,为强化人民调解工作的调处功能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各地人民调解组织要加大调处工作力度,提高调解工作水平。要根据当事人的特点和纠纷性质、难易程度、发展变化的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消除隔阂,引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保一方稳定,促一方发展。
   二是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预防纠纷、防止矛盾激化的功能,努力减少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在解决社会治安问题上,必须一手抓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一手抓预防、教育和管理,两手并举,标本兼治。人民调解作为“防”的一手,要充分发挥出特有的作用。一方面及时化解民间纠纷,努力将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特别是要妥善调处好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民间纠纷,努力防止因民间纠纷化解不力而导致刑事案件和其他恶性案件。另一方面,要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上,科学地把握民间纠纷产生发展的规律,不断总结经验,建立因人预防、因地预防、因事预防、因时预防等预防机制。广大人民调解员要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及时发现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掌握工作的主动权。要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优势,建立民情民意分析制度,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定期排查和专项治理制度、纠纷调解督办制度,掌握全面客观的纠纷信息,为党委、政府正确决策提供准确依据,使人民调解工作真正成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三是进一步强化人民调解的法制宣传教育功能,努力提高基层群众法律素质。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工作。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加强,特别是经过近多年全民普法教育,广大公民的法律意识普遍得到了提高。但是,基层群众的法律素质同当前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要求相比,还有许多不相适应的方面。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利用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要大力宣传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广大群众能够学法用法、知法守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人民调解组织要通过调解活动,运用具体案例在基层和群众中开展生动直观的法制宣传,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要把法制宣传教育与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形成和谐、文明的社会氛围。
   四是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不断扩大调解覆盖面。在强化人民调解三项功能的同时,要进一步拓展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域。在积极调解婚姻、家庭、邻里、损害赔偿、生产经营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的基础上,对公民与法人、公民与其他社会组织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农村人民调解工作,要结合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努力排查、就地化解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土地承包、税费改革、民主管理、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城市的人民调解工作,要主动预防和及时调解市政建设、旧城改造、动拆迁引发的矛盾和因职工下岗引发的矛盾纠纷,协助基层政权组织积极开展依法治理工作。厂矿企业人民调解工作,要认真研究解决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积极探索改进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途径和办法,引导广大职工理解并支持改革,保障企业改革和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
   三、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新形势、新任务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人民法院密切配合,加强研究,采取措施,努力把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一)要切实把人民调解工作摆上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议事日程。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贯彻人民调解的法律法规,落实有关文件精神。不久前,针对当前基层矛盾纠纷的新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各地要高度重视,要与人民法院建立多种形式的联系机制,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与律师、公证、法制宣传、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等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合力,扩展工作思路。要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断加强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健全网络体系,提高队伍素质,规范运行机制,提高工作水平。
   (二)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人民调解组织处在最基层,队伍庞大,分布广,遇到的人、财、物等实际困难比较突出,工作开展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努力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采取有力措施,逐步加以解决。要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经费、调解人员的培训经费和表彰经费。根据各地开展调解工作的实际情况,努力加大人民调解专门场所及办公设备的投入,为做好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有力的物质保障。要与民政等有关部门协调,将人民调解组织的建立健全纳入基层组织建设总体规划,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员,保持队伍的相对稳定。
   (三)要大力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司法所是司法行政系统最基层的单位,是基层政法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的平台。司法所直接承担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任务,对于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健康发展,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有着重要作用。各地要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要求,乘势而上,把司法所建设抓紧抓好。要积极开展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努力达到组织健全、业务规范、人员充实、队伍稳定、设施完备的工作目标,全面强化基层司法所整体功能,努力提高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根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切实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要求和中央领导的指示精神,司法部将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努力争取解决司法所建设的一些实际问题。
   (四)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领导同志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对各地在人民调解工作改革发展中遇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进行认真分析、研究,找出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采取有力的措施加以解决。要根据新时期民间纠纷的发展变化,加强分类指导。各地要根据城市和农村,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村、居、企业和乡镇、街道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推动全局工作的开展。
   (五)要大力表彰和宣传人民调解员的先进事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全系统开展争先创优活动考核评比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他们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做人民调解工作光荣、化解矛盾纠纷有功的良好氛围。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作用,宣传人民调解员无私奉献的精神,使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更加理解人民调解工作,支持、配合人民调解工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奠定牢固的群众基础。
   同志们,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需要人民调解,维护社会稳定需要人民调解,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需要人民调解。让我们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与时俱进,扎实工作,努力开创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局面,为维护社会稳定,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做出新的贡献!
