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促进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

2020年07月16日23: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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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固原市政府
发布文号: 固政发[201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2005年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固政发〔2005〕89号)下发以来,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通知要求,采取措施加强部门协作,推动全市税收征管工作,促进了地方税收快速强劲增长,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应有作用。为进一步提升全市税收征管质量,保证地方税收稳步增长,壮大地方财力,现就有关部门加强与税务部门协作,促进税收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建立协调制度

由税务部门牵头,建立与同级财政、土地、房管、车辆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互通情况,协商解决问题。在各部门网络信息共享尚未全面实现的情况下,各方要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传递交换信息,以便各方掌握税源实际和变化情况。

二、加强税源监控

(一)财政部门要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对属同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建设工程,在拨付工程款时,要首先督促施工单位缴清税款。按照市场行情每半年发布一次城区范围房屋交易基准价格,为二手房屋交易契税的征收提供准确的信息数据。

(二)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监督有关单位使用合法有效的报销凭证。对在固原市和各县(区)发生的业务,必须取得本地合法有效的报销凭据。对弄虚作假违法使用凭据或应当使用本地报销凭据而不使用的要严肃查处。

(三)土地管理部门对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在通知占用人办理占用手续时,应告知其及时缴纳耕地占用税,同时将审批情况告知税务机关。土地管理部门应严格落实“先税后证”措施,根据占用人的完税证明或免税凭证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凡未取得税务部门耕地占用税完税或免税证明的,土地管理机关不得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地产)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或变更的,在转让行为合法性和交易价格确认后,土地管理部门要通知税务部门和相关交易人缴纳税款。土地管理部门根据纳税人持有的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办理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登记,更换《国有土地使用证》。凡未取得的完税或免税证明的,土地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及过户手续,不得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协助税务部门抓好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等税收收入。

(四)建设房管部门对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变更登记的,应分别通知税务部门和纳税人进行相关税收征缴。建设房管部门应根据纳税人持有的税务部门或代征单位出具的契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或变更登记。凡未取得主管税务部门或代征单位出具的契税完税或免税证明的,不得发放或变更房屋产权登记证。协助税务部门抓好契税、印花税、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税收收入。

(五)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在对机动车辆进行审验时,要审查车辆使用单位或个人是否缴纳车船税。根据机动车辆申请审验人持有的税务部门或代征单位出具的车船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办理审验手续。未取得主管税务部门或代征单位出具的车船税完税或免税证明的不予审验,协助税务部门抓好车船税收入。

三、抓好信息反馈

市、县(区)国税部门要结合税收管理工作实际,依照本意见与各有关部门协商,制定具体的税源监控、联系协调和信息反馈流程,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实现协税护税工作规范化、常态化。税务部门要分级建立重点税源监控信息档案,建立健全税源监控机制,制定措施,落实责任,严格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和相关部门要不断增强工作信息交流,对工作中的措施和建议、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反馈,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研究解决。税务部门要建立健全税源管理和政策执行反馈机制,支持有关单位做好涉税业务工作。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