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6]16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信访局、省支黄办关于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6个配套文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分解落实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准确界定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对象,正确分解落实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确保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6)1249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大中型水库(含施工区,下同)农村移民。
第二章 人口分解、落实和登记目标
第三条 人口分解落实登记工作要将中央与我省共同核定确认的扶持人数分解落实到移民户或具体村组。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能够分解落实到人的必须分解落实到人;不能分解落实到人的,应说明情况,落实到具体村组。
第三章 人口分解、落实和登记的依据
第四条 人口分解落实登记要坚持以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以原始搬迁底册为基础。
(一)2006年6月30日前已竣工大中型水库,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口以国家批准、核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为基数,同时考虑规划水平年到2006年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变化情况分解落实登记;没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口以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人口或工程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确定的农村移民人口为基数,同时考虑工程竣工之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变化情况分解落实登记。
(二)2006年6月30日以前开工并正在建设的水库,扶持人口按照国家批准、核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分解落实登记,其中2006年6月30日以前尚未搬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按移民安置规划分年度分解落实登记。
(三)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的水库,扶持人口按照实际搬迁的农村移民分解落实登记,每年核定一次。
第五条 农村移民扶持人口身份的鉴别应同时坚持以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文件等为依据。
第六条 各有关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对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进行分解落实登记时,下列人口不能作为后期扶持人口:
1、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及其后代;
2、原迁移民及其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
3、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
4、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第四章 人口分解、落实和登记的要求
第七条 人口分解落实登记的对象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第八条 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竣工或开工建设的水库移民扶持人数,以2006年中央与我省共同核定确认的扶持人数为准,据此相应分解落实到有关州(地、市)、县的人数一次核定,不得突破,并由有关州(地、市)人民政府会同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分解落实承包责任书。
第九条 人口分解落实登记要建档立卡,建立统一的登记表,能够分解落实到人的,要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应包括人口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与户主的关系、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等,登记表由移民户主签章认可;无法分解落实到人的,要说明无法分解落实到人的原因,并以村组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应包括村组名称、扶持人数、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等。
第十条 县内安置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工作,由移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县外安置(含县外集中安置、投亲靠友和自主零星安置)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工作,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人员花名册和原始搬迁底册,函告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工作,并会同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共同签章认定后,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据此将该后扶人数指标从迁出地划转给迁入地。
第十二条 人口分解落实登记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在分解落实登记前,要将人口分解落实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移民户分解落实登记表要经移民户主签章认可,移民村组分解落实登记表要经所在村组签章认可,人口分解落实登记结果在上报前需由乡(镇)村两级分三次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省级有关部门和州(地、市)、县、乡人民政府应分别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
第十三条 移民人口分解落实登记结果应自下而上逐级汇总。汇总成果应由组、村、乡、县、州、地(市)各级负责人分别签章认可。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花名册汇总初审,州(地、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并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今后涉及跨省大中型水库的后扶工作,将与有关省建立相互协商工作机制,确保 “同库同策”。
第十五条 移民人口分解落实登记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负总责,各有关州(地、市)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的领导者和责任者,各有关县人民政府为具体组织实施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好人口分解落实登记工作质量关,做到不重不漏,严禁虚报移民人口,防止发生徇私舞弊行为。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移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省 支 黄 办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
附: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项目扶持管理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居工程,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及《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提高移民收入,改善生活水平,扶持对象为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库移民。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三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内容为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当地特色产业项目建设。扶持项目受益人必须是大中型水库移民。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道路、供水、通电、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
特色产业项目主要包括中藏药材种植加工、牛羊育肥、农畜产品加工、水产养殖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四条 扶持项目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上报项目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按程序实施。
