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09: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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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文[2011]2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严格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坚决制止乱占滥用耕地,严格城镇房屋拆迁管理,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国法〔2011〕38号文件切实做好有关征地拆迁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法〔2011〕41号)精神,市政府对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现行有效的有关征地拆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修改《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816号)、废止《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等8件规范性文件。现予公布。

附件:1.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1:

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主要问题
依据和理由
1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旧城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0816号)
文件中关于拆迁计划、改造区域、拆迁的实施、项目审批等内容,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不一致。
我市仍有部分旧城改造项目以该文件为政策依据,且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已研究决定,对现行旧城改造政策加以修改完善。目前修改意见已基本完成,主管部门将报请市政府研究决定。


附件2: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主要问题
依据和理由
1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
144号文中涉及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郑政文2009127号”文中标准不一致。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河南省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号)已有新标准。
2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东新区征地拆迁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2〕161号)
161号文中实施一次性货币安置的标准与“豫劳社办〔2008〕72号”文中标准不一致。
1.文件中执行的《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郑政文〔1993〕144号)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号)代替;2.文件一中由市城建委牵头对国有土地上构筑物进行拆迁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规定;3.文件二中实施一次性货币安置及其标准的规定,与《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的规定不一致。
3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文〔2004〕87号)
87号文中安置补偿标准与“豫劳社办〔2008〕72号”文中标准不一致。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河南省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号)已有新标准。
4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郑政办〔2004〕46号)
46号文的主要制定依据已被废止,文中相关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管理工作的需要。
文件中关于房屋拆迁长期规划、旧城改造、拆迁许可证的办理等内容均是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的,而该条例已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令废止。
5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评估规则的通知(郑政〔2004〕10号)
10号文的主要制定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已有新的规定。
6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评估工作的意见(郑政〔2005〕10号)
10号文的主要制定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已有新的规定。
7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压煤村庄搬迁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7〕223号)
223号文中涉及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与“郑政文2009127号”文中标准不一致。
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河南省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号)已有新规定;2.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8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旧城改造工作程序的通知(郑政文2008177号)
177号文的主要制定依据已被废止,文中相关内容已不适应当前管理工作的需要。
1.文件中关于拆迁安置成本的审核、旧城改造项目的拆迁、拆迁许可证办理时限等内容,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12、27条规定;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废止,无需办理拆迁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