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布文号: 大政发[2011]2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战略和《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08] 116号)等文件精神,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加快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多渠道筹措发展资金,推动我市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上市,促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股权投资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股权投资业发展是多渠道筹措发展资金的重要举措。股权投资是组织各类社会资金直接投资于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的十分有效的融资途径。发展股权投资业有利于改变目前单纯依赖银行间接融资方式的局面,多渠道为重点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筹措资金来源,特别是在当前我市全域城市化需要大量建设资金、而信贷政策明显收紧的背景下,大力发展股权投资业尤其重要和必要。
(二)加快股权投资业发展是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股权投资尤其是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是一种新兴的高端服务业,以支持创业、创新、创造为主要目的,其独特的运作模式使其成为创新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通过风险投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市场化、产业化,有利于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通过创业投资,扶持创业期、成长期企业发展,有利于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形成企业上市的源动力,对促进城市创新体系形成和创业型城市建设,进而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加快股权投资业发展是我市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客观要求。目前,我市金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步伐加快。但与东南沿海发达城市相比,股权投资业发展明显滞后,是我市金融业发展的薄弱环节,亟待加强。加快股权投资业发展是我市完善投融资体系和金融服务体系、加快金融总部聚集、活跃投资市场的重要任务,也是我市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客观要求。
二、明确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抓住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双重战略机遇,以大连全域城市化为载体,大力吸引各类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进入我市股权投资领域;通过政策扶持和制度规范,使股权投资业成为推动大连乃至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和创新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成为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支撑。
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放大资金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坚持开放发展、多元联动的原则,广泛吸引海内外各类股权投资机构、资金、人才进入大连,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快速发展;坚持规范管理、政策扶持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强化股权投资企业内部的责任约束和利益激励,出台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规范经营、风险防范、信息披露等管理办法,促进股权投资业健康发展。
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我市股权投资业实施“1+10+n”股权投资业发展计划,即设立1只总规模30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引导设立10只以上总规模500亿元以上的产业投资基金,带动发展百家以上总规模500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力争在我市形成千亿元的股权投资能力。
三、加快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对策措施
(一)设立引导基金。设立大连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扶持我市股权投资业的发展。对在大连注册的各类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引导式投资,支持其在大连的投资和发展。
(二)明确管理部门。市金融发展局为我市股权投资行业的主管部门和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推动股权投资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规范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制度、办法,推动开展股权交易试点工作;对在我市设立的产业投资、创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配合市发展改革委争取和落实国家有关政策。
(三)规范设立流程。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规范股权投资机构设立的审核流程,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促进股权交易。设立股权交易管理中心,推动建立股权交易市场,为股权投资基金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流动和退出创造条件。
(五)鼓励业务创新。鼓励商业银行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依法投资或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和管理企业。鼓励具备资质的公证、律师等法律服务机构对企业设立、投资中相关事项和协议进行公证和提供法律服务。
(六)开展信用评级。探索设立或引入专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评级机构,以市场化的方式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评估体系的建立,引导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健康发展。
(七)加大基金招商力度。发挥主管部门和各区市县、先导区的作用,把基金招商作为我市金融招商引资的重要内容,大力吸引和推动内、外资股权投资基金来我市落户。
(八)加强行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股权投资业的行业指导、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及处置工作,依法打击利用股权投资基金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适时组建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
四、推动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凡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新设立并在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其主要投资方向符合大连市产业政策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并不低于其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的20%,在大连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其总规模的60%)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落户补贴
1.对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给予5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达15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达30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补贴。