第五条 建设项目由移民安置区所在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级移民安置部门报州(地、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州级移民安置部门,州(地、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州级移民安置部门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移民安置部门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成初步设计后,按程序上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第四章 资金的来源、使用与监督
第六条 工程建设资金为国家专项、地方配套、银行贷款及其他资金。
第七条 基础设施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60%,单个补助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特色产业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20%,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项目进行有偿扶持的,还款期视项目投资及效益情况在批复文件中确定。
第九条 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下达投资计划,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
第十条 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资金支出和使用必须按批准的建设内容、标准和开支范围进行。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用于与安置区移民生产、生活无关的项目。不得以安置区移民扶持项目套取、转移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 项目管理及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省级移民安置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省、州(地、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省、州(地、市)级移民安置部门对项目质量、进度等进行控制。
州(地、市)、县级发展改革及移民安置部门应积极做好项目协调、配合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谁审批、谁验收”的办法。项目竣工后由移民安置部门自验,自验合格后报省发展改革委进行验收,省发展改革委收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省级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资料档案管理。项目档案主要包括可研报告、批复文件、设计方案、检查验收资料、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和录像资料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省监察厅省审计厅
(二○○六年十一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加强对国家和省上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上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规定的行为,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条 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应当遵守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违法必究,保障有关法律、规章和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 在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中要严肃纪律,不准各行其是,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准乱开口子,另立标准,切实维护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第四条 对在实施《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通过正常渠道反映,维护大中型水库移民的切身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第五条 各级政府和移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分解落实登记工作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一)在移民身份确认、人数分解落实和登记中弄虚作假;
(二)未将移民登记情况及登记结果在乡村两级张榜公布,暗箱操作、徇私舞弊;
(三)超范围登记、违反移民安置规划和登记工作程序;
(四)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移民登记和擅自变更移民登记。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和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行政处罚、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一)未经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批准,随意开设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账户;
(二)未经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变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预算编制;
(三)截留、克扣、拖欠、挪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四)贪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编造虚假项目骗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五)因管理、监督不力造成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重大损失、浪费;
(六)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问题不认真纠正处理、不落实整改措施;
(七)其他违反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单位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机制,防止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被贪污或挪用,并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和逃避。
第九条 各级监察和审计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强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开展专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监察厅会同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不稳定因素
排查化解工作方案
省信访局省公安厅省支黄办
(二○○六年十一月)
为有效排查化解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中的不稳定因素,将此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全省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实施意见》(青办字(2004)59号),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省十届八次全委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坚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带着深厚感情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群众工作,全面深入地排查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认真负责地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实际困难,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全省和谐稳定。
二、目标要求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排查化解大中型水库移民不稳定因素,要做到“排查得早、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各县人民政府及信访、公安和相关部门要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根据工作需求集中开展排查化解活动,全面掌握、有效化解我省水库移民工作中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特别要重点抓好移民群众信访的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隐患和因相互攀比可能引发矛盾纠纷苗头的排查化解,预防和减少不稳定问题的发生。
