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关于开展资费套餐清理和检查的通知

2020年07月24日06: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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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
发布文号: 信部清函[2007]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随着电信资费改革的不断深入,电信企业相继推出了各种资费套餐,电信资费水平逐年下降,消费者从电信改革中逐步得到了实惠。但是,部分电信企业推出的资费套餐数量过多,计算相对复杂,尤其是在资费宣传过程中夸大资费优惠幅度,模糊资费结构和使用条件,不利于广大用户明明白白消费。近两年来,虽然电信企业对一些资费套餐逐步进行了清理,但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为此,我部决定组织对现行的电信资费套餐进行全面清理,规范资费宣传行为,并将对清理和规范情况开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通过开展资费套餐清理工作,要逐步减少资费种类,简化资费结构,提高资费透明度;规范资费宣传,严厉打击各类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行为;保证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方便用户自主选择使用。此次资费套餐清理和检查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费方案设计方面,应通俗易懂,计算简单,尽量简化资费结构,便于消费者分析、比较、选择和使用;
      (二)资费宣传方面,应严格执行《电信服务明码标价规定》,尤其是在报纸、杂志、电视、广播、互联网及其他媒体广告或者在营业厅、代办点等场所进行业务宣传时,应当将资费方案全面、准确地告知用户,不得模糊资费结构、使用条件、夸大资费优惠幅度,不得隐瞒需引起用户注意的事项,严禁各类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行为;
      (三)保障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方面,电信企业应充分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不得强制用户使用指定的资费方案或擅自更改资费方案,并严格贯彻执行《关于保障移动电话用户资费方案选择权的通知》。
      二、精心部署,扎实推进
      此次资费套餐清理和检查工作从2007年5月开始到2007年10月底结束,为期半年左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各通信管理局”)和各电信企业集团公司要精心组织实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具体工作部署如下:
      (一)第一阶段,自行清理阶段
      2007年5月至2007年7月底,各通信管理局和电信企业集团公司自行安排本辖区或本公司的资费套餐清理工作,制定实施方案,统一部署,认真落实,扎实开展清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对资费方案宣传不实,夸大资费优惠幅度等虚假宣传行为应立即纠正;对资费方案不合理的,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在整改过程中不得存在借机涨价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各通信管理局和电信企业集团公司要将本辖区和本公司清理的有关情况,于2007年8月20日前报送我部(清算司)。重点包括:清理前后在网用户的资费方案种类和数量、清理前后正在发展用户的资费方案种类和数量、规范资费套餐设计和资费宣传的相关举措、工作部署及工作成效等。
      (二)第二阶段,监督检查阶段
      各通信管理局应结合日常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各电信企业认真开展资费套餐清理工作,规范资费宣传行为。各通信管理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专项检查工作。
      2007年9月至10月,我部将组织对重点地区和重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电信企业对外公开宣传的资费方案是否与审批备案时相一致,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行为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电信企业将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以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第三阶段,总结通报阶段
      2007年10月底,我部将根据重点检查情况及各地反馈的意见和情况,对此次资费套餐清理和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向社会进行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加强领导,取得实效
      各通信管理局和电信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资费套餐清理和检查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要把清理资费套餐和规范电信企业资费宣传,作为重点解决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密切相关问题的大事,切实抓出成效,构建和谐的电信消费环境,促进电信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各通信管理局要注重规范和查处并举,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电信资费管理,指导电信企业推出符合消费者需求的资费套餐,严格规范企业资费宣传行为。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各级电信企业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违规的电信企业,要依法进行处理;对于典型案例要通过社会媒体公开曝光。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电信企业清理资费套餐应把握的指导原则
      (一)资费方案应通俗易懂,计算简单,尽量简化资费结构,不得存在描述不清、模糊资费结构和使用条件等行为;
      (二)资费方案中涉及不同业务消费额度、必选业务等限制性条件的,应直接表述清楚总体消费额度,总体消费额度指用户必选业务和必须消费的总体费用;
      (三)同一本地网内农村地区的资费不得高于城市地区的资费;
      (四)资费方案中不得存在网内网外差别定价、IP接入费不一致等价格歧视行为;
      (五)在宣传资费方案时,应明确告知用户各资费方案的计费原则、收费方式、资费标准、适用时限及需引起用户注意的事项等;对于涉及多项收费叠加的电信业务,电信企业应明确告知用户该项业务资费的具体构成;
      (六)资费方案宣传不得存在夸大资费优惠幅度、容易引起用户误解的虚假宣传等行为;
     
      (七)电信企业应在与用户签订的电信服务协议中明确用户选择使用的具体资费方案、适用时限以及涉及资费调整或变更时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等;电信企业通过网上营业厅、客服电话或短信等途径为用户办理资费套餐的,应尊重用户的选择权,并给用户提供安全保障,保留相关凭证;
      (八)电信企业在清理过程中,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擅自更改与用户约定的资费标准,擅自增加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