2.对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3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补贴。
以上补贴政策,按资金实际到位与应到位的比例和实际在大连的投资与应投资的比例逐年兑现。其中,资金到位情况占补贴额的40%,资金投放情况占补贴额的60%。
3.对新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50万元补贴。
享受上述补贴的企业,5年内不得迁离大连。
(二)办公用房补贴
1.对在我市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建设自用办公、营业楼的,按其缴纳地价扣除动迁成本后的50%给予补贴。
2.购买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3.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以上的,按每平方米500元一次性予以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营业补贴
1.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自开业年度起5年内,全额补贴营业税;自其获利年度起5年内,全额补贴企业所得税。
2.对在我市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前2年全额补贴营业税,后3年减半补贴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全额补贴所得税,后3年减半补贴所得税。
上述两款补贴由纳税所在区(市、县)财政部门兑现,补贴额按区(市、县)地方税收分享部分计算。
(四)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六)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七)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八)对注册在大连的总规模在1亿元以上,并在大连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其总规模60%的股权投资企业,大连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原则上按不超过其总规模10%的比例予以引导性投资扶持。
(九)股权投资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年至第三年缴纳的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年度给予全额补贴,第四年至第五年按年度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的50%补贴。同时,符合《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安家补贴、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十)股权投资机构可免费分享大连市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信息。本市优秀上市后备企业优先推荐给在我市注册的股权投资机构。对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列入本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上述扶持政策由市金融发展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各项补贴的申请、核拨,由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五、加强对股权投资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推动股权投资业发展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合力,全力推动我市股权投资业跨越式发展。
(二)主管部门要加快实施全市股权投资业发展计划,加强工作指导,把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各区市县、先导区和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本意见的要求,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出台配套政策,把基金招商作为我市金融招商引资的重要内容,加大股权基金招商力度,形成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的氛围和合力。
(四)市政府把各区市县、先导区股权投资业发展情况纳入工作考核体系,制定工作目标,实施定量考核,加强督察、督办,督促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发布文号: 大政发[2011]2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战略和《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08] 116号)等文件精神,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加快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多渠道筹措发展资金,推动我市发展方式转变、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上市,促进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股权投资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加快股权投资业发展是多渠道筹措发展资金的重要举措。股权投资是组织各类社会资金直接投资于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的十分有效的融资途径。发展股权投资业有利于改变目前单纯依赖银行间接融资方式的局面,多渠道为重点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筹措资金来源,特别是在当前我市全域城市化需要大量建设资金、而信贷政策明显收紧的背景下,大力发展股权投资业尤其重要和必要。
(二)加快股权投资业发展是推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股权投资尤其是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是一种新兴的高端服务业,以支持创业、创新、创造为主要目的,其独特的运作模式使其成为创新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通过风险投资,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市场化、产业化,有利于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通过创业投资,扶持创业期、成长期企业发展,有利于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形成企业上市的源动力,对促进城市创新体系形成和创业型城市建设,进而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加快股权投资业发展是我市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客观要求。目前,我市金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步伐加快。但与东南沿海发达城市相比,股权投资业发展明显滞后,是我市金融业发展的薄弱环节,亟待加强。加快股权投资业发展是我市完善投融资体系和金融服务体系、加快金融总部聚集、活跃投资市场的重要任务,也是我市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客观要求。
二、明确我市股权投资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抓住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双重战略机遇,以大连全域城市化为载体,大力吸引各类社会资本、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和境外资本进入我市股权投资领域;通过政策扶持和制度规范,使股权投资业成为推动大连乃至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和创新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成为大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重要支撑。
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放大资金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坚持开放发展、多元联动的原则,广泛吸引海内外各类股权投资机构、资金、人才进入大连,促进我市股权投资业快速发展;坚持规范管理、政策扶持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强化股权投资企业内部的责任约束和利益激励,出台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规范经营、风险防范、信息披露等管理办法,促进股权投资业健康发展。
