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丽政办发[2008]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捐赠,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国家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救灾助困等公益事业捐赠工作的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捐赠募捐活动的组织领导
广泛开展捐赠募捐活动是弘扬中华民族“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协作精神的有效载体,是支援灾区人民克服困难、重建家园和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落实“以人为本”重要思想的最实际行动。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捐赠工作的领导,依法组织,统筹安排,精心指导,确保捐赠募捐活动规范有序开展。
二、依法组织开展捐赠募捐活动
除各级民政部门及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外,未经当地民政部门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社会上开展任何形式的募捐活动。各系统、各部门只能在本系统、本单位内组织捐赠募捐活动,且应及时将受赠财产转交当地民政部门或慈善总会、红十字会,也可在当地民政部门登记受赠财产数额、受益对象等情况后,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直接对外的捐赠,捐赠单位要及时将捐赠情况报当地民政部门备案。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在为遭受特定灾害人群开展的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期间,市民政部门要定期汇总全市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受赠团体或单位捐赠款物接受情况,及时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各受赠团体或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受赠情况。
任何系统、部门开展捐赠募捐活动,都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搞行政命令、硬性摊派。
三、严格管理使用捐赠募捐款物
接收捐赠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账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账目清楚。接受的每一笔捐款,都要当面点清,开具收据。捐赠款物要专款专物专用、集中使用、统一管理、统一调拨、分头组织实施。定向捐赠的款物,必须按捐赠者意愿使用。
四、强化对捐赠募捐工作的监督检查
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使用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公众监督。市、县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捐赠募捐工作的管理。对各种形式的非法募捐活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查处和取缔。新闻媒介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审计、监察部门要对捐赠募捐工作跟踪检查、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公安、司法部门要坚决打击借募捐名义从事诈骗活动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八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