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石政发〔2009〕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住房保障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步伐,有效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推动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冀政(2009)114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也是省会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的一个重要标志。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加快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实现了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并轨,为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了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多种保障方式,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从总体情况来看,个别县(市)和部门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着重视程度不高、工作协调不够、推进机制不完善、建设规模偏小、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影响了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因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二、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打造繁华舒适、现代一流省会城市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证分配公平,切实提高保障能力,努力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二)目标任务。2009年-2011年,通过集中建设、配建、购买和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廉租住房约10000套,到2010年底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率达到应保障户数的50%以上;完成85万平方米危陋住宅改建和160个、640万平方米的旧小区改善。
三、制定和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
(一)保障标准和保障方式。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线标准由市、县(市、矿区)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要调整保障性住房的供应结构,保障性住房建设由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并重向廉租住房建设为主转变;要采取新建、购买和租赁等多种渠道加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的筹集力度,保障方式逐步由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向实物配租为主转变;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实际合理确定,并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确保低收入家庭租得起房。
(二)科学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根据住房保障范围和廉租住房建设、危陋住宅改建以及旧住宅小区改善任务提出需求,各级规划、发改部门要据此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在规划设计上抓好落实。对配建廉租住房的普通商品住宅项目,要明确划定建设区域和土地面积,由本级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开发建设,并以此作为规划审批的前提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一律不予规划许可和项目备案。廉租住房建设选址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在城市的不同区域安排建设项目或配建项目,努力为低收入家庭工作生活、子女上学提供便利条件。市内各区要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石发(2009)1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工作责任目标分解〉的通知》(石办字(2009)21号)精神,积极指导本区企事业单位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
(三)认真组织实施年度建设计划。要认真制定年度计划,对拟建项目的建设方式、资金来源、供应对象等事项以及开工竣工、投入使用时间做出安排,有序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廉租住房建设原则上在普通商品住房、危陋住宅改建中配建,也可在划拨土地上集中建设。对各县(市、矿区)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及发改、国土、财政、规划等部门要及时列入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在资金、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危陋住宅改建要坚持整体开发、总体平衡、完善功能的原则,重点改建集中成片的危陋住宅区,按照先易后难、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实施。
鉴于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与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保障条件已经并轨,今后原则上不再集中新建经济适用住房。
四、落实建设资金
(一)落实廉租住房保障配套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余额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不得低于10%。国家代为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也要优先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市、县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要足额安排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和项目建设资金。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要及时划拨到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力度。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对住房保障工作的补助资金,且做到专款专用。在此基础上,市、县财政部门也要安排专项资金。市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2600万元的城建资金用于市区旧住宅小区改善,各区政府也要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旧住宅小区改善。
(三)拓宽融资渠道。要充分利用现有或开拓新的融资平台,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建立银企合作机制、争取信贷支持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市、县(市、矿区)投融资平台筹集的建设资金,应当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鼓励和引导各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和购房人,要优先发放项目贷款或个人按揭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在旧住宅小区改善工作中,要积极动员和协调原开发建设单位、公共设施运营单位和居民承担相应的资金,确保工程正常启动和顺利实施。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强化土地的调控作用。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要以划拨方式供应。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市国土部门要认真编制土地利用计划,积极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储备工作,每年提供不少于80亩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市、县(市、矿区)国土部门对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要单列指标、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实行定点供应。危陋住宅改建建设用地要按照城市规划用途,实行综合利用开发或纳入政府储备。
(二)认真落实减免收费政策。对集中新建廉租住房项目以及危陋住宅改建项目用于搬迁居民建设的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或给予减免收费。对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和危陋住宅改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等,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统一规划和建设。
(三)加大税收政策的支持力度。对集中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被拆迁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置住房,其购买住房总价未超出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免征契税。
六、做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一)及时办理项目手续。对列入建设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要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前期准备工作,及时完成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建设用地、建设许可等审批手续。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的意见》和《石家庄市房地产项目联合审批绿色通道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有关部门要采取提前介入、主动服务、超前服务和联合审批、一站式办公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压缩审批时限,限时办结相关手续。危陋住宅改建项目经市危陋住宅改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其他部门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旧住宅小区改善工作,市内各区政府可以直接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和设计单位负责项目招投标和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要通过竞标的方式确定,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二)抓好工程建设。要逐一落实项目建设计划,完善建设程序,尽快开工建设。要保证建设资金的及时拨付,切实加快建设进度,争取项目尽早竣工投用。要认真搞好规划设计,力求户型设计科学合理,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强化对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危陋住宅改建项目要鼓励对居民实行货币补偿。