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襄樊政发[2005]31号
发布文号: 襄樊政发[2005]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违规契税政策的通知》和《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国家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襄政发[1997]11号)文件第四条第(三)款涉税规定,“国家安居工程建设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特困户住房建设投资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国税发[1992]99号)执行”和第五条第(五)款“免征一次性契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予以废止。
二○○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