目标任务:“十二五”期间,我市股权投资业实施“1+10+n”股权投资业发展计划,即设立1只总规模30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引导设立10只以上总规模500亿元以上的产业投资基金,带动发展百家以上总规模500亿元以上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力争在我市形成千亿元的股权投资能力。
三、加快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对策措施
(一)设立引导基金。设立大连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引导、扶持我市股权投资业的发展。对在大连注册的各类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引导式投资,支持其在大连的投资和发展。
(二)明确管理部门。市金融发展局为我市股权投资行业的主管部门和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负责拟定并组织实施推动股权投资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规范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制度、办法,推动开展股权交易试点工作;对在我市设立的产业投资、创业投资等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配合市发展改革委争取和落实国家有关政策。
(三)规范设立流程。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规范股权投资机构设立的审核流程,提高行政效率,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四)促进股权交易。设立股权交易管理中心,推动建立股权交易市场,为股权投资基金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股权流动和退出创造条件。
(五)鼓励业务创新。鼓励商业银行开展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并购贷款业务。鼓励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依法投资或发起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和管理企业。鼓励具备资质的公证、律师等法律服务机构对企业设立、投资中相关事项和协议进行公证和提供法律服务。
(六)开展信用评级。探索设立或引入专业的股权投资基金评级机构,以市场化的方式推动股权投资基金评估体系的建立,引导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健康发展。
(七)加大基金招商力度。发挥主管部门和各区市县、先导区的作用,把基金招商作为我市金融招商引资的重要内容,大力吸引和推动内、外资股权投资基金来我市落户。
(八)加强行业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股权投资业的行业指导、监督管理、风险预警及处置工作,依法打击利用股权投资基金名义进行的各类非法集资活动。适时组建股权投资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
四、推动股权投资企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凡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新设立并在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其主要投资方向符合大连市产业政策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并不低于其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的20%,在大连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其总规模的60%)及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落户补贴
1.对公司制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给予5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达15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补贴;注册资本达30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补贴。
2.对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3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补贴。
以上补贴政策,按资金实际到位与应到位的比例和实际在大连的投资与应投资的比例逐年兑现。其中,资金到位情况占补贴额的40%,资金投放情况占补贴额的60%。
3.对新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给予50万元补贴。
享受上述补贴的企业,5年内不得迁离大连。
(二)办公用房补贴
1.对在我市设立的股权投资机构投资建设自用办公、营业楼的,按其缴纳地价扣除动迁成本后的50%给予补贴。
2.购买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10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3.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以上的,按每平方米500元一次性予以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营业补贴
1.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产业投资基金,累计实收资本在5亿元以上的,自开业年度起5年内,全额补贴营业税;自其获利年度起5年内,全额补贴企业所得税。
2.对在我市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自缴纳第一笔营业税之日起,前2年全额补贴营业税,后3年减半补贴营业税。自获利年度起,前2年全额补贴所得税,后3年减半补贴所得税。
上述两款补贴由纳税所在区(市、县)财政部门兑现,补贴额按区(市、县)地方税收分享部分计算。
(四)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执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合伙制股权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
(六)对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七)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八)对注册在大连的总规模在1亿元以上,并在大连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其总规模60%的股权投资企业,大连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原则上按不超过其总规模10%的比例予以引导性投资扶持。
(九)股权投资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年至第三年缴纳的个人工资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年度给予全额补贴,第四年至第五年按年度给予地方留成部分的50%补贴。同时,符合《大连市引进人才若干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安家补贴、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等方面的相关政策。
(十)股权投资机构可免费分享大连市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信息。本市优秀上市后备企业优先推荐给在我市注册的股权投资机构。对股权投资机构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列入本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上述扶持政策由市金融发展局、财政局负责解释。各项补贴的申请、核拨,由市金融发展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五、加强对股权投资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推动股权投资业发展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合力,全力推动我市股权投资业跨越式发展。
(二)主管部门要加快实施全市股权投资业发展计划,加强工作指导,把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各区市县、先导区和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本意见的要求,结合自身发展实际出台配套政策,把基金招商作为我市金融招商引资的重要内容,加大股权基金招商力度,形成促进股权投资业发展的氛围和合力。
(四)市政府把各区市县、先导区股权投资业发展情况纳入工作考核体系,制定工作目标,实施定量考核,加强督察、督办,督促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