旧住宅小区改善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在改善后的住宅小区内积极推行市场化物业管理服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政府成立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组长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住房保障、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国土、地税、监察、民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认真做好各自工作。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保障对象的认定、租赁补贴的发放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廉租住房建设年度计划以及上报备案;市财政部门在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基础上,积极落实廉租住房上级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并加强对使用资金的监管;市规划部门负责编制住房建设和保障规划,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规划与审批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工程质量管理;市国土部门负责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具体地块,采用行政划拨、单列指标、定向供应等方式优先安排;市财政、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好对保障性住房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土地出让收入的政策,并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免征有关税费;市民政部门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市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建设过程的全程监督;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县(市、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落实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政策,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二)完善配套政策。市民政部门要尽快出台《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为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提供依据,年底前启动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工作。市住房保障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加强对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严格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准入、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三)健全工作体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一致,形成合力。各县(市、矿区)区要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机制和工作机构,各街道办事处要有专门负责本辖区住房保障工作的人员,并列入街道办事处的编制。社区居委会要明确专职人员负责住房保障工作,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市住房保障部门开展住房保障工作的经费,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作出预算,市财政专项安排,并保证足额拨付。各县(市)、区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开展住房保障工作的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每户每年不少于50元的标准列入预算,由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掌握使用。各县(市)、区要完善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办法和程序,依法建立规范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审查制度,公正、公平、公开确定保障对象。对拟提供保障的家庭,要向社会公示,严防弄虚作假。
(四)强化监督检查。市政府每年将责任目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在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强化社会监督。市政府督查室要抓好督查,定期通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定期调度,每年年底组织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将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绩效考核、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范围。对各项工作不落实、完不成责任目标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抓好宣传引导。各级新闻媒体要深入宣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和相关政策,及时总结、推广、宣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好的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做出积极贡献。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发布文号: 石政发〔2009〕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住房保障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步伐,有效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推动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冀政(2009)114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是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一个必要条件,也是省会城市建设“三年大变样”的一个重要标志。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强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加快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实现了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并轨,为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提供了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多种保障方式,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从总体情况来看,个别县(市)和部门还不同程度的存在着重视程度不高、工作协调不够、推进机制不完善、建设规模偏小、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影响了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整体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因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抓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二、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打造繁华舒适、现代一流省会城市的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保证分配公平,切实提高保障能力,努力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改善居民居住环境。
(二)目标任务。2009年-2011年,通过集中建设、配建、购买和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廉租住房约10000套,到2010年底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率达到应保障户数的50%以上;完成85万平方米危陋住宅改建和160个、640万平方米的旧小区改善。
三、制定和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
(一)保障标准和保障方式。享受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线标准由市、县(市、矿区)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要调整保障性住房的供应结构,保障性住房建设由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并重向廉租住房建设为主转变;要采取新建、购买和租赁等多种渠道加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的筹集力度,保障方式逐步由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向实物配租为主转变;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要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实际合理确定,并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确保低收入家庭租得起房。
(二)科学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各级住房保障部门要根据住房保障范围和廉租住房建设、危陋住宅改建以及旧住宅小区改善任务提出需求,各级规划、发改部门要据此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在规划设计上抓好落实。对配建廉租住房的普通商品住宅项目,要明确划定建设区域和土地面积,由本级住房保障部门组织开发建设,并以此作为规划审批的前提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一律不予规划许可和项目备案。廉租住房建设选址要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在城市的不同区域安排建设项目或配建项目,努力为低收入家庭工作生活、子女上学提供便利条件。市内各区要根据市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意见》(石发(2009)1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工作责任目标分解〉的通知》(石办字(2009)21号)精神,积极指导本区企事业单位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
(三)认真组织实施年度建设计划。要认真制定年度计划,对拟建项目的建设方式、资金来源、供应对象等事项以及开工竣工、投入使用时间做出安排,有序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廉租住房建设原则上在普通商品住房、危陋住宅改建中配建,也可在划拨土地上集中建设。对各县(市、矿区)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及发改、国土、财政、规划等部门要及时列入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在资金、用地等方面优先安排。危陋住宅改建要坚持整体开发、总体平衡、完善功能的原则,重点改建集中成片的危陋住宅区,按照先易后难、轻重缓急分期分批实施。
鉴于我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与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保障条件已经并轨,今后原则上不再集中新建经济适用住房。
四、落实建设资金
