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聊政办发[2006]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构建全市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功能齐全、制度完善、统一协调、保障有力的城乡困难群体长效救助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对发展经济、稳定社会的重要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05〕42号),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社会救助体系是为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突出困难而建立的救助制度,是保证制度实施和有效运行的工作机制、组织网络等因素构成的有机整体。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也是推进平安聊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近年来,经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全市改革的深入和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救助工作仍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相当一部分群众生活还很困难,特别是医疗、住房、教育等方面的困难比较突出;救助制度还不够完善,救助面窄、救助标准低、资源分散,整体救助能力不强,难以满足城乡困难群众的保障要求。构筑城乡一体、管理规范、整合资源、保障有力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成为全市各级政府当前的重要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开展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任务目标落到实处。要逐级落实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力争3年内,在全市建成规范、完善的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救助为主导,以社会互助为补充,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以城乡低保、灾民救济、五保供养等生活保障制度为主体,以医疗、住房、教育救助和就业、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制度为辅助的城乡一体化、管理规范化、组织网络化、服务社会化的多层次、广覆盖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全市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困难群众实施的一种单向、无偿的援助行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合力推进。
2.民政主管、部门尽责。民政部门作为社会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切实履行对社会救助的综合管理服务职能和业务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市社会救助工作。
3.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着眼于社会救助的稳定性和长效性,要统筹规划,兼顾城乡,配套联动,建立目标明确、形式有别、层次分明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框架;要从实际出发,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群体中实行不同的社会救助标准,使城乡各类救助对象都能及时得到相应的社会救助。
4.法制保障、管理规范。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快制定和完善社会救助的各项政策法规,规范救助程序。加强乡镇、街道及城镇社区和农村的基层社会救助组织网络建设,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
5.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坚持面向全社会,统筹城乡,整体推进,又要根据政府财力,量力而行,有步骤、分阶段地组织实施。
三、突出重点,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一)规范和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好城市低保日常受理和定期复核工作,保持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健全和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推行“分类施保”,对重病、重残、孤儿、孤老及双失业低保家庭,适当提高救助标准,进一步缓解他们的实际困难。
(二)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制度,实施定期定量救助的县(市、区)加快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转变,2006年底全市全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7年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50元的特困户,实施差额补助。对救助工作全面实施动态管理,严把救助对象入口关、救助资金发放关、救助工作监督关,真正把最低生活水平以下的特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并随着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救助标准,扩大低保覆盖面,确保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规范和完善自然灾害紧急救援和灾民救助制度。强化救灾工作分级管理体制,完善自然灾害应急体系。各县(市、区)制定规范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规范救灾工作程序,及时调度、汇总、核实灾情,严格执行查灾、报灾、核灾规定,形成规范、高效的救灾工作模式。全面推行灾民救济卡制度,加强对救灾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农村基层救灾款物的发放、灾后恢复重建和荒情救济的管理,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四)建立和规范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供养制度。制定和落实“五保供养资金由省、市、县、乡四级财政分担”的新型五保供养制度,合理确定供养标准,建立五保供养长效机制。集中供养人员年人均供养标准不得低于2000元;分散供养人员年人均供养标准不得低于1200元,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辖区的县级供养标准。五保供养所需资金,由市、县、乡按比例分担,其中,财政转移支付县(莘县、冠县、东阿、阳谷),市级财政承担20%,县、乡财政承担80%(县、乡比例自定);其他县(市、区),市级财政承担10%,县、乡财政承担90%(县、乡比例自定),省级供养经费用于县、乡补助。在试点基础上,积极开展集中供养工作,力争3年内,使全市“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80%以上。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积极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加快农村敬老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力争3年内,对全市敬老院进行全部改造、完善,敬老院建设经费以县、乡财政为主,市级财政予以补助。加大城市社会福利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建立市儿童福利院,以收养孤儿和弃婴,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均要建立社区服务中心或老年公寓,收养城市“三无”对象和发展老年事业。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采取定点挂钩、定向捐赠、挂牌命名、结对认养等方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多形式供养的保障机制,力争3年内,使城市“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80%以上。
(五)规范和完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范救助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和程序,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发挥救助功能,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加大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力度,设置流浪儿童救助中心,对流浪儿童及弃婴采取保护性救助措施。各县(市、区)要建立救助管理机构,并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本辖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实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地区,要同步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由政府资助困难群众加入农村合作医疗,对因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大病患者,按比例予以限额救助;在城市开展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对困难群众医疗予以限额补助,并制定相应优惠政策,适当减免相关费用,减轻困难群众就医的困难。城乡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慈善捐款、福彩公益金按比例分担。