各工作组在工作中要做到“两结合”、“四到位”。“两结合”即把防范矛盾纠纷的发生和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结合起来,把全面与重点、集中与经常排查化解结合起来,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四到位”即:一要宣传教育到位。在排查化解工作中要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群众通过正当渠道反映诉求,不听信谣言或超越政策提过高要求,不参与非法组织活动,坚决防止把简单问题复杂化、局部问题扩大化、小问题变成大矛盾,增大党委政府解决问题的难度。二要排查到位。对各种不稳定因素及矛盾纠纷的苗头隐患,通过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排查摸清底数,掌握不同库区、不同群体存在的问题和详细情况,做到全面掌握并记录在案,不留死角死面。三要化解到位。对排查出的问题逐一进行调处化解,能够解决的,抓紧予以解决;不能马上解决的,要制定解决的方案,明确解决的时限,并落实解决的办法,使排查出的所有问题全部经过调解处理。四要防控到位。建立健全排查、防控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确保矛盾和问题的解决不出当地,有效防止突发性大规模群体事件的发生。通过排查化解要实现“三个减少”,即移民群众越级集体上访减少,移民群众不满意的热点难点问题减少,移民群众非正常越级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减少,并在实践中摸索建立和完善排查化解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中矛盾纠纷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工作步骤
(一)摸清底数,建立台账
各工作组要通过排查全面了解核实过去工作中掌握尚未解决的矛盾纠纷有多少,这次新排查出的有多少,当即化解的有多少,通过工作能够彻底解决的有多少,需要落实稳控措施的有多少等等,并逐一建立登记台账(详见附表)。
(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
按照目标要求,各工作组可以通过下访、接访及召开民情分析会、矛盾纠纷摸底排查分析会、实地调查了解等多种方式,动员各方面力量进行排查。对排查出来的苗头和问题,工作组要及时汇总,并转交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要责任落实到人,明确解决的时限,特别是对重点群体、重点人员的问题要排查到位,化解彻底,以重点突破推动面上工作的开展。
(三)全力化解,加强防控
排查和化解原则上同步进行,对移民群众要求合理、符合政策的,有权处理的机关要一次解决到位;对问题已经解决再提过高要求的,要区别对待,对生活困难的给予帮助,力求排查一起,调处一起,化解一起,不留后患;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要落实领导包案,综合协调各方面力量详细研究情况,制定化解方案,限期解决问题。同时,对可能采取极端行为制造事端的人员切实加强防范,采取果断措施进行稳控,坚决防止发生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防止被别有用心的人和境外敌对势力所利用。一旦发生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则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处置。
(四)认真总结,建章立制
集中排查化解水库移民不稳定因素活动结束后,各工作组要认真总结工作,逐项填写《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登记表》报省支黄办。同时,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规章制度,建立定期排查化解不稳定因素,上下快速联动、左右密切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使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四、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工作取得成效。各级信访、公安和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对在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有关单位要顾全大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深入基层一线,真正把各种不稳定因素排查出来,化解下去。要把开展水库移民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工作作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过程,作为转变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科学民主决策的过程,作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党和政府同群众联系的过程。
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区群体性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
省 支 黄 办
(二○○六年十一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抓紧做好当前移民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6)219号)精神和省上有关要求,为了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我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根据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及机构
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我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为该日常办事机构指导单位;各州、地、市、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为本地区大中型移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单位,并相应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当地大中型水库移民区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任务。
各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明确责任人和联系人,并建立健全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项工作分工、负责制度,根据上访预测和变化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移民集体上访处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上访移民的接待和疏散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上级领导报送处理情况及工作简报,同时做好移民来信上访的登记、交办、督办和接待等工作。
要按照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警等级相应建立各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分级设立指挥部,明确其组成和参加部门的职责与任务。省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为处理一级预警事件的指挥部,州、地(市)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为处理二级预警事件的指挥部,县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为处理三级预警事件的指挥部。各级指挥部负责人必须是单位主要领导,负责本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警事件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指挥。
二、任务和分工
(一)建设征地补偿方面的问题,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向移民群众宣传、解释。
(二)移民搬迁安置方面的问题,由各级移民部门具体负责并向移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
(三)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管理、使用等方面的问题,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宣传、解释。
(四)移民征地补偿、后期扶持政策执行中的工作纪律问题,由各级监察、审计部门具体负责监督。
(五)移民区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由各级公安部门密切关注移民区群众的有关情况和动态,并及时做好各地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六)移民政策的宣传、报导及口径,由各级宣传部门负责。
三、突发事件预警分级
(一)监测报告
各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及时发现隐患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并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在接到报告后迅速进行核实。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群体性突发事件。
(二)预警评估
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体性突发事件进行详细调查,确定危害程度,判定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提出控制措施建议。
(三)预警等级
根据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上访的人数、起数和发展趋势,突发事件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