(一)落实廉租住房保障配套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后的余额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资金不得低于10%。国家代为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也要优先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市、县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要足额安排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和项目建设资金。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要及时划拨到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二)加大专项资金投入力度。要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对住房保障工作的补助资金,且做到专款专用。在此基础上,市、县财政部门也要安排专项资金。市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2600万元的城建资金用于市区旧住宅小区改善,各区政府也要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旧住宅小区改善。
(三)拓宽融资渠道。要充分利用现有或开拓新的融资平台,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建立银企合作机制、争取信贷支持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市、县(市、矿区)投融资平台筹集的建设资金,应当优先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鼓励和引导各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和购房人,要优先发放项目贷款或个人按揭贷款,并给予利率优惠。在旧住宅小区改善工作中,要积极动员和协调原开发建设单位、公共设施运营单位和居民承担相应的资金,确保工程正常启动和顺利实施。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一)强化土地的调控作用。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要以划拨方式供应。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市国土部门要认真编制土地利用计划,积极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储备工作,每年提供不少于80亩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市、县(市、矿区)国土部门对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设用地,要单列指标、直接下达到具体项目,实行定点供应。危陋住宅改建建设用地要按照城市规划用途,实行综合利用开发或纳入政府储备。
(二)认真落实减免收费政策。对集中新建廉租住房项目以及危陋住宅改建项目用于搬迁居民建设的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所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相关标准的下限收费或给予减免收费。对集中新建的廉租住房和危陋住宅改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等,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统一规划和建设。
(三)加大税收政策的支持力度。对集中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建设用地,免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廉租住房管理机构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被拆迁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置住房,其购买住房总价未超出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免征契税。
六、做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一)及时办理项目手续。对列入建设计划的保障性安居工程,要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前期准备工作,及时完成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建设用地、建设许可等审批手续。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的意见》和《石家庄市房地产项目联合审批绿色通道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有关部门要采取提前介入、主动服务、超前服务和联合审批、一站式办公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压缩审批时限,限时办结相关手续。危陋住宅改建项目经市危陋住宅改建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其他部门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旧住宅小区改善工作,市内各区政府可以直接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和设计单位负责项目招投标和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要通过竞标的方式确定,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
(二)抓好工程建设。要逐一落实项目建设计划,完善建设程序,尽快开工建设。要保证建设资金的及时拨付,切实加快建设进度,争取项目尽早竣工投用。要认真搞好规划设计,力求户型设计科学合理,在较小的户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强化对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危陋住宅改建项目要鼓励对居民实行货币补偿。旧住宅小区改善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在改善后的住宅小区内积极推行市场化物业管理服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协调。市政府成立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协调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组长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住房保障、发改、财政、规划、建设、国土、地税、监察、民政、审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认真做好各自工作。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保障对象的认定、租赁补贴的发放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组织实施;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廉租住房建设年度计划以及上报备案;市财政部门在筹措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基础上,积极落实廉租住房上级补助资金和工作经费,并加强对使用资金的监管;市规划部门负责编制住房建设和保障规划,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规划与审批工作;市建设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工程质量管理;市国土部门负责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具体地块,采用行政划拨、单列指标、定向供应等方式优先安排;市财政、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好对保障性住房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土地出让收入的政策,并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免征有关税费;市民政部门负责城镇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市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和建设过程的全程监督;各类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县(市、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落实工作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支持政策,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二)完善配套政策。市民政部门要尽快出台《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为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提供依据,年底前启动低收入家庭的资格认定工作。市住房保障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加强对廉租住房的日常管理,严格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准入、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三)健全工作体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一致,形成合力。各县(市、矿区)区要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机制和工作机构,各街道办事处要有专门负责本辖区住房保障工作的人员,并列入街道办事处的编制。社区居委会要明确专职人员负责住房保障工作,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市住房保障部门开展住房保障工作的经费,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作出预算,市财政专项安排,并保证足额拨付。各县(市)、区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开展住房保障工作的经费,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每户每年不少于50元的标准列入预算,由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统一掌握使用。各县(市)、区要完善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办法和程序,依法建立规范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审查制度,公正、公平、公开确定保障对象。对拟提供保障的家庭,要向社会公示,严防弄虚作假。
(四)强化监督检查。市政府每年将责任目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各县(市)、区要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在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强化社会监督。市政府督查室要抓好督查,定期通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会同市有关部门定期调度,每年年底组织检查考核。考核结果将纳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绩效考核、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范围。对各项工作不落实、完不成责任目标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抓好宣传引导。各级新闻媒体要深入宣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性和相关政策,及时总结、推广、宣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好的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为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做出积极贡献。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