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甘肃省金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令2011年第45号
《金昌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张令平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金昌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创造清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居住的居民,以及在本市短暂停留和过往的人员,均有义务维护公共场所的市容环境卫生。
第三条 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随地丢弃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和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随地丢弃饮料罐、塑料袋、塑料包装物或者其他包装物;
(四)随地倾倒垃圾、污水、污物或者其它废弃物;
(五)随地丢弃其它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物品。
第四条 违反前款(一)、(二)、(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元罚款。
违反前款(四)、(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200元罚款。
“门前四包”责任单位不按规定制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等行为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罚。
第五条 侮辱、殴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公共场所。
本规定中的公共场所包括街道、广场、公园、居住小区和旅游景区、景点以及商店、市场、饭店、医院、体育馆(场)、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车站、飞机场等公共场所。
第七条 本规定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发布文号: 令2011年第45号
《金昌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张令平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金昌市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创造清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居住的居民,以及在本市短暂停留和过往的人员,均有义务维护公共场所的市容环境卫生。
第三条 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随地丢弃瓜皮、果核、烟头、纸屑和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随地丢弃饮料罐、塑料袋、塑料包装物或者其他包装物;
(四)随地倾倒垃圾、污水、污物或者其它废弃物;
(五)随地丢弃其它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物品。
第四条 违反前款(一)、(二)、(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元罚款。
违反前款(四)、(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200元罚款。
“门前四包”责任单位不按规定制止随地吐痰、随地丢弃废弃物等行为的,依照本条规定处罚。
第五条 侮辱、殴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的公共场所。
本规定中的公共场所包括街道、广场、公园、居住小区和旅游景区、景点以及商店、市场、饭店、医院、体育馆(场)、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车站、飞机场等公共场所。
第七条 本规定由金昌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