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江西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赣卫法监字[2009]87号
厅机关各处室、省卫生监督所:
根据《江西省提升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水平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09]62号)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为企业、群众的服务水平,优化服务措施,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卫生厅便民服务“绿色通道”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江西省卫生厅便民服务绿色通道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提升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水平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09]62号)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为企业、群众的服务水平,优化服务措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我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重大产业项目以及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和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办理由本厅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进入便民服务绿色通道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由厅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便民服务绿色通道工作的组织领导,厅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法监局)负责便民服务绿色通道日常工作综合协调,驻厅监察室负责便民服务绿色通道工作的督导检查,厅机关各处室、省卫生监督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便民服务绿色通道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凡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要主动提前介入,在开展卫生监督审查、检验检测等卫生技术支撑时主动提供免费咨询服务,主动上门进行卫生学指导,主动对行政审批办理情况进行全程督办。
第五条 便民服务绿色通道服务窗口设于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实行“统一受理,分别承办,限时办结”,免费为群众提供政策法规和技术咨询服务。
第六条 对纳入便民服务绿色通道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处室应通过厅网站“办事指南”栏目和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公布审批规程(含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实施流程图。
第七条 便民服务绿色通道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内部手续,压缩办理时间。能即时办理的当即办理,不能即时办理的,由省卫生厅授权职能处室负责人先行审批办理,再报厅领导补批。凡承诺办理时限为14个工作日及以下的行政审批事项,提前2个工作日办结;承诺时限在20个工作日以上的,提前5个工作日办结。
第八条 对进入便民服务绿色通道的项目要通过采取“串联改并联”等方式,缩短前期手续办理时间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牵头处室要对从项目受理起至审批决定的全过程实施跟踪服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绿色通道审批程序,严格履行审批职责,并组织有关人员定时、定点、定人、定责联审。
第九条 建立便民服务绿色审批通道项目督查制度。驻厅监察室负责对各成单位绿色通道机制落实和有效实施的检查,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
第十条 厅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驻厅监察室对厅机关各处室、省卫生监督所落实绿色通道服务的工作情况进行测评。主动征询意见,听取企业、群众对我厅便民服务绿色通道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第十一条 实行便民服务绿色通道问责制。对群众反映或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驻厅监察室逐一下发问责书,要求被反映人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解释,根据核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省卫生厅对在便民服务绿色通道工作中不负责、推诿、拖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开展便民服务绿色通道要认真接受群众来访、来诉,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努力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设置便民服务绿色通道监督投诉电话:
(1)行政审批监督投诉电话:0791-6266292(驻厅监察室);
(2)卫生执法监督投诉电话:0791-6255761(厅法监局);
(3)信访事项投诉电话:0791-6252376(厅信访室)。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文号: 赣卫法监字[2009]87号
厅机关各处室、省卫生监督所:
根据《江西省提升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水平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09]62号)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为企业、群众的服务水平,优化服务措施,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卫生厅便民服务“绿色通道”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江西省卫生厅便民服务绿色通道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提升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水平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09]62号)要求,为了进一步提高为企业、群众的服务水平,优化服务措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我省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重大产业项目以及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和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办理由本厅负责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进入便民服务绿色通道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由厅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负责便民服务绿色通道工作的组织领导,厅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法监局)负责便民服务绿色通道日常工作综合协调,驻厅监察室负责便民服务绿色通道工作的督导检查,厅机关各处室、省卫生监督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便民服务绿色通道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四条 凡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要主动提前介入,在开展卫生监督审查、检验检测等卫生技术支撑时主动提供免费咨询服务,主动上门进行卫生学指导,主动对行政审批办理情况进行全程督办。
第五条 便民服务绿色通道服务窗口设于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实行“统一受理,分别承办,限时办结”,免费为群众提供政策法规和技术咨询服务。
第六条 对纳入便民服务绿色通道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处室应通过厅网站“办事指南”栏目和厅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公布审批规程(含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实施流程图。
第七条 便民服务绿色通道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内部手续,压缩办理时间。能即时办理的当即办理,不能即时办理的,由省卫生厅授权职能处室负责人先行审批办理,再报厅领导补批。凡承诺办理时限为14个工作日及以下的行政审批事项,提前2个工作日办结;承诺时限在20个工作日以上的,提前5个工作日办结。
第八条 对进入便民服务绿色通道的项目要通过采取“串联改并联”等方式,缩短前期手续办理时间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牵头处室要对从项目受理起至审批决定的全过程实施跟踪服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绿色通道审批程序,严格履行审批职责,并组织有关人员定时、定点、定人、定责联审。
第九条 建立便民服务绿色审批通道项目督查制度。驻厅监察室负责对各成单位绿色通道机制落实和有效实施的检查,积极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
第十条 厅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驻厅监察室对厅机关各处室、省卫生监督所落实绿色通道服务的工作情况进行测评。主动征询意见,听取企业、群众对我厅便民服务绿色通道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第十一条 实行便民服务绿色通道问责制。对群众反映或明查暗访中发现的问题,驻厅监察室逐一下发问责书,要求被反映人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解释,根据核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省卫生厅对在便民服务绿色通道工作中不负责、推诿、拖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开展便民服务绿色通道要认真接受群众来访、来诉,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工作,努力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设置便民服务绿色通道监督投诉电话:
(1)行政审批监督投诉电话:0791-6266292(驻厅监察室);
(2)卫生执法监督投诉电话:0791-6255761(厅法监局);
(3)信访事项投诉电话:0791-6252376(厅信访室)。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