   黄松有同志的讲话
   (2004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召开的这次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是继2002年9月召开的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以来,又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这次会议,我们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对贯彻执行中办、国办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情况进行回顾,就人民法院如何进一步推动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指导,提出具体要求。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一年多来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意见》和《若干规定》的情况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召开后,各级人民法院对会议精神迅速进行传达,对会议精神的贯彻进行了部署。许多法院与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一道,共同研究部署对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认真学习和领会会议精神,与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和当地司法所密切配合,推动了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一年多以来,人民法院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认真学习会议精神,充分认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2002年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召开之前,不少法官对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他们片面地认为,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审理案件,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人民法院的“副业”;有的同志认为,现在不少人民调解组织作用发挥不大,指导工作难以开展;有的同志认为,许多基层法院案多人少,审判工作压力大,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没有精力。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召开后,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学习中办、国办转发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解释,以及有关领导同志的讲话,对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有了普遍提高。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约600万件民间纠纷,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民事案件逐年上升,基层人民法院的压力很大。人民调解组织分流一部分民事纠纷后,减轻了人民法院的压力,人民法院可以将有限的审判资源更多地用于审理重大疑难案件,这对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审判效率有极大的好处;人民调解组织每年在民间纠纷大排查基础上,防止纠纷激化引起的自杀平均2万多起,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平均5万多起,化解和疏导群体性上访平均4万多起。总之,人民调解已经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之一,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不仅有利于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化解民间纠纷,减轻法院工作压力,而且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维护和国家政权基础的巩固。
   (二)公正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对于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只要调解协议内容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人民法院都以调解协议的内容为依据作出裁判,有效地提高了人民调解组织的公信度。在过去的一年多里,对于维持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不少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都将裁判结果反馈给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调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调解协议被生效判决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则以适当的方式告知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人民调解委员会违反自愿原则,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则及时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纠正的建议,并提出具体的改进措施。
   (三)积极采取其他有力措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基层人民法院除了正确适用司法解释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外,还积极采取多种有力措施,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许多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积极协助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定期或者不定期地为人民调解员讲授民法通则、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继承法、婚姻法等有关法律知识,培训了一大批人民调解员,使人民调解员的法律水平和调解纠纷的能力得到了进一步提高。不少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有计划地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有的人民法庭还直接将赡养、借贷、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安排在被告所在的村开庭,让当地的人民调解员能参加旁听;在巡回审理时,人民法庭常常邀请当地的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的审理。有的基层人民法院还选聘作风正派、群众公认、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具体案件的审理。例如,2003年以来,上海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就聘请了228名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安徽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共聘请了640名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乌拉斯台法庭的辖区内,因维、哈、回族等少数民族争夺草场、畜牧境地,相邻纠纷时有发生。法庭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邀请当地的本民族人民调解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涉案纠纷都得到了圆满解决。有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与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建立了定期联系制度,定期研究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思路、方法、步骤、措施,研究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探讨解决的办法。有的人民法庭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了“双定”工作联系制度,即人民法庭与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定人、定期的工作指导制度,及时发现问题,帮助解决问题。有的人民法庭还派人参加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每月召开的调解工作例会,及时了解人民调解工作现状。
   一年多来,在上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普遍加大了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力度,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健康发展。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各地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的工作发展还不平衡。有个别人民法院的领导错误地认为,指导人民调解的工作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事情,与法院工作无关;有的基层人民法院不重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工作随意性大;有的上级人民法院的领导虽然能够认识到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但工作作风虚浮,只重视文件的口头传达,不重视工作措施的落实;有的人民法院的领导不能正确地处理审判工作与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关系,抓审判工作硬,抓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软。这些问题的存在说明,要抓好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指导,从思想上加强认识仍然是我们的重要任务。只有思想认识问题解决了,我们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指导工作才能再上新台阶。
   二、认清形势,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支持和指导的力度
   在我国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系列的社会矛盾。这些社会矛盾,有的是因为土地被征用引起的被征用土地上的个人与用地单位的矛盾;有的是因为城市建设拆迁引起的矛盾;有的是因为企业改制、合并、转产、裁员等原因引起的企业下岗职工与企业之间的矛盾。此外,还有大量的邻里、婚姻家庭等纠纷。这些社会矛盾纠纷绝大多数是分散的个别矛盾,但有的则已经成为群体性矛盾,组织化倾向和跨地区、跨行业串联的特征日趋明显。在此情况下,如果我们不能及时合法地化解这些社会矛盾,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事业就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要解决和处理大量的社会矛盾,除应当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手段外,其他化解社会矛盾的手段,特别是人民调解的作用应当充分发挥。