三级预警是指群体性事件发生早期,波及范围为一个村镇,但未出现向外区域扩散,需要相关部门做出应急处理的一种预警,主要表现为:出现5名以上移民到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上访事件,且在人数和起数上存在增加趋势。
二级预警是指突发事件影响范围波及多个村、乡(镇),需要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予以支持的一种预警,主要表现为:出现5名以上移民到州、地(市)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上访,每次滞留时间超过3天,且在人数和起数上存在增加趋势。
一级预警是指突发事件影响全县地区,必须启动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一种预警,主要表现为:出现5名以上移民到省政府上访,每次滞留时间超过2天,且在人数和起数上存在增加趋势。
四、信息网络
有效预防和处置水库移民群体性突发事件必须重视信息网络和信息报告制度的建设。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电子网络平台、电话和传真及时快捷地沟通信息,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根据本地区移民上访情况,建立一个以县、乡、村三级移民干部为骨干的信息网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把控制住串联人物作为控制集体上访事件的关键环节来抓。要确保相互间的通信畅通,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上级报告。对知情不报、瞒报、虚报、迟报从而影响处理工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联系人的责任。
五、要求及措施
(一)各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严格执行有关信访工作规则和《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应急预案》的规定,紧密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1、遇国家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及时启动预警应急指挥系统,把维护移民稳定工作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其他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这项工作。
2、接到预警报告后,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州、地(市)、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出面协调。
3、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应尽快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协助信访部门加以疏导和劝返。如发生紧急情况需要领导出面的,应主动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
4、做好日常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联络员除了保持联系外,还要保持同各级相关部门信访工作责任人和联系人的信息畅通,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做好每年度信访工作总结。
(二)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发生一级、二级、三级预警事件时,各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做好以下工作:
1、发生50人以上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时,各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及时按程序向各级政府逐级报告。
2、立即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各单位负责同志必须亲自指挥、疏导和督办。在做移民群众工作时做到“三不”:即导致矛盾激化的话不说,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事不松口,不能兑现的“空头支票”不开。
3、在处理移民群体性上访事件时,要本着既对国家负责又对上访群众负责的精神妥善处理。两人以上处理小组要统一行动、统一口径,不能私自处理,同时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服从领导指挥。
4、对移民群众提出的问题,特别是对因同一问题重复集体上访和上访老户,要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尽量满足群众的合理要求;政策上允许但一时确实难以落实到位的,要说明情况,争取群众的理解;对违背政策的,不得擅自开口子,以免引发全局性问题。
5、重视移民上访事件平息后的善后工作,防止出现“重处置、轻善后”造成重复上访事件的发生。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6]16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信访局、省支黄办关于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6个配套文件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分解落实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准确界定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对象,正确分解落实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确保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办农经(2006)1249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大中型水库(含施工区,下同)农村移民。
第二章 人口分解、落实和登记目标
第三条 人口分解落实登记工作要将中央与我省共同核定确认的扶持人数分解落实到移民户或具体村组。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能够分解落实到人的必须分解落实到人;不能分解落实到人的,应说明情况,落实到具体村组。
第三章 人口分解、落实和登记的依据
第四条 人口分解落实登记要坚持以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以原始搬迁底册为基础。
(一)2006年6月30日前已竣工大中型水库,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口以国家批准、核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为基数,同时考虑规划水平年到2006年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变化情况分解落实登记;没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口以搬迁时登记在册的农村移民人口或工程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确定的农村移民人口为基数,同时考虑工程竣工之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变化情况分解落实登记。
(二)2006年6月30日以前开工并正在建设的水库,扶持人口按照国家批准、核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农村移民人口分解落实登记,其中2006年6月30日以前尚未搬迁的农村移民人口,按移民安置规划分年度分解落实登记。
(三)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的水库,扶持人口按照实际搬迁的农村移民分解落实登记,每年核定一次。
第五条 农村移民扶持人口身份的鉴别应同时坚持以具有法律效力的证件、文件等为依据。
第六条 各有关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对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进行分解落实登记时,下列人口不能作为后期扶持人口:
1、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及其后代;
2、原迁移民及其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后代;
3、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
4、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
第四章 人口分解、落实和登记的要求
第七条 人口分解落实登记的对象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第八条 2006年6月30日前已经竣工或开工建设的水库移民扶持人数,以2006年中央与我省共同核定确认的扶持人数为准,据此相应分解落实到有关州(地、市)、县的人数一次核定,不得突破,并由有关州(地、市)人民政府会同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分解落实承包责任书。
第九条 人口分解落实登记要建档立卡,建立统一的登记表,能够分解落实到人的,要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应包括人口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与户主的关系、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等,登记表由移民户主签章认可;无法分解落实到人的,要说明无法分解落实到人的原因,并以村组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应包括村组名称、扶持人数、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等。
