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广东省
发布文号:
近年来,本市一些非邮政单位、组织或个人,未经邮政企业委托,非法经营或变相经营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深圳邮政市场的经营秩序。为进一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特通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国家赋予邮政的专营权是政府实施普遍服务和保障公民通信权利的重要保证。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组织或个人不得经营邮政专营业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对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具体内容规定如下:
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书信;(2)各类文件;(3)各类单据、证件;(4)各类通知;(5)有价证券。详见邮部[1996]25号关于“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具体内容的规定的通知。
三、凡未经邮政企业委托的单位、组织或个人,非法经营或变相经营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办。对继续非法从事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活动的,一经发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邮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快递、投递公司的经营范围要进行一次清理,凡超越经营范围的,应依法处理,并按市工商局《关于规范我市速递、投递企业登记管理的通知》(深工商[2001]30号)的规定进行变更。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保密和邮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信件寄递市场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查处;对非法经营国家邮政专营业务,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市邮政业务管理办公室举报电话:5168001、5168081
特此通告
深圳市邮政局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深圳市保密局
2001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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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本市一些非邮政单位、组织或个人,未经邮政企业委托,非法经营或变相经营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深圳邮政市场的经营秩序。为进一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特通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国家赋予邮政的专营权是政府实施普遍服务和保障公民通信权利的重要保证。未经邮政企业委托,任何单组织或个人不得经营邮政专营业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对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具体内容规定如下:
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载体,具体内容包括:(1)书信;(2)各类文件;(3)各类单据、证件;(4)各类通知;(5)有价证券。详见邮部[1996]25号关于“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具体内容的规定的通知。
三、凡未经邮政企业委托的单位、组织或个人,非法经营或变相经营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必须立即停办。对继续非法从事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活动的,一经发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邮政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快递、投递公司的经营范围要进行一次清理,凡超越经营范围的,应依法处理,并按市工商局《关于规范我市速递、投递企业登记管理的通知》(深工商[2001]30号)的规定进行变更。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保密和邮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信件寄递市场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查处;对非法经营国家邮政专营业务,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深圳市邮政业务管理办公室举报电话:5168001、5168081
特此通告
深圳市邮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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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保密局
2001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