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禁止使用的范围有哪些

2020年08月12日07: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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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③同政府间国际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④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⑤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⑥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图形;

⑦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

⑧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

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

⑩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