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发布文号: 银石发[2011]84号
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石家庄各县(市)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河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河北省(石家庄)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省农村信用联社,河北银行,东亚银行石家庄分行,石家庄市农村信用联社: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要求,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金融在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城镇面貌“三年上水平”,有效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全面推进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步伐,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我国“十二五”规划的重要内容,关乎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有效措施,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也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分支机构以及各金融机构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稳健的货币政策,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原则,充分认识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求真务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努力推进金融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抓住重点,切实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信贷投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协作,及时掌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阶段的信贷资金需求。根据省政府提出的目标任务,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合理确定各自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信贷支持重点。要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信贷需求特点,创新信贷管理模式,大力挖掘潜在客户,培育和发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有效切入点。对于政府划拨土地落实、各级财政拨付资金到位、已建立完善还款机制、落实还款来源的项目工程,争取早介入、早支持,对在招投标中取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要积极主动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工作。
三、加快创新,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需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因地制宜、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尝试以政府设立的用于保障房建设及融资的公司、保障性住房等抵押担保和住房公积金、政府土地出让金、廉租房的租金收费权等质押担保方式,有效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需求。鼓励发放低收入家庭联保或由公职人员为保证人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政策性银行要发挥资金相对充裕、期限长、利率优惠等优势,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结合保险业金融机构的资金规模大、周期长、资金来源稳定的特点,积极开展银保合作,利用委托贷款方式,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需求。
四、完善措施,全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风险相匹配的利率定价机制,根据贷款项目风险和贷款主体信用度及负担能力,确定适当的优惠利率,优惠额度要高于本行和本地同条件的商品房。根据住房建设期及借款人的偿还贷款能力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贷款期限,在各项管理办法允许的条件下,贷款期限要长于本行和本地同条件的商品房。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于抵质押物足值有效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额度,可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适度放宽。
五、优化机制,提高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服务水平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适度扩大基层行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简化审贷手续,缩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的审批时限。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上门服务和限时办结,要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开辟贷款“绿色通道”,切实做到“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审核、一次性审批终结”。对中央和省投资补助的廉租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应特事特办,在贷款审批各个环节提供便捷有效的金融服务,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贷款的审批发放效率。对符合条件的信贷申请,要加快审批;对已经签订合同的贷款,要保证信贷资金按合同约定尽快落实到位,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快贷款投放进度。
六、开展评估,推动各项信贷政策的有效落实
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分支机构要把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内容,定期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贷政策效果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做好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支持工作,建立政策落实监督机制。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提高贯彻执行国家货币信贷政策的自觉性,积极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
七、把控风险,实现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的可持续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正确处理金融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力争做到“支持管理并重、规模质量互动、防范化解并举”,支持项目的资本金必须到位,保障性住房贷款要与其它商品房贷款区别开来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将政策风险降到最低,保证到期能够收回利息和本金。
八、加强沟通,构建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
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分支机构要建立相应的信息交流平台,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定期发布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开工完工时间、资金需求等基础信息。各金融机构要将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包括贷款的数量、期限、贷款偿还情况等信息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报。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发布文号: 银石发[2011]84号
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石家庄各县(市)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河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河北省(石家庄)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省农村信用联社,河北银行,东亚银行石家庄分行,石家庄市农村信用联社: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要求,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充分发挥金融在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城镇面貌“三年上水平”,有效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全面推进河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步伐,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重要意义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我国“十二五”规划的重要内容,关乎民生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有效措施,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也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分支机构以及各金融机构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稳健的货币政策,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的原则,充分认识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采取有力措施,求真务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努力推进金融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抓住重点,切实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信贷投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协作,及时掌握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阶段的信贷资金需求。根据省政府提出的目标任务,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合理确定各自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信贷支持重点。要针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信贷需求特点,创新信贷管理模式,大力挖掘潜在客户,培育和发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有效切入点。对于政府划拨土地落实、各级财政拨付资金到位、已建立完善还款机制、落实还款来源的项目工程,争取早介入、早支持,对在招投标中取得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公司要积极主动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和授信工作。
三、加快创新,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需求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因地制宜、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尝试以政府设立的用于保障房建设及融资的公司、保障性住房等抵押担保和住房公积金、政府土地出让金、廉租房的租金收费权等质押担保方式,有效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需求。鼓励发放低收入家庭联保或由公职人员为保证人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政策性银行要发挥资金相对充裕、期限长、利率优惠等优势,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结合保险业金融机构的资金规模大、周期长、资金来源稳定的特点,积极开展银保合作,利用委托贷款方式,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多渠道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需求。
四、完善措施,全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建立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风险相匹配的利率定价机制,根据贷款项目风险和贷款主体信用度及负担能力,确定适当的优惠利率,优惠额度要高于本行和本地同条件的商品房。根据住房建设期及借款人的偿还贷款能力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贷款期限,在各项管理办法允许的条件下,贷款期限要长于本行和本地同条件的商品房。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于抵质押物足值有效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额度,可根据借款人的实际需求适度放宽。
五、优化机制,提高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服务水平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适度扩大基层行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简化审贷手续,缩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的审批时限。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实行上门服务和限时办结,要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开辟贷款“绿色通道”,切实做到“一次性申请、一次性审核、一次性审批终结”。对中央和省投资补助的廉租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应特事特办,在贷款审批各个环节提供便捷有效的金融服务,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贷款的审批发放效率。对符合条件的信贷申请,要加快审批;对已经签订合同的贷款,要保证信贷资金按合同约定尽快落实到位,以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加快贷款投放进度。
六、开展评估,推动各项信贷政策的有效落实
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分支机构要把金融机构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纳入金融机构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内容,定期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信贷政策效果评估,引导金融机构做好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金融支持工作,建立政策落实监督机制。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提高贯彻执行国家货币信贷政策的自觉性,积极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
七、把控风险,实现金融支持保障性住房的可持续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正确处理金融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力争做到“支持管理并重、规模质量互动、防范化解并举”,支持项目的资本金必须到位,保障性住房贷款要与其它商品房贷款区别开来专户管理、单独核算,将政策风险降到最低,保证到期能够收回利息和本金。
八、加强沟通,构建有效的信息交流平台
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分支机构要建立相应的信息交流平台,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定期发布辖区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开工完工时间、资金需求等基础信息。各金融机构要将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包括贷款的数量、期限、贷款偿还情况等信息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报。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