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发布文号: 建工程[2011]138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有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根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津政令第26号)和《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监督管理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103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车辆密闭装置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有效治理建设工程渣土运输撒漏,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土方开挖运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计提建设工程渣土装运车辆密闭装置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由中标价格中施工装备费中列支,按照土方工程量1元/立方米的标准计提。
二、市建筑工程渣土管理站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维修资金由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缴存。市建筑工程渣土管理站负责外环线以内所有建设项目以及外环线以外市管建设项目维修资金的督促缴存;滨海新区及其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环线以外区管建设项目维修资金的督促缴存。
四、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维修资金设立银行专用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提高计提标准,不得减免、缓交和挪用维修资金。
五、维修资金主要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装置的日常维修、大修、更新改造及新技术研发以及与建设工程渣土装运有关的其他支出。
六、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按工程渣土管理部门核定的维修资金数额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在办理工程项目渣土装运备案时,渣土管理部门应审验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凡未缴存或未足额缴存维修资金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七、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装置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应将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装置维修、大修及更新改造标准报市建筑工程渣土管理站备案。
(二)维修单位每季度10日前向市建筑工程渣土管理站报送上一季度渣土车辆密闭装置日常维修、大修、更新改造情况并提出费用申请。市建筑工程渣土管理站审核后通知相关单位拨付款项。
(三)滨海新区及其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维修资金,应向市建筑工程渣土管理站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拨付。
(四)市建筑工程渣土管理站定期向市建交委报告资金缴存及使用情况。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发布文号: 建工程[2011]138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有关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根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津政令第26号)和《关于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监督管理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103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渣土装运车辆密闭装置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有效治理建设工程渣土运输撒漏,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土方开挖运输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计提建设工程渣土装运车辆密闭装置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由中标价格中施工装备费中列支,按照土方工程量1元/立方米的标准计提。
二、市建筑工程渣土管理站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三、维修资金由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缴存。市建筑工程渣土管理站负责外环线以内所有建设项目以及外环线以外市管建设项目维修资金的督促缴存;滨海新区及其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环线以外区管建设项目维修资金的督促缴存。
四、本市建设工程项目维修资金设立银行专用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提高计提标准,不得减免、缓交和挪用维修资金。
五、维修资金主要用于本市建设工程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装置的日常维修、大修、更新改造及新技术研发以及与建设工程渣土装运有关的其他支出。
六、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按工程渣土管理部门核定的维修资金数额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在办理工程项目渣土装运备案时,渣土管理部门应审验维修资金缴存凭证,凡未缴存或未足额缴存维修资金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七、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装置维修单位(以下简称维修单位)应将渣土运输车辆密闭装置维修、大修及更新改造标准报市建筑工程渣土管理站备案。
(二)维修单位每季度10日前向市建筑工程渣土管理站报送上一季度渣土车辆密闭装置日常维修、大修、更新改造情况并提出费用申请。市建筑工程渣土管理站审核后通知相关单位拨付款项。
(三)滨海新区及其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使用维修资金,应向市建筑工程渣土管理站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拨付。
(四)市建筑工程渣土管理站定期向市建交委报告资金缴存及使用情况。
八、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