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2020年07月19日06:16:56
APP永久免费入口
发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布文号: 豫政[2011]10号
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河南电监办 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把科学发展观落到实处,切实解决事关民生的突出环境问题,有效削减污染物排放量,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更好较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使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得到有效削减,为全面完成“十二五”时期污染减排任务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徒骇马颊河-金堤河、沙颍河、黑泥泉河(周口段)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

1.徒骇马颊河-金堤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1)工作任务。濮阳市政府要根据省政府确定的2011年河流出境断面水质目标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徒骇马颊河-金堤河流域综合整治范围包括马颊河、徒骇河、金堤河流域。重点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开展环评条件的企业,依法关闭;对环保手续不完善的企业,下达停产通知,未经环保验收,不得投入生产;对所有工业排污口进行规范化整治,推进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水产养殖废水必须治理达标后方可外排,封堵所有违法鲶鱼塘排污口;加大河道综合整治力度,实施生态修复工程,增加河流自净能力;加大对流域内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力度,确保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完善污水管网配套设施,提高城镇污水处理率。通过环境综合整治,使马颊河、徒骇河和金堤河流域水质明显改善,达到政府责任目标要求。(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2011年1月30日前,完成流域内污染源排查工作,确定整治项目。此项工作由濮阳市政府组织环保、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负责落实。2011年2月20日前,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及整治企业名单报省环保厅备案。2011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濮阳市及其所辖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2.沙颍河、黑泥泉河(周口段)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1)工作任务。周口市政府要根据省政府确定的2011年沙颍河和黑泥泉河出境断面水质目标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重点是:加大对涉水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对影响出境水质达标的皮革、食品加工等企业进行深度治理;完成沙北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建设和沙南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验收,开工建设秣陵、丁集、付井等重点乡镇污水处理厂;对原有污水处理厂进行脱氮改造,完善管网配套设施,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通过环境综合整治,减轻周口市污染源对河流水质的影响,使河流出境水质明显改善。(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2011年1月30日前,完成流域内污染源排查工作,确定整治项目。此项工作由周口市政府组织环保、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负责落实。2011年2月20日前,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及整治企业名单报省环保厅备案。2011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周口市及其所辖有关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巩义市芝田镇、淇县庙口镇区域大气污染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郑州市、鹤壁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全面改善当地环境质量。

对巩义市芝田镇净水剂、铝酸钙粉、金属加工、化工、小炼铝、石灰窑等企业和淇县庙口镇石料生产群大气污染排放企业进行全面核查,确定整治项目、整治措施、完成时间,制定整治方案并报省环保厅同意后组织实施。

在区域综合整治中,对不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对虽符合产业政策但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立即实施停产、停建,限期补办手续,对逾期未补办的企业,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符合保留条件的净水剂、铝酸钙粉、金属加工、化工、建材等污染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按照现行环保要求进行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对区域内无组织排放、扬尘点、扬尘路段进行集中整治。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2011年2月20日前,郑州市要对巩义市芝田镇所有污染项目进行核查,鹤壁市要对淇县庙口镇所有石料生产企业进行核查,制定区域综合整治方案,确定综合整治企业名单,提出整治要求、完成时间并报省环保厅审核同意。2011年2月底前,对限期(停产)治理的企业下达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要求实施治理,对逾期完不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

2011年4月底前,对实施关闭的企业要关闭到位。此项工作由当地政府负责落实。

对符合补办环评审批手续条件的企业,在立即停产、停建的同时,按要求补办环评手续,未取得环保行政许可之前不得生产或建设。对具备环评手续但未经许可擅自投运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限期补办试生产和验收手续,并依法予以处罚。

2011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

对11月底前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生产供电。属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此项工作由环保部门和电监部门负责落实。

各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以上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电力、钢铁、合成氨、造纸、淀粉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电力、钢铁行业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省环保厅牵头组织对全省火电和钢铁行业进行调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量、治理现状,包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并制定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

对纳入环境综合整治范围的火电企业,督促按期完成电厂烟气脱硝治理工程,达到环境综合整治确定的排放标准和脱硝效率要求;对现有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实施脱硫改造,达到我省确定的排放浓度和脱硫效率要求。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2011年1月30日前,完成全省上述行业调查工作,确定整治企业名单。此项工作由各级环保部门会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落实。2011年2月20日前,省环保厅负责制定并印发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环保部门对整治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要于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验收。

各省辖市环保局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相关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治理。

各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2.合成氨、造纸、淀粉行业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

省环保厅组织对全省合成氨、造纸、淀粉行业进行调查,根据企业生产规模、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和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确定整治企业名单。各级环保部门严格按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6号)的要求,依法对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各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具体负责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2)工作责任和完成时限。

2011年1月30日前,完成全省上述行业调查工作,确定整治企业名单。此项工作由各级环保部门负责落实。

2011年3月1日前,各级环保部门依照《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分别依法对辖区内企业实施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企业要于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验收。

各有关省辖市环保局督促企业按照限期治理通知书要求,制定整治方案,并负责进行督办,确保按期完成任务;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实施停产治理或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各有关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三、工作标准

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省政府确定的各省辖市政府年度环保责任目标断面目标值。

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标准:通过整治,促进该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优化升级,区域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实现区域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标准:达到各行业环境综合整治技术规范要求。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生产线标准: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环境综合整治是全省环保工作的重点,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全省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各省辖市政府要提高认识,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主要领导要认真组织,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切实把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管理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

(二)强化监督管理。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范围的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档案,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死灰复燃。

(三)建立协调机制。环境综合整治的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各负其责,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

发展改革部门: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力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不符合国家或省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企业(生产线)依法予以淘汰。

监察部门:对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力,造成严重后果,以及对环境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甚至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有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环境问题被政府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的吊销与注销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到的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脱氮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水利部门:对被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电监部门:对被依法关闭(拆除)的企业(生产线)、停产治理企业、未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督促供电企业停止供应生产用电。

(四)及时加强调度。各省辖市要将列入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依法被关闭企业及生产线名单、停产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据实上报省环保厅备案,并于每月25日向省环保厅报送本月工作进度。省环保厅每月汇总一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上报省政府并通报各省辖市政府。

(五)进行社会监督。各省辖市政府要于2011年3月10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12月10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报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告。省环保厅要于年中、年底两次向社会公布各省辖市和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及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行责任追究。各省辖市政府要于2011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对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省辖市,视为该省辖市的环保目标任务没有完成,并追究相应省辖市、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