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函[2011]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我市先后于2005年、2008年和2010年下发了《关于建立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制度的意见(试行)》(杭政函〔2005〕233号)、《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市委〔2007〕43号)和《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10〕11号)等文件。为统一和平衡各项保障制度,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养老金待遇后,因集体土地被征用或撤村建居的农转非人员,可按杭政函〔2005〕233号文件规定同时享受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
二、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尚未享受养老金待遇,因集体土地被征用或撤村建居的女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可按杭政函〔2005〕233号文件规定享受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
三、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待遇不再单独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待遇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统筹安排,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为主,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调整为辅,具体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四、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
发布文号: 杭政函[2011]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我市先后于2005年、2008年和2010年下发了《关于建立市区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制度的意见(试行)》(杭政函〔2005〕233号)、《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市委〔2007〕43号)和《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市委办发〔2010〕11号)等文件。为统一和平衡各项保障制度,现就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养老金待遇后,因集体土地被征用或撤村建居的农转非人员,可按杭政函〔2005〕233号文件规定同时享受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
二、凡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尚未享受养老金待遇,因集体土地被征用或撤村建居的女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可按杭政函〔2005〕233号文件规定享受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
三、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待遇不再单独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待遇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统筹安排,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为主,征地农转非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生活补贴调整为辅,具体由市民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四、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