(七)建立城乡教育救助制度。建立健全扶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对特困居民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实施“两免一补”;在高中(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由各地根据实际全部或部分减免学杂费、住宿费;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优先提供助学岗位、国家助学贷款和困难补助。建立教育助学基金,对城乡贫困家庭子女就学给予资金补助。大力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爱心助学、助学贷款等救助措施,动员社会力量帮助贫困家庭子女完成学业。
(八)建立城乡住房救助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合理确定城镇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实施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廉租住房制度;对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通过实物配租的方式解决其住房困难。对城市低保家庭的冬季取暖费用,采用财政补贴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办法予以解决。对住房困难、无建房能力的农村特困家庭,参照灾后恢复重建的形式和标准,政府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减免有关费用,由村集体帮助建设和修缮,逐步改善农村特困居民的居住条件。
(九)规范和完善城乡法律援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对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和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居民,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无偿法律服务,法院应减、免、缓各种诉讼费用,切实保障贫困群众的合法权益。
(十)建立和完善就业援助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关于促进困难群众就业再就业的扶持政策,支持和鼓励困难群体就业,特别对城市低保对象,通过政策扶持、单位帮扶、党员干部联系包保等措施,帮助其尽早实现就业再就业。实行救助渐退等鼓励性政策,低保对象就业初期一定时间内,可继续享受低保待遇。
(十一)建立临时救济制度。对因突发性事件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庭,由当地政府给予临时救济,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突出困难。临时救济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制定相关管理使用办法,以保证临时救济政策的落实。
(十二)规范和完善社会互助制度。深入开展结对帮扶、经常性捐助、慈心一日捐等社会互助活动,帮助和扶持更多的城乡困难家庭解决困难,推动建立慈善超市,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救助服务。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给予优先、重点救助,维护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救助资金落实
根据中央、省“救助资金要以财政预算为主,福彩公益金和社会捐助为补充”的要求,各县(市、区)要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切实保障对社会救助经费的投入。要建立社会救助资金预算执行制度,编制社会救助资金预算执行书,按社会救助各项所需资金分项分类列支预算,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挖掘和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充分发挥福利彩票、慈善捐助及社会各界、各类组织的作用,深挖市场潜力,扩大福利彩票销售量,积极筹集社会公益资金,并加强对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进一步加大“慈心一日捐”资金的募集力度,提高捐助资金的使用效益;要通过制定优惠政策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从资金、物资和政策上支持救助事业,逐步建立起“各级财政投入为主,社会筹集为辅”的社会救助筹资机制,保证各项救助政策的落实,提高社会救助整体水平。
五、健全组织机构,完善救助管理体制
按照“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尽责、镇街实施、社会参与”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逐步完善救助管理体制。
(一)政府主导。市里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机构,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工作。市政府负责制定全市城乡社会救助有关政策,研究城乡社会救助的重大事项,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相互合作,整合相关政策和资源,监督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实施,推进全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策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确定本辖区内城乡社会救助的对象、项目、标准和程序,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各部门加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和信息的合作、沟通,及时处理出现的各类突出矛盾。
(二)民政主管。各级民政部门主管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步骤,协调有关城乡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建立和管理市、区、镇(街道)三级社会救助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统计汇总各项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业务数据,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汇报、通报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三)部门尽责。在市、县(市、区)政府的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共同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教育救助政策,做好教育救助的相关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就业援助制度建设工作,促进城镇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医疗救助政策,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落实对困难群众就医的优惠措施,解决困难群众就医难的问题;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政府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并会同审计部门对救助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民政部门负责确定社会救助资金(含专项救助资金)的具体救助对象和使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住房救助政策措施;司法部门负责制定法律援助的政策措施,指导各级法律机构为低保特困户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工商、税务、交通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政策扶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收费;公安、交通、城管、卫生等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四)镇街实施。城乡救助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政府领导下,民政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各乡(镇)、办事处要建立社会救助管理站,按照机构、人员、工作经费、办公场所、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整合现有机构,调整人员,明确职能。在具体运作中,采取“一口上下”的运行机制,即救助对象通过社会救助管理站一个口子向上申请,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救助款物通过同一口子向下发放,各项救助政策通过同一口子予以落实。
社区、居(村)委会、企事业单位要设救助工作专管员,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协助做好城乡社会救助的有关工作。