第十条 县内安置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工作,由移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关联法规:
第十一条 县外安置(含县外集中安置、投亲靠友和自主零星安置)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工作,由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出具人员花名册和原始搬迁底册,函告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开展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工作,并会同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共同签章认定后,由迁入地县级人民政府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据此将该后扶人数指标从迁出地划转给迁入地。
第十二条 人口分解落实登记工作要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在分解落实登记前,要将人口分解落实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移民户分解落实登记表要经移民户主签章认可,移民村组分解落实登记表要经所在村组签章认可,人口分解落实登记结果在上报前需由乡(镇)村两级分三次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省级有关部门和州(地、市)、县、乡人民政府应分别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
第十三条 移民人口分解落实登记结果应自下而上逐级汇总。汇总成果应由组、村、乡、县、州、地(市)各级负责人分别签章认可。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花名册汇总初审,州(地、市)人民政府负责审核并将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今后涉及跨省大中型水库的后扶工作,将与有关省建立相互协商工作机制,确保 “同库同策”。
第十五条 移民人口分解落实登记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负总责,各有关州(地、市)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的领导者和责任者,各有关县人民政府为具体组织实施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好人口分解落实登记工作质量关,做到不重不漏,严禁虚报移民人口,防止发生徇私舞弊行为。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移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省 支 黄 办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
附: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项目扶持管理办法
省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居工程,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及《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第471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提高移民收入,改善生活水平,扶持对象为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库移民。
第二章 扶持内容
第三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扶持内容为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当地特色产业项目建设。扶持项目受益人必须是大中型水库移民。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道路、供水、通电、文化、教育、卫生、广播电视等。
特色产业项目主要包括中藏药材种植加工、牛羊育肥、农畜产品加工、水产养殖等。
第三章 项目申报及审批
第四条 扶持项目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上报项目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按程序实施。
第五条 建设项目由移民安置区所在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县级移民安置部门报州(地、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州级移民安置部门,州(地、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州级移民安置部门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移民安置部门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成初步设计后,按程序上报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复。
第四章 资金的来源、使用与监督
第六条 工程建设资金为国家专项、地方配套、银行贷款及其他资金。
第七条 基础设施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60%,单个补助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八条 特色产业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总投资的20%,单个项目补助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项目进行有偿扶持的,还款期视项目投资及效益情况在批复文件中确定。
第九条 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下达投资计划,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
第十条 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资金支出和使用必须按批准的建设内容、标准和开支范围进行。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用于与安置区移民生产、生活无关的项目。不得以安置区移民扶持项目套取、转移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五章 项目管理及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省级移民安置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省、州(地、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省、州(地、市)级移民安置部门对项目质量、进度等进行控制。
州(地、市)、县级发展改革及移民安置部门应积极做好项目协调、配合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谁审批、谁验收”的办法。项目竣工后由移民安置部门自验,自验合格后报省发展改革委进行验收,省发展改革委收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省级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资料档案管理。项目档案主要包括可研报告、批复文件、设计方案、检查验收资料、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和录像资料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省监察厅省审计厅
(二○○六年十一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帮助水库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加强对国家和省上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上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规定的行为,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条 对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应当遵守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违法必究,保障有关法律、规章和制度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 在落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中要严肃纪律,不准各行其是,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准乱开口子,另立标准,切实维护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第四条 对在实施《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通过正常渠道反映,维护大中型水库移民的切身利益,确保社会稳定。
第五条 各级政府和移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对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分解落实登记工作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一)在移民身份确认、人数分解落实和登记中弄虚作假;
(二)未将移民登记情况及登记结果在乡村两级张榜公布,暗箱操作、徇私舞弊;
(三)超范围登记、违反移民安置规划和登记工作程序;
