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合食药监安[2008]136号
长丰、肥东、肥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合肥市药品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合肥市药品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管理规定(试行)
为切实规范派驻监督员工作,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驻监督员管理规定(暂行)》,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合肥市药品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管理规定(试行)》。
一、指导原则
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落实企业是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坚持参与不干预、监督不包办的原则,确保驻厂监管工作有效实施,消除药品质量隐患,防范重大药害事故的发生。
二、派驻范围
对本市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派驻范围暂定为三类:第一类是血液制品;第二类是注射剂;第三类是特殊药品。
三、检查的基本程序
1.监督员检查时,应严格执行GMP要求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2.监督员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缺陷,应通知企业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或质量受权人按GMP要求及时整改。
3.监督员与企业对技术性问题产生意见分歧时,应及时向市局报告,不得强行要求企业执行。
4.监督员发现企业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必要时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控制。
四、检查的主要内容
1.企业关键岗位人员(企业负责人、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药品生产及物料管理负责人)是否保持相对稳定,是否具备相应的资历和能力,重点是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
2.物料供应商审计情况,物料验收、抽样、检验、发放程序及其执行情况;物料及产品是否按规定条件秩序合理存放,有明确的状态标志。
3.质量控制部门是否按规定独立履行职责;物料、中间产品、成品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留样和出具检验报告。
4.空气净化系统、制药用水系统等公用系统的运行、维护、保养和验证情况。
5.药品是否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
6.无菌保证过程:无菌环境、设备(单机、联动线及其生产厂家)、过程监控等及其验证情况。
7.药品销售情况,督促企业加强所生产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
8.企业的自检与整改情况。
五、工作要求
1.监督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相应的业务水平和组织纪律性,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局和省局制定的工作纪律和廉政要求。
2.监督员对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生产活动和GMP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监督员应督促企业做好对GMP认证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
4.监督员应做好驻厂监督日志,认真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将工作日志上交市局存档。
5.监督员应定期报送监督检查报告:每月10日前将上月监督检查情况报送市局,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监督检查情况报送省、市局。内容包括:企业生产基本情况,监督检查基本情况,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6.监督员对发现的重点问题应进行系统整理汇总,经过局GMP检查员和监督员讨论,统一意见后,集中向企业反馈并督促企业整改。
7.监督员采取驻厂监督和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每月对每家企业巡检3-4次,每季度对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巡检。
8.监督员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自觉遵守上级有关工作纪律要求,保守企业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9.认真完成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奖惩措施
(一)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予以表彰和奖励:
1.认真履行职责,勤勉敬业,成绩显著的;
2.坚持原则,敢于同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的;
3.有其他突出工作业绩的。
(二)监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接受企业的馈赠、报酬、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2.参加派驻药品生产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的;
3.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的;
4.不履行派驻监督员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5.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企业和个人的;
6.对被监督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刁难或者打击报复的;
7.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监督员的培训、指导和督查
市局协调各有关派驻企业落实药品质量安全责任制,要求企业主动协助支持监督员开展工作。市局负责本市监督员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廉政教育和工作督查,并定期对监督员进行业务培训。
发布文号: 合食药监安[2008]136号
长丰、肥东、肥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合肥市药品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二〇〇八年十月六日
合肥市药品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管理规定(试行)
为切实规范派驻监督员工作,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驻监督员管理规定(暂行)》,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合肥市药品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管理规定(试行)》。
一、指导原则
树立和实践科学监管理念,落实企业是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要求,坚持参与不干预、监督不包办的原则,确保驻厂监管工作有效实施,消除药品质量隐患,防范重大药害事故的发生。
二、派驻范围
对本市高风险药品生产企业派驻监督员,派驻范围暂定为三类:第一类是血液制品;第二类是注射剂;第三类是特殊药品。
三、检查的基本程序
1.监督员检查时,应严格执行GMP要求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2.监督员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缺陷,应通知企业生产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或质量受权人按GMP要求及时整改。
3.监督员与企业对技术性问题产生意见分歧时,应及时向市局报告,不得强行要求企业执行。
4.监督员发现企业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必要时采取措施及时予以控制。
四、检查的主要内容
1.企业关键岗位人员(企业负责人、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部门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药品生产及物料管理负责人)是否保持相对稳定,是否具备相应的资历和能力,重点是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
2.物料供应商审计情况,物料验收、抽样、检验、发放程序及其执行情况;物料及产品是否按规定条件秩序合理存放,有明确的状态标志。
3.质量控制部门是否按规定独立履行职责;物料、中间产品、成品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留样和出具检验报告。
4.空气净化系统、制药用水系统等公用系统的运行、维护、保养和验证情况。
5.药品是否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
6.无菌保证过程:无菌环境、设备(单机、联动线及其生产厂家)、过程监控等及其验证情况。
7.药品销售情况,督促企业加强所生产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
8.企业的自检与整改情况。
五、工作要求
1.监督员应具有高度的责任心、相应的业务水平和组织纪律性,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局和省局制定的工作纪律和廉政要求。
2.监督员对药品生产企业日常生产活动和GMP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监督员应督促企业做好对GMP认证和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
4.监督员应做好驻厂监督日志,认真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将工作日志上交市局存档。
5.监督员应定期报送监督检查报告:每月10日前将上月监督检查情况报送市局,每季度首月10日前将上季度监督检查情况报送省、市局。内容包括:企业生产基本情况,监督检查基本情况,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情况等。
6.监督员对发现的重点问题应进行系统整理汇总,经过局GMP检查员和监督员讨论,统一意见后,集中向企业反馈并督促企业整改。
7.监督员采取驻厂监督和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每月对每家企业巡检3-4次,每季度对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巡检。
8.监督员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自觉遵守上级有关工作纪律要求,保守企业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9.认真完成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奖惩措施
(一)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局予以表彰和奖励:
1.认真履行职责,勤勉敬业,成绩显著的;
2.坚持原则,敢于同违法违规行为作斗争的;
3.有其他突出工作业绩的。
(二)监督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接受企业的馈赠、报酬、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2.参加派驻药品生产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的;
3.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的;
4.不履行派驻监督员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5.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企业和个人的;
6.对被监督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刁难或者打击报复的;
7.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七、监督员的培训、指导和督查
市局协调各有关派驻企业落实药品质量安全责任制,要求企业主动协助支持监督员开展工作。市局负责本市监督员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廉政教育和工作督查,并定期对监督员进行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