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局直属单位建设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15:4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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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布文号: 办规字[2010]9号
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3183号)精神,切实加强我局直属单位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尤其是做好局直属单位新建(改造)业务用房,供电、给排水改造,院区改造,会议室、礼堂、住宅及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安全质量管理,提高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水平,现就保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
(一)科学确定并严格执行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合理的工程建设周期是保证工程安全质量的重要前提。各建设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及每个阶段所需的时间,将合理的工期安排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坚决防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严肃工程调整,坚决杜绝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压缩合同约定工期,严禁领导干部不顾客观规律随意干预工期调整。确需调整工期的,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并采取相应措施,通过优化施工组织等,确保工程安全质量。
(二)充分做好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招标投标、征地拆迁等各阶段准备工作,为有效预防安全质量事故打下坚实基础。各单位上报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必须达到《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试行)和〈林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试行)的通知》(林计发〔2006〕156号)的有关规定深度要求。建设单位要建立工程安全评估管理制度,加强规划、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各阶段的风险管理。工程招标投标要体现安全质量要求。建设单位应将强制性安全与质量标准等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施工单位要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的有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招标投标确定的中标价格要体现合理造价要求,建立防范低于成本价中标的机制,杜绝造价过低带来的安全质量问题。勘察、设计、施工、物资材料和设备供应等环节的招标投标合同要对工程质量以及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作出明确约定。
二、切实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质量管理
工程的实施是项目建设的中心环节。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有关方面应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切实提高安全质量意识,强化安全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一)建设单位要全面负起管理职责。建设单位是项目实施管理总牵头单位,要根据事前确定的设计、施工方案,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安全质量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质量。要认真执行工程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要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安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安全质量责任情况进行检查。
(二)加强设计服务,降低工程风险。设计单位要加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驻场设计服务,了解现场施工情况,对施工单位发现的设计错误、遗漏或对设计文件的疑问,要及时予以解决,同时对施工安全提出具体要求和措施。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不断优化设计方案,降低工程风险。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要求施工、监理单位做好相关质量安全管理。一是明确要求施工单位要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质量的要求,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门安全质量防护措施,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作他用;要加强对施工风险点的监测管理,根据标准规程,科学编制监控量测方案,合理布置监测点。加强施工管理,切实保障工程安全质量。二是明确要求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确保专项施工方案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发挥现场监理作用,确保施工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监理到位。落实安全监理巡查责任,履行对重大安全隐患和事故的督促整改和报告责任。加强工程监理,减少安全质量隐患。
(四)强化竣工验收质量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将工程质量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可通过竣工验收;工程质量未达到要求的,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直至符合工程相关质量验收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
三、严格落实安全质量责任
要切实提高安全质量责任意识,严格落实有关各方责任,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程安全质量责任约束机制,有效保障工程安全质量。
(一)严格落实工程安全质量责任制。建设单位对项目建设的安全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安全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施工安全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相关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安全质量标准的,依法追究责任。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二)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各参建单位以及工程监测、检测、咨询评估及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对由于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相关人员,如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或未切实履行相应职责,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各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并按照《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局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办计字〔2007〕118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对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进行检查的通知》(林计发〔2009〕280号)有关要求,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质量大检查,排查隐患,堵塞管理漏洞。严格落实工程安全质量的各项保障措施,不断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工程安全。二O一O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