(四)未经批准擅自实施移民登记和擅自变更移民登记。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和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使用单位要严格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给予行政处罚、组织处理或行政处分:
(一)未经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批准,随意开设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账户;
(二)未经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变更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预算编制;
(三)截留、克扣、拖欠、挪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四)贪污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编造虚假项目骗取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五)因管理、监督不力造成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重大损失、浪费;
(六)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问题不认真纠正处理、不落实整改措施;
(七)其他违反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八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单位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机制,防止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被贪污或挪用,并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上级移民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有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扰和逃避。
第九条 各级监察和审计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强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开展专项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监察厅会同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不稳定因素
排查化解工作方案
省信访局省公安厅省支黄办
(二○○六年十一月)
为有效排查化解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中的不稳定因素,将此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确保全省社会稳定,根据《信访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实施意见》(青办字(2004)59号),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省十届八次全委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坚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带着深厚感情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群众工作,全面深入地排查化解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认真负责地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实际困难,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全省和谐稳定。
二、目标要求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排查化解大中型水库移民不稳定因素,要做到“排查得早、发现得了、控制得住、解决得好”,各县人民政府及信访、公安和相关部门要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根据工作需求集中开展排查化解活动,全面掌握、有效化解我省水库移民工作中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特别要重点抓好移民群众信访的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隐患和因相互攀比可能引发矛盾纠纷苗头的排查化解,预防和减少不稳定问题的发生。
各工作组在工作中要做到“两结合”、“四到位”。“两结合”即把防范矛盾纠纷的发生和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结合起来,把全面与重点、集中与经常排查化解结合起来,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四到位”即:一要宣传教育到位。在排查化解工作中要加强水库移民工作相关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群众通过正当渠道反映诉求,不听信谣言或超越政策提过高要求,不参与非法组织活动,坚决防止把简单问题复杂化、局部问题扩大化、小问题变成大矛盾,增大党委政府解决问题的难度。二要排查到位。对各种不稳定因素及矛盾纠纷的苗头隐患,通过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排查摸清底数,掌握不同库区、不同群体存在的问题和详细情况,做到全面掌握并记录在案,不留死角死面。三要化解到位。对排查出的问题逐一进行调处化解,能够解决的,抓紧予以解决;不能马上解决的,要制定解决的方案,明确解决的时限,并落实解决的办法,使排查出的所有问题全部经过调解处理。四要防控到位。建立健全排查、防控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确保矛盾和问题的解决不出当地,有效防止突发性大规模群体事件的发生。通过排查化解要实现“三个减少”,即移民群众越级集体上访减少,移民群众不满意的热点难点问题减少,移民群众非正常越级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减少,并在实践中摸索建立和完善排查化解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中矛盾纠纷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工作步骤
(一)摸清底数,建立台账
各工作组要通过排查全面了解核实过去工作中掌握尚未解决的矛盾纠纷有多少,这次新排查出的有多少,当即化解的有多少,通过工作能够彻底解决的有多少,需要落实稳控措施的有多少等等,并逐一建立登记台账(详见附表)。
(二)突出重点,落实责任
按照目标要求,各工作组可以通过下访、接访及召开民情分析会、矛盾纠纷摸底排查分析会、实地调查了解等多种方式,动员各方面力量进行排查。对排查出来的苗头和问题,工作组要及时汇总,并转交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要责任落实到人,明确解决的时限,特别是对重点群体、重点人员的问题要排查到位,化解彻底,以重点突破推动面上工作的开展。
(三)全力化解,加强防控
排查和化解原则上同步进行,对移民群众要求合理、符合政策的,有权处理的机关要一次解决到位;对问题已经解决再提过高要求的,要区别对待,对生活困难的给予帮助,力求排查一起,调处一起,化解一起,不留后患;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重大、复杂、疑难问题,要落实领导包案,综合协调各方面力量详细研究情况,制定化解方案,限期解决问题。同时,对可能采取极端行为制造事端的人员切实加强防范,采取果断措施进行稳控,坚决防止发生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防止被别有用心的人和境外敌对势力所利用。一旦发生大规模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则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和工作方案处置。
(四)认真总结,建章立制
集中排查化解水库移民不稳定因素活动结束后,各工作组要认真总结工作,逐项填写《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登记表》报省支黄办。同时,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规章制度,建立定期排查化解不稳定因素,上下快速联动、左右密切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使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
四、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工作取得成效。各级信访、公安和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对工作不力的,要及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对在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各有关单位要顾全大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配合,深入基层一线,真正把各种不稳定因素排查出来,化解下去。要把开展水库移民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工作作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过程,作为转变工作作风、加强调查研究、科学民主决策的过程,作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党和政府同群众联系的过程。
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区群体性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
