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关于试行承包电影发行收入基数的通知

2020年07月20日03: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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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
发布文号: 广发影字[1989]351号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加强当前电影放映工作的若干意见》(广发影字(1986)1042号)中有关电影发行放映业务计划的规定,现已执行期满。根据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结合电影行业的实际,并考虑到近两年来由于部分影片实行上浮票租价后,全国电影发行收入有所增长的新情况。为进一步促进电影制片与发行企业的发展,以达到统筹兼顾搞活电影经济的目的,决定从一九八九年开始,将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公司)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庆、广州等具备条件的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公司)目前执行的按发行收入分成和超计划分成的经济分配办法改为发行收入基数递增承包的办法。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根据投入产出原理,核定省级公司发行收入承包数及上缴比例,并核定35毫米拷贝投入量。由省级公司对中影公司实行递增承包,承包指标保底而不封顶,超收有奖,欠收自补。
16和8.75毫米拷贝,不实行承包,由省级公司自主定购。科教、纪录、美术等长短片的拷贝,仍实行计划供应。

二、承包期间,各省级公司应逐月结清应交款额,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发行收入、或将当年发行收入转入下一年度使用,各发行部门对放映单位实行经营承包时,亦不得影响发行与放映之间现有总的经济分成比例。

三、中影公司每年对省级公司进行一次考核,并设综合奖,以奖励全面完成承包任务的经营者。奖金额度按各省级公司上缴中影公司发行收入的1%提取。有关综合奖的奖励办法由中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两部批准后执行。

四、电影是精神产品,又以商品形式进入流通领域,所以要在保证社会效益的同时,讲究经济效益,并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因此,凡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局确定为重大历史题材、儿童题材和某些反映现实题材并给予资助的影片,各省级公司应重视其拷贝订购,做好发行放映工作。对一些拷贝量较少的重点影片,由中影公司适当增加拷贝投放量并组织全国调度,以争取更多的观众,发挥影片最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各省公司要重视财务工作,加强领导,加强财务管理,各省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省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政、财务法规。

六、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本通知自1989年开始实行,试行二年、二年内如遇国家的经济政策及电影票价出现新的较大的调整,其中有关条款再相应作必要修改。
本通知实行后,原广发影字(1986)231号文件停止执行。

附:关于试行发行收入基数承包的办法
一、承包的总体原则
根据85、86、87、88年发行收入实际完成数,确定89年发行收入承包基数,本着既承认差别,又体现“两头靠中间”的方针,核定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庆、广州市公司(下称省级公司)的留成比例(包括发行收入分成、拷贝费留成、省以下各级公司影片出租税金和附加),按照投入产出的原理,核定35毫米拷贝投入量。总体实行包死基数,确保上缴、超收多留、欠收自补、完成有奖的原则。
二、承包指标的测算方法
(一)承包基数。85、86、87、88年发行收入,实际完成的平均数,做为本省89年发行收入承包基数。
(二)留成及超收分成的比例。
京、津、沪、穗、渝基本留成为43%,超基数部分,只上交中影公司25%,自留75%。
陕西、江西基本留成为62%;贵州、云南基本留成为70%;广西、甘肃基本留成为75%;新疆、青海基本留成为78%;内蒙、宁夏基本留成为80%。上述10省、区超基数部分,只上交中影公司5%,自留95%。
西藏上交基数全免。海南省另定。
其他15个省,基本留成为62%,超收部分,只上交中影公司15%,自留85%。
(三)拷贝量的核定。35毫米拷贝量主要根据86、87、88三年订购拷贝的平均数,并适当参考拷贝单产创值及拷贝使用率等因素进行微调后核定89年供应各省拷贝量基数(核定后的拷贝量另行通知),若超出该基数,每个拷贝则由省级公司向中影公司另支付部分发行权费,支付数额与单拷贝创值挂勾,京、津、沪、穗、渝和11个老、少、边地区单拷贝创值,若达到3.5万元以上(3—3.5万元或3万元以下)时,支付发行权费为0.8万元(0.9万元或1万元),其他15省的单拷贝创值若达到4万元以上(3.5—4万元或3.5万元以下)时,支付发行权费为0.8万元(0.9万元或1万元)。
16和8.75毫米拷贝不实行承包,由省级公司自主订购,科教、纪录、美术等长短片的拷贝,仍实行计划供应。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从89年起特供片不再单独结算,各省均将其纳入承包的发行收入中与中影公司结算。
(二)本办法暂定试行二年,发行收入承包基数,实行逐年递增的方式核定,考虑到未来电影票价改革等因素每年递增比例,在5—10%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