   人民调解是在继承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基础上形成的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它在化解人民内部矛盾中具有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所不能替代的作用,是维护社会稳定最有力的“第一道防线”。因此,应当进一步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力度,并且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指导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目前,虽然人民法院的同志们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已经有了很大提高,但在一些同志思想深处,仍然还存在一些不正确的认识。通过这次会议,我们一定要进一步认识到:人民调解具有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巩固基层政权、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不仅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而且也是其政治责任。只有这样认识问题,才能增强人民法院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强化人民法庭指导机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能。为了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的力度,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设立人民法庭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民一庭工作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政治部(处)和分管立案、司法行政装备管理部门的领导组成,负责人民法庭的组织和物质建设,法律业务指导工作和人民调解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可以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的处理;办公室设在民一庭。从宏观上讲,人民法庭领导小组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通过该机构来传达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精神和部署。从微观上来说,该机构又是具体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中枢,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措施,并检查、督促、落实。为了使基层人民法院领导重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各基层人民法院要强化人民法庭领导小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要制定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计划,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并负责检查、监督,使这一工作落到实处。各高、中级法院也要强化人民法庭领导小组的这项职能,便于指导下级法院开展工作。
   (三)严格依法及时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通过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来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形式。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除严格执行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外,各地人民法院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各类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及时依法审理。第二,关于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试行)》中没有规定,现在的司法统计也没有这一项目。为了更好地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研究决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案由仍按案件纠纷性质确定,但在进行司法统计时,应当将每类案件中包含的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的数量单独立项进行统计。第三,对于调解协议的债权人提出的支付令申请,基层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章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四,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应当尽量依法进行调解,要将诉讼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在调解过程中,在当事人均同意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以邀请原调解该纠纷的人民调解员对诉讼调解活动予以协助。
   (四)制定并落实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其他各项具体措施。通过审理案件进行指导,以及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素质,是人民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应当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合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第一,人民法院要将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依据调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判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将维持调解协议内容的情况告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如果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将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变更的具体理由告知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具体的建议,以利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调解的质量。对于调解协议被变更,或者被撤销、被确认为无效比例较高的,要主动和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分析原因,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上级人民法院对出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加强指导。第二,人民法院应当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好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在参与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中,人民法院派出的法官应当具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培训内容应当是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时需要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以及在调解过程中难以理解的法律问题。第三,对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人民调解员到法庭旁听。人民调解员主动要求旁听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对人民调解员调解工作有指导作用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主动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派人民调解员旁听;在巡回审理时,可以邀请当地的人民调解员旁听案件审理。第四,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可以聘请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这是法院诉讼民主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基层人民法院要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实,抓好。但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前曾经参与该纠纷调解的人民调解员,不能随案担任人民陪审员。第五,人民法院不能直接介入人民调解活动。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己组织起来,化解自身矛盾,参与社会事务的一种重要形式,具有民间性的特征。如果人民法院直接介入人民调解活动,将会混淆民间行为与国家司法行为的界限,不利于人民调解活动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人民法院把守司法公正这最后一道防线。因此,人民法院在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中,可以对调解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指导,但该指导应当是一般法律业务的指导,不能针对正在进行调解的具体纠纷发表意见。
   (五)建立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机制。加强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的合作是做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宝贵经验。人民法院应当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相应的联系机制。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应当通过和当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联系机制,共同研究人民调解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人民调解工作遇到的困难和具体解决办法。人民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联系制度建立后,各地法院要与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共同总结经验,并逐渐使这一制度得到完善。
   三、大力抓好人民法庭工作,提高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水平
   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主要是通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进行的,而人民法庭又是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前沿阵地。我国现有人民法庭12075个,几乎覆盖整个农村。大力加强人民法庭工作,对于更好地开展审判工作,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坚持重心下移,把工作重点放在人民法庭。要抓好人民法庭工作,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发扬优良传统,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在半个多世纪的发展过程中,人民法庭长期坚持走群众路线、为民服务的优良传统,既公正、高效地审理民事案件,又努力做好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深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欢迎。在新的历史时期,要继续保持和发扬这一优良传统,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坚持“司法为民”,首先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把人民群众的疾苦放在心上,只有心中装着“人民”,人民法庭的工作才有可能开展好;要公正高效地开展审判活动,及时解决农村生产、生活和各种社会事务中产生的纠纷,为农村的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要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能调解解决的纠纷应当调解,以便及时化解矛盾;要切实做好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充分调动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让民间纠纷及时化解于萌芽状态,努力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加强对人民法庭工作的指导,保证人民法庭审判职能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职能的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法院对人民法庭的审判工作要及时承担起监督和指导责任。对人民法庭办理的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要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有普遍指导意义的,要及时推广;对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人民法庭要及时向本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本院和上级人民法院要及时进行指导;对不服人民法庭裁判而提起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除应及时审理并依法裁判外,对审理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指导,以提高人民法庭的办案质量。有关部门给人民法庭下达招商引资、催粮派款、创收摊派等非审判任务指标时,人民法庭应当及时将情况向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本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取消所下达的任务指标,以保证人民法庭能够将全部精力用于审判工作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支持和指导。
