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11]2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订的《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
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补偿范围
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由政府负责其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转。
三、补偿渠道
(一)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重大公共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3.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财政补助”的办法补助。
(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
四、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机制
(一)落实政府专项补助
1.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闽政[2009]1号)规定执行。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经费通过医疗服务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解决。县级政府要保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
3.2011年起,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从15元提高到25元。各级政府要足额落实补助经费,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状况分档予以补助。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结合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情况,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服务数量和质量核定补助。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6.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同级政府足额安排。
(二)医疗服务收入
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合并项目内容具体规定后,由省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能力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保承受能力等因素另行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
(三)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
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实行先预拨后结算,保障基层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经常性收入和支出的项目和内容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0〕14号)执行,各设区市、县财政、卫生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在本意见下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卫生厅备案。工资总额要按照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按规定留用或上缴。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服务取得的净收入,超过核定部分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相关人员,具体比例由当地财政、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五、大力推进综合改革
(一)明确功能定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省级卫生部门根据卫生部出台的指导意见制定实施意见,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和服务范围。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甲类乡镇卫生院,鼓励其转制为二级医院,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中心卫生院应有中医科。
(二)完善编制管理和人事分配制度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各地区可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总编制,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相关费用由同级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研究解决。同时,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同步落实到位。
(三)充分发挥医保促进作用
各级医保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单位,方便群众就医。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积极地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四)建立考核和激励机制
各地要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务员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59号)及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卫人〔2010〕8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对绩效考核差的可扣减资金安排,对绩效考核好的可给予适当奖励。要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五)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地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紧密结合。各地制定人员分流、竞聘上岗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意见。要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六、其他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各设区市要在本意见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具体办法,并报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卫生厅、省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落实补偿责任。各级政府要积极建立并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合理待遇水平。各地要统筹考虑本级财政和各项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省级财政将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补助,支持各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各级财政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保障基本药物制度按计划进度顺利实施。
(三)强化督促指导。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财政、卫生、人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各设区市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报送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11]2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订的《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物价局、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为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要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
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二、补偿范围
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由政府负责其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转。
三、补偿渠道
(一)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1.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
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重大公共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
3.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财政补助”的办法补助。
(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
四、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机制
(一)落实政府专项补助
1.乡镇卫生院人员经费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闽政[2009]1号)规定执行。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经费通过医疗服务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解决。县级政府要保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
3.2011年起,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从15元提高到25元。各级政府要足额落实补助经费,建立稳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省级财政根据各地财力状况分档予以补助。卫生、财政部门要健全绩效考核机制,结合服务数量和质量等绩效情况,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及时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重大公共卫生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服务数量和质量核定补助。
5.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所需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补助。
6.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同级政府足额安排。
(二)医疗服务收入
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现有的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医保支付政策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合并项目内容具体规定后,由省价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服务能力利用率、医务人员劳务成本、医保承受能力等因素另行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服务仍按现有项目和标准收费。
(三)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
落实政府专项补助和调整医疗服务收费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常性收入仍不足以弥补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实行先预拨后结算,保障基层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经常性收入和支出的项目和内容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0〕14号)执行,各设区市、县财政、卫生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在本意见下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经常性收支核定和差额补助的具体办法,并报省财政厅、卫生厅备案。工资总额要按照编制人员数和服务工作量,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核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结余按规定留用或上缴。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服务取得的净收入,超过核定部分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相关人员,具体比例由当地财政、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
五、大力推进综合改革
(一)明确功能定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省级卫生部门根据卫生部出台的指导意见制定实施意见,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和服务范围。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甲类乡镇卫生院,鼓励其转制为二级医院,对其承担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中心卫生院应有中医科。
(二)完善编制管理和人事分配制度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管理,各地区可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总编制,由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工作量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编制。在核定编制的基础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行以科学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薪、合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妥善安置未聘人员,相关费用由同级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统筹研究解决。同时,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制度同步落实到位。
(三)充分发挥医保促进作用
各级医保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单位,方便群众就医。依托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快推进基本医保门诊统筹,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支付范围,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费用的报销比例,进一步引导群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付费方式,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积极地开展服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
(四)建立考核和激励机制
各地要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卫妇社发〔2010〕11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务员局等部门《关于福建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0〕159号)及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卫人〔2010〕85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管理绩效、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资金安排和拨付挂钩。对绩效考核差的可扣减资金安排,对绩效考核好的可给予适当奖励。要督促、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收支管理,严格成本核算和控制。
(五)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地要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建立以岗位责任和绩效为基础、以服务数量和质量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和激励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与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人员竞聘上岗紧密结合。各地制定人员分流、竞聘上岗等相关政策时要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的意见。要向基层医务人员提供更多的培养培训机会,对长期在基层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在职称晋升、待遇政策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加强政策宣传,使广大医务人员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改革。
六、其他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作为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关键环节抓紧落实,将政府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和基建支出计划足额安排,及时调整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尽快建立起稳定、长效、合理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各设区市要在本意见印发后30个工作日内制定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具体办法,并报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厅、卫生厅、省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落实补偿责任。各级政府要积极建立并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行和医务人员合理待遇水平。各地要统筹考虑本级财政和各项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医疗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省级财政将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补助,支持各地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各级财政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及时下达补助资金,保障基本药物制度按计划进度顺利实施。
(三)强化督促指导。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财政、卫生、人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检查指导,定期进行考核,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各设区市要及时将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情况报送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