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医政函[2011]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保障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我部决定指定中华医学会等4家单位(见附件),自2011年5月2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作为第三类医疗技术审核机构,负责全国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其中,中华口腔医学会具体负责口腔专业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工作。
请你厅(局)指导辖区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第三类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做好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类医疗技术审核机构名单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09〕349号)同时废止。
附件:第三类医疗技术审核机构名单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附件:
第三类医疗技术审核机构名单
中华医学会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42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85158515(总机) 85158023
传真:010-85158028
中国医院协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和平西苑20号楼a座101号
邮编:100013
电话:010-84279266
传真:010-84271474
中国医师协会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新中街11号3号楼4层
邮编:100027
电话:010-64176862
传真:010-64177338
中华口腔医学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大厦c座4层
邮编:100081
电话:010-62116665(总机) 62166238
传真:010-62110880
发布文号: 卫办医政函[2011]5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保障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我部决定指定中华医学会等4家单位(见附件),自2011年5月2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作为第三类医疗技术审核机构,负责全国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工作。其中,中华口腔医学会具体负责口腔专业第三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工作。
请你厅(局)指导辖区医疗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第三类医疗技术管理规范,做好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申请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类医疗技术审核机构名单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09〕349号)同时废止。
附件:第三类医疗技术审核机构名单
二〇一一年六月八日
附件:
第三类医疗技术审核机构名单
中华医学会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42号
邮编:100710
电话:010-85158515(总机) 85158023
传真:010-85158028
中国医院协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和平西苑20号楼a座101号
邮编:100013
电话:010-84279266
传真:010-84271474
中国医师协会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新中街11号3号楼4层
邮编:100027
电话:010-64176862
传真:010-64177338
中华口腔医学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18号北京国际大厦c座4层
邮编:100081
电话:010-62116665(总机) 62166238
传真:010-62110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