   (三)要加强人民法庭队伍建设,保证审判工作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人民法庭的队伍建设是人民法庭能否开展好审判工作,指导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关键。法律要人去执行,工作要靠人去开展。没有一支既讲政治、又懂法治的基层法官队伍,人民法庭就不可能真正履行好自己的法定职责,维护好基层社会稳定。要抓好人民法庭的队伍建设,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第一,要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法官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集中体现就是法官的职业道德观。法官的职业道德观就是法官在审判领域关于审判道德价值追求的总体观念,是有关审判活动的道德实践与道德观念的凝结与升华。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求法官提高道德修养,正确行使审判权,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增强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度。要实现这一目标,人民法庭的法官一定要树立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直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一定要具有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一定要有威武不能屈、富贵不能淫、清正廉洁的意识;一定要养成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质。这是法官职业的要求,也是社会的呼唤,人民群众的期望。人民法庭的法官只有具备了这样的品质,才能真正开展好审判工作,指导好人民调解工作。
   第二,要加强法官的法律业务培训。人民法庭法官的法律业务素质的高低,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人民法庭审判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质量的高低。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重视对人民法庭法官法律业务的培训。要利用2004年和2005年两年时间,将承担着人民调解指导任务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的法官轮训一遍。培训内容的重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一)与解释(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培训工作要形式多样,求真务实,不搞花架子。
   第三,要认真抓好人民法庭的组织建设。抓好人民法庭的组织建设,是抓好法官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一定要重视人民法庭的组织建设。一是要选好人民法庭的庭长和副庭长。人民法庭的庭长和副庭长是人民法庭工作的带头人,必须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并具有高度事业心和责任感。各基层人民法院党组,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把那些政治思想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作风正派、有事业心、甘于在艰苦环境奉献的法官选拔为人民法庭庭长;今后基层法院党组在推荐新任党组成员和院领导时,被推荐人一般要有担任人民法庭庭长的经历。二是要用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充实人民法庭的法官队伍。要鼓励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到人民法庭工作;新分配到人民法院的大学生、研究生,能够到人民法庭的应当下放到人民法庭挂职锻炼;今后提拔基层法院的庭长和副庭长,一般应当有不低于两年的人民法庭工作经历。三是要理顺人民法庭的进出口。凡是不适合做审判工作的人,一律不能任命为法官;对那些思想素质差,贪赃枉法的败类,要一律清除出法官队伍;对已经在人民法庭工作,但实践证明不适合做法官的人,要商有关部门,另行安排工作。四是要商有关部门,适当提高人民法庭法官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各级人民法院要通过狠抓人民法庭的组织建设,使人民法庭法官的素质能够尽快提高,以适应新时期人民法庭工作的需要。
   第四,要抓好人民法庭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告诉我们,有一个坚强的党的基层组织,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就搞得好,审判工作、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廉政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就能全面推进。人民法庭要把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作为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大事来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人民法庭党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党的基层组织要建立在审判工作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第一线,党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做到审判工作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第一线,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要发挥到审判工作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第一线。要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机构和各项制度,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教育,使党的基层组织真正成为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坚强战斗堡垒。
   (四)大力加强人民法庭物质建设,为审判工作的开展和人民调解的指导提供保障。人民法庭的物质建设,是人民法庭开展审判工作和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各级人民法院要眼睛向下,多为人民法庭建设出力。基层人民法院应当积极向当地党委和人大汇报人民法庭的物质建设情况,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解决好人民法庭开展审判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问题,如法庭建设、物质装备,特别是巡回法庭车辆等所需的经费问题;对于不能完全解决的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的经费,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向同级党委、人大和政府积极反映情况,争取将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所需其余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经济发达地区的人民法院,要继续搞好对经济不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及其派出人民法庭的对口物质支援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也将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争取专项资金,用于中西部的人民法庭建设,以更好地支持它们搞好审判工作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同志们,这次会议提出的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和人民法庭工作的各项措施和要求能否实现,关键在于各级人民法院是否重视,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领导和同志们能否身体力行,认真贯彻落实。大家一定要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切实转变思想和工作作风,把这次会议布置的工作抓紧、抓实、抓好。让我们紧密地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振奋精神,坚定信心,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急迫感,开拓进取,努力奋斗,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胡泽君同志的讲话
   (2004年2月24日)
   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召开的这次全国人民调解工作座谈会,是继2002年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之后的又一次重要会议,对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我就一年多来司法行政系统指导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以及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任务,讲几点意见。
   一、一年多来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
   2002年9月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召开以来,司法行政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三个规范性文件,积极推动人民调解工作。2002年11月,司法部召开主管基层工作的厅(局)长座谈会,对人民调解工作做出部署;去年6月,司法部又组织召开了有来自人民调解指导工作第一线的司法所长、司法助理员参加的全国人民调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总结上半年的工作,明确下半年的任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三个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司法部的统一部署,加大了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使人民调解在新的形势下为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