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吉政明电[2005]9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5年7月13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省政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采取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省政府法制监督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新突破。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对《办法》的施行予以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办法》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源头上消除和遏制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贯彻实施工作的领导
《办法》的颁布施行,进一步完善了政府法制监督制度,其所建立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定期检查、提请审查、定期清理等四项基本制度,构成了完整的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监督的制度框架,对进一步强化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从源头上治理行政违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为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创造公平、有序的法制环境,必将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办法》的贯彻实施纳入政府和部门工作的重要日程,切实抓好、抓实。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领导干部要自觉学习《办法》,掌握基本内容,领会精神实质,带头贯彻执行;要从机构设置、工作条件等方面为《办法》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指定或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配备法律和业务知识过硬的专业人员,购置法律法规资料和其他必备的工作设施。
二、广泛宣传,系统培训,为《办法》的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向人民群众宣传《办法》颁布施行的意义、作用和《办法》的基本内容。重点宣传社会公众提请审查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让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提请审查的范围、程序以及如何处理。通过宣传,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公民责任意识以及自觉依法监督政府工作,维护自身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为《办法》的实施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对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包括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的负责人,从事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备案、监督工作的人员以及负责机关公文处理的人员,培训的内容不仅包括《办法》,还包括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制定、公布等相关知识。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培训的具体组织工作,要充分准备,精心安排,保证质量,使相关人员做到全面掌握,准确理解,熟练运用。
三、健全制度,完善程序,全面正确实施《办法》
一是进一步完善备案制度。要严格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到全面备案、及时备案、规范备案;按照积极推进电子政务的要求,建立电子报送备案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市州政府和省直部门要在2006年年底前实现电子报送,逐步在全省推行。二是建立主动检查制度。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下级政府及其部门上一年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同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随机检查,要形成制度,常抓不懈。三是落实社会公众提请审查制度。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众提请审查的范围、方式、处理程序以及投诉咨询途径,做到渠道畅通,处理及时,保证这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四是认真执行定期清理制度。规章每5年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每3年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及时废止、修改过时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保证地方法规体系内部协调一致,与上位法不冲突。五是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文书。省政府法制部门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办法》的规定,制定一套完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标准文书,实现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
四、政府法制部门和机构要提高干部素质,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履行好监督职责
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专业性很强,对干部的专业素养和实际能力的要求都很高。一方面要提高现有人员的综合能力,同时要选拔一批法学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充实到各级法制部门和机构中,以适应工作要求。根据《办法》的规定,政府法制部门是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监督的具体工作。法制部门和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监督职能,依法纠正违法、不当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做到不搞妥协,不做交易,尽职尽责,切实维护人民的利益、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威信。法制部门和机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失职渎职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发布文号: 吉政明电[2005]9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2005年7月13日省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省政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采取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省政府法制监督工作取得了新进展、新突破。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对《办法》的施行予以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办法》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从源头上消除和遏制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办法》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贯彻实施工作的领导
《办法》的颁布施行,进一步完善了政府法制监督制度,其所建立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定期检查、提请审查、定期清理等四项基本制度,构成了完整的对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监督的制度框架,对进一步强化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从源头上治理行政违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为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创造公平、有序的法制环境,必将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办法》的贯彻实施纳入政府和部门工作的重要日程,切实抓好、抓实。各级政府和部门的领导干部要自觉学习《办法》,掌握基本内容,领会精神实质,带头贯彻执行;要从机构设置、工作条件等方面为《办法》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指定或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配备法律和业务知识过硬的专业人员,购置法律法规资料和其他必备的工作设施。
二、广泛宣传,系统培训,为《办法》的实施奠定坚实基础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向人民群众宣传《办法》颁布施行的意义、作用和《办法》的基本内容。重点宣传社会公众提请审查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度,让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提请审查的范围、程序以及如何处理。通过宣传,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公民责任意识以及自觉依法监督政府工作,维护自身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为《办法》的实施创造有利的社会条件。对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包括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的负责人,从事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备案、监督工作的人员以及负责机关公文处理的人员,培训的内容不仅包括《办法》,还包括规章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制定、公布等相关知识。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培训的具体组织工作,要充分准备,精心安排,保证质量,使相关人员做到全面掌握,准确理解,熟练运用。
三、健全制度,完善程序,全面正确实施《办法》
一是进一步完善备案制度。要严格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做到全面备案、及时备案、规范备案;按照积极推进电子政务的要求,建立电子报送备案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市州政府和省直部门要在2006年年底前实现电子报送,逐步在全省推行。二是建立主动检查制度。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下级政府及其部门上一年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同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随机检查,要形成制度,常抓不懈。三是落实社会公众提请审查制度。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公众提请审查的范围、方式、处理程序以及投诉咨询途径,做到渠道畅通,处理及时,保证这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四是认真执行定期清理制度。规章每5年进行一次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每3年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及时废止、修改过时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保证地方法规体系内部协调一致,与上位法不冲突。五是完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文书。省政府法制部门要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办法》的规定,制定一套完整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标准文书,实现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
四、政府法制部门和机构要提高干部素质,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履行好监督职责
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专业性很强,对干部的专业素养和实际能力的要求都很高。一方面要提高现有人员的综合能力,同时要选拔一批法学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人员充实到各级法制部门和机构中,以适应工作要求。根据《办法》的规定,政府法制部门是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部门法制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监督的具体工作。法制部门和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监督职能,依法纠正违法、不当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做到不搞妥协,不做交易,尽职尽责,切实维护人民的利益、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威信。法制部门和机构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失职渎职的,要严肃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