(五)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要大力倡导和全面推进社会互助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发展,积极倡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个人参与社会救助工作,不断探索新路子,完善各种面向低收入家庭的优惠或减免政策,进一步扩大救助覆盖面。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发布文号: 聊政办发[2006]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构建全市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建立功能齐全、制度完善、统一协调、保障有力的城乡困难群体长效救助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对发展经济、稳定社会的重要作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发〔2005〕42号),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社会救助体系是为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突出困难而建立的救助制度,是保证制度实施和有效运行的工作机制、组织网络等因素构成的有机整体。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也是推进平安聊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近年来,经过各级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随着全市改革的深入和利益关系的调整,社会救助工作仍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相当一部分群众生活还很困难,特别是医疗、住房、教育等方面的困难比较突出;救助制度还不够完善,救助面窄、救助标准低、资源分散,整体救助能力不强,难以满足城乡困难群众的保障要求。构筑城乡一体、管理规范、整合资源、保障有力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成为全市各级政府当前的重要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深刻认识开展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任务目标落到实处。要逐级落实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力争3年内,在全市建成规范、完善的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以政府救助为主导,以社会互助为补充,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以城乡低保、灾民救济、五保供养等生活保障制度为主体,以医疗、住房、教育救助和就业、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制度为辅助的城乡一体化、管理规范化、组织网络化、服务社会化的多层次、广覆盖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全市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1.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对困难群众实施的一种单向、无偿的援助行为,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参与,合力推进。
2.民政主管、部门尽责。民政部门作为社会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切实履行对社会救助的综合管理服务职能和业务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市社会救助工作。
3.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着眼于社会救助的稳定性和长效性,要统筹规划,兼顾城乡,配套联动,建立目标明确、形式有别、层次分明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框架;要从实际出发,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不同群体中实行不同的社会救助标准,使城乡各类救助对象都能及时得到相应的社会救助。
4.法制保障、管理规范。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快制定和完善社会救助的各项政策法规,规范救助程序。加强乡镇、街道及城镇社区和农村的基层社会救助组织网络建设,不断提高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水平。
5.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坚持面向全社会,统筹城乡,整体推进,又要根据政府财力,量力而行,有步骤、分阶段地组织实施。
三、突出重点,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
(一)规范和完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做好城市低保日常受理和定期复核工作,保持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适时调整低保标准,健全和完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推行“分类施保”,对重病、重残、孤儿、孤老及双失业低保家庭,适当提高救助标准,进一步缓解他们的实际困难。
(二)建立健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完善农村特困群众的生活救助制度,实施定期定量救助的县(市、区)加快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转变,2006年底全市全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7年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650元的特困户,实施差额补助。对救助工作全面实施动态管理,严把救助对象入口关、救助资金发放关、救助工作监督关,真正把最低生活水平以下的特困家庭纳入救助范围,并随着全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救助标准,扩大低保覆盖面,确保特困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规范和完善自然灾害紧急救援和灾民救助制度。强化救灾工作分级管理体制,完善自然灾害应急体系。各县(市、区)制定规范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规范救灾工作程序,及时调度、汇总、核实灾情,严格执行查灾、报灾、核灾规定,形成规范、高效的救灾工作模式。全面推行灾民救济卡制度,加强对救灾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农村基层救灾款物的发放、灾后恢复重建和荒情救济的管理,切实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四)建立和规范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供养制度。制定和落实“五保供养资金由省、市、县、乡四级财政分担”的新型五保供养制度,合理确定供养标准,建立五保供养长效机制。集中供养人员年人均供养标准不得低于2000元;分散供养人员年人均供养标准不得低于1200元,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辖区的县级供养标准。五保供养所需资金,由市、县、乡按比例分担,其中,财政转移支付县(莘县、冠县、东阿、阳谷),市级财政承担20%,县、乡财政承担80%(县、乡比例自定);其他县(市、区),市级财政承担10%,县、乡财政承担90%(县、乡比例自定),省级供养经费用于县、乡补助。在试点基础上,积极开展集中供养工作,力争3年内,使全市“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80%以上。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积极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加快农村敬老院的基础设施建设,力争3年内,对全市敬老院进行全部改造、完善,敬老院建设经费以县、乡财政为主,市级财政予以补助。加大城市社会福利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建立市儿童福利院,以收养孤儿和弃婴,各县(市、区)、街道办事处均要建立社区服务中心或老年公寓,收养城市“三无”对象和发展老年事业。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采取定点挂钩、定向捐赠、挂牌命名、结对认养等方式,参与社会福利事业,逐步建立起多元化投入、多形式供养的保障机制,力争3年内,使城市“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80%以上。
(五)规范和完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范救助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和程序,按照“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发挥救助功能,维护流浪乞讨人员合法权益。加大流浪儿童救助工作力度,设置流浪儿童救助中心,对流浪儿童及弃婴采取保护性救助措施。各县(市、区)要建立救助管理机构,并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做好本辖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六)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按照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对实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地区,要同步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由政府资助困难群众加入农村合作医疗,对因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大病患者,按比例予以限额救助;在城市开展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对困难群众医疗予以限额补助,并制定相应优惠政策,适当减免相关费用,减轻困难群众就医的困难。城乡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慈善捐款、福彩公益金按比例分担。