省 支 黄 办
(二○○六年十一月)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抓紧做好当前移民稳定工作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6)219号)精神和省上有关要求,为了切实做好《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的贯彻落实工作,确保我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根据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及机构
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我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为该日常办事机构指导单位;各州、地、市、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为本地区大中型移民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单位,并相应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级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当地大中型水库移民区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任务。
各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明确责任人和联系人,并建立健全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项工作分工、负责制度,根据上访预测和变化情况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移民集体上访处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上访移民的接待和疏散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上级领导报送处理情况及工作简报,同时做好移民来信上访的登记、交办、督办和接待等工作。
要按照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警等级相应建立各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分级设立指挥部,明确其组成和参加部门的职责与任务。省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为处理一级预警事件的指挥部,州、地(市)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为处理二级预警事件的指挥部,县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为处理三级预警事件的指挥部。各级指挥部负责人必须是单位主要领导,负责本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警事件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指挥。
二、任务和分工
(一)建设征地补偿方面的问题,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向移民群众宣传、解释。
(二)移民搬迁安置方面的问题,由各级移民部门具体负责并向移民群众做好宣传、解释。
(三)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征收、管理、使用等方面的问题,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宣传、解释。
(四)移民征地补偿、后期扶持政策执行中的工作纪律问题,由各级监察、审计部门具体负责监督。
(五)移民区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由各级公安部门密切关注移民区群众的有关情况和动态,并及时做好各地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六)移民政策的宣传、报导及口径,由各级宣传部门负责。
三、突发事件预警分级
(一)监测报告
各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及时发现隐患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并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在接到报告后迅速进行核实。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群体性突发事件。
(二)预警评估
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群体性突发事件进行详细调查,确定危害程度,判定突发事件的预警级别,提出控制措施建议。
(三)预警等级
根据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上访的人数、起数和发展趋势,突发事件预警划分为三个等级。
三级预警是指群体性事件发生早期,波及范围为一个村镇,但未出现向外区域扩散,需要相关部门做出应急处理的一种预警,主要表现为:出现5名以上移民到县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上访事件,且在人数和起数上存在增加趋势。
二级预警是指突发事件影响范围波及多个村、乡(镇),需要省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予以支持的一种预警,主要表现为:出现5名以上移民到州、地(市)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上访,每次滞留时间超过3天,且在人数和起数上存在增加趋势。
一级预警是指突发事件影响全县地区,必须启动全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一种预警,主要表现为:出现5名以上移民到省政府上访,每次滞留时间超过2天,且在人数和起数上存在增加趋势。
四、信息网络
有效预防和处置水库移民群体性突发事件必须重视信息网络和信息报告制度的建设。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电子网络平台、电话和传真及时快捷地沟通信息,通报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根据本地区移民上访情况,建立一个以县、乡、村三级移民干部为骨干的信息网络,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把控制住串联人物作为控制集体上访事件的关键环节来抓。要确保相互间的通信畅通,发现问题及时向当地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上级报告。对知情不报、瞒报、虚报、迟报从而影响处理工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联系人的责任。
五、要求及措施
(一)各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严格执行有关信访工作规则和《青海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应急预案》的规定,紧密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1、遇国家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及时启动预警应急指挥系统,把维护移民稳定工作作为首要任务来抓,其他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这项工作。
2、接到预警报告后,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州、地(市)、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出面协调。
3、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应尽快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协助信访部门加以疏导和劝返。如发生紧急情况需要领导出面的,应主动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方案。
4、做好日常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联络员除了保持联系外,还要保持同各级相关部门信访工作责任人和联系人的信息畅通,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做好每年度信访工作总结。
(二)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发生一级、二级、三级预警事件时,各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做好以下工作:
1、发生50人以上的群体性上访事件时,各级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及时按程序向各级政府逐级报告。
2、立即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各单位负责同志必须亲自指挥、疏导和督办。在做移民群众工作时做到“三不”:即导致矛盾激化的话不说,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事不松口,不能兑现的“空头支票”不开。
3、在处理移民群体性上访事件时,要本着既对国家负责又对上访群众负责的精神妥善处理。两人以上处理小组要统一行动、统一口径,不能私自处理,同时要严格遵守组织纪律,服从领导指挥。
4、对移民群众提出的问题,特别是对因同一问题重复集体上访和上访老户,要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尽量满足群众的合理要求;政策上允许但一时确实难以落实到位的,要说明情况,争取群众的理解;对违背政策的,不得擅自开口子,以免引发全局性问题。
5、重视移民上访事件平息后的善后工作,防止出现“重处置、轻善后”造成重复上访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