(七)建立城乡教育救助制度。建立健全扶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对特困居民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实施“两免一补”;在高中(含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由各地根据实际全部或部分减免学杂费、住宿费;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优先提供助学岗位、国家助学贷款和困难补助。建立教育助学基金,对城乡贫困家庭子女就学给予资金补助。大力实施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爱心助学、助学贷款等救助措施,动员社会力量帮助贫困家庭子女完成学业。
(八)建立城乡住房救助制度。加快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合理确定城镇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实施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廉租住房制度;对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通过实物配租的方式解决其住房困难。对城市低保家庭的冬季取暖费用,采用财政补贴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办法予以解决。对住房困难、无建房能力的农村特困家庭,参照灾后恢复重建的形式和标准,政府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减免有关费用,由村集体帮助建设和修缮,逐步改善农村特困居民的居住条件。
(九)规范和完善城乡法律援助制度。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对低保户、五保户、特困户和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居民,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无偿法律服务,法院应减、免、缓各种诉讼费用,切实保障贫困群众的合法权益。
(十)建立和完善就业援助制度。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关于促进困难群众就业再就业的扶持政策,支持和鼓励困难群体就业,特别对城市低保对象,通过政策扶持、单位帮扶、党员干部联系包保等措施,帮助其尽早实现就业再就业。实行救助渐退等鼓励性政策,低保对象就业初期一定时间内,可继续享受低保待遇。
(十一)建立临时救济制度。对因突发性事件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家庭,由当地政府给予临时救济,帮助解决生产生活中的突出困难。临时救济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制定相关管理使用办法,以保证临时救济政策的落实。
(十二)规范和完善社会互助制度。深入开展结对帮扶、经常性捐助、慈心一日捐等社会互助活动,帮助和扶持更多的城乡困难家庭解决困难,推动建立慈善超市,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救助服务。
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给予优先、重点救助,维护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四、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救助资金落实
根据中央、省“救助资金要以财政预算为主,福彩公益金和社会捐助为补充”的要求,各县(市、区)要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切实保障对社会救助经费的投入。要建立社会救助资金预算执行制度,编制社会救助资金预算执行书,按社会救助各项所需资金分项分类列支预算,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挖掘和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充分发挥福利彩票、慈善捐助及社会各界、各类组织的作用,深挖市场潜力,扩大福利彩票销售量,积极筹集社会公益资金,并加强对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进一步加大“慈心一日捐”资金的募集力度,提高捐助资金的使用效益;要通过制定优惠政策等方式,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从资金、物资和政策上支持救助事业,逐步建立起“各级财政投入为主,社会筹集为辅”的社会救助筹资机制,保证各项救助政策的落实,提高社会救助整体水平。
五、健全组织机构,完善救助管理体制
按照“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尽责、镇街实施、社会参与”的原则,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逐步完善救助管理体制。
(一)政府主导。市里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机构,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统一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工作。市政府负责制定全市城乡社会救助有关政策,研究城乡社会救助的重大事项,组织各有关职能部门相互合作,整合相关政策和资源,监督各项政策的落实和实施,推进全市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策和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确定本辖区内城乡社会救助的对象、项目、标准和程序,组织、协调本辖区内各部门加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和信息的合作、沟通,及时处理出现的各类突出矛盾。
(二)民政主管。各级民政部门主管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组织调查研究,提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发展规划和具体实施步骤,协调有关城乡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建立和管理市、区、镇(街道)三级社会救助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统计汇总各项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业务数据,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社会救助职能部门汇报、通报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组织、协调、指导各种社会力量开展社会帮困工作。
(三)部门尽责。在市、县(市、区)政府的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共同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教育救助政策,做好教育救助的相关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就业援助制度建设工作,促进城镇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卫生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医疗救助政策,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落实对困难群众就医的优惠措施,解决困难群众就医难的问题;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政府社会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并会同审计部门对救助资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民政部门负责确定社会救助资金(含专项救助资金)的具体救助对象和使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住房救助政策措施;司法部门负责制定法律援助的政策措施,指导各级法律机构为低保特困户无偿提供法律援助;工商、税务、交通部门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政策扶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有关收费;公安、交通、城管、卫生等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四)镇街实施。城乡救助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政府领导下,民政部门的具体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各乡(镇)、办事处要建立社会救助管理站,按照机构、人员、工作经费、办公场所、制度和工作“六到位”的要求,整合现有机构,调整人员,明确职能。在具体运作中,采取“一口上下”的运行机制,即救助对象通过社会救助管理站一个口子向上申请,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救助款物通过同一口子向下发放,各项救助政策通过同一口子予以落实。
社区、居(村)委会、企事业单位要设救助工作专管员,受(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协助做好城乡社会救助的有关工作。
(五)社会参与。各级政府要大力倡导和全面推进社会互助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发展,积极倡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个人参与社会救助工作,不断探索新路子,完善各种面向低收入家庭的优惠或减免政策,进一步扩大救助覆盖面。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