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杭政办〔2009〕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切实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破解“住房难”问题,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2008)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实现对廉租户全方位、多层面的社会保障和服务,提升其居住和生活品质。
二、工作原则
廉租住房管理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其中对廉租户的管理坚持城区、街道、社区为主,市级为辅的原则;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坚持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原则;廉租住房建设坚持分散建设为主、集中建设为辅的原则;廉租住房选址规划坚持生活成本较低为主、远郊为辅的原则;廉租住房房源筹集坚持二手房为主、一手房为辅的原则。
三、完善机制
廉租户居住区内的各项社会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模式运作,以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为主,实行块块负责。市民政、财政、公安、残联、卫生、劳动保障、司法等部门要整合资源、优化服务,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实行条条保障,做到资源与服务向廉租户居住区倾斜。
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建立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的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日常工作,解决相关问题;建立完善考核机制,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廉租住房服务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四、健全机构
对廉租户的综合服务和管理纳入廉租户所在地社区的工作职责范围,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负责实施对廉租户的管理并提供服务。各城区职能部门根据廉租住房服务管理工作机制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指导和服务。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的治安管理;司法部门要加强对归正人员的帮教工作;房管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所在地物业公司的指导和支持;劳动保障部门要增加廉租住房相对集中社区的公益性岗位;卫生部门要完善廉租住房所在地的惠民医院网点,加大医疗保障投入力度,并做好对廉租户的心理干预工作;残联要对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等加强指导和规范,在廉租住房相对集中的社区建立社区残疾人协会。同时,民政、公安、残联等部门应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为廉租户办事提供便利。
五、加强人员力量和经费保障
按照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建设的有关规定,对廉租住房达到50-100套的社区,在原有基础上增配1名专职帮扶救助人员;廉租住房达到100-200套的社区,增配2名专职帮扶救助人员;廉租住房达到200套以上的社区,增配3名专职帮扶救助人员。对廉租住房相对集中区域的街道办事处,每增加300户廉租户家庭,增配1名专职帮扶救助人员。具体工作由市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后,市、区两级帮扶救助资金根据“费随户转”的原则予以落实,并按年度进行结算。原由区政府承担的部分,根据主城区每户每年的平均支出水平,按照5年测算所需费用,由廉租户流出区一次性支付给流入区;市财政承担部分,按廉租户流入流出情况进行转移拨付。具体工作由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指导。
为加大对廉租户的帮扶力度,在廉租住房相对集中区域的街道办事处,按照每增加300户廉租户每户每年增加500元工作经费的标准,建立廉租户帮扶救助专项经费,所需资金由廉租户流出区和流入区各承担一半。
六、加强建设验收
各区政府、市各相关部门、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积极做好新建廉租住房的各项配套设施的规划选址、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的确认工作,确保公交、超市、农贸市场、医院、学校等配套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市建设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项配套设施建设、验收、交付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加快对已交付使用的居住区的综合配套设施建设。
七、统一装修标准
廉租住房装修标准控制在200元/平方米以内,并按照《廉租住房统一装修目录》实施装修,具体目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今后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时需明确按规定标准、目录装修,并计入土建成本。已建成的廉租住房,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目录统一装修;已配租的廉租住房,廉租户可委托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目录装修,也可按规定标准领取装修补贴,已获得区级装修补助的家庭不再享受市级装修补贴。
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入住使用管理,加大对擅自装修行为的管理力度。廉租住房腾退时,对擅自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八、优化房源布局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的规定,坚持分散建设为主的原则,建设的廉租住房占所在住宅区的比例应低于10%,一般不超过300户。在不影响廉租住房有效供应的前提下,对目前已建成或在建的廉租住房房源进行适当调整,并通过对廉租住房和经济租赁住房的合理配置,进一步优化廉租住房的房源布局。
本实施意见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二○○九年七月十一日
发布文号: 杭政办〔2009〕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切实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破解“住房难”问题,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2008)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完善廉租住房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实现对廉租户全方位、多层面的社会保障和服务,提升其居住和生活品质。
二、工作原则
廉租住房管理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其中对廉租户的管理坚持城区、街道、社区为主,市级为辅的原则;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坚持货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原则;廉租住房建设坚持分散建设为主、集中建设为辅的原则;廉租住房选址规划坚持生活成本较低为主、远郊为辅的原则;廉租住房房源筹集坚持二手房为主、一手房为辅的原则。
三、完善机制
廉租户居住区内的各项社会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模式运作,以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为主,实行块块负责。市民政、财政、公安、残联、卫生、劳动保障、司法等部门要整合资源、优化服务,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实行条条保障,做到资源与服务向廉租户居住区倾斜。
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建立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的廉租住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日常工作,解决相关问题;建立完善考核机制,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廉租住房服务管理工作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考核。
四、健全机构
对廉租户的综合服务和管理纳入廉租户所在地社区的工作职责范围,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负责实施对廉租户的管理并提供服务。各城区职能部门根据廉租住房服务管理工作机制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指导和服务。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的治安管理;司法部门要加强对归正人员的帮教工作;房管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所在地物业公司的指导和支持;劳动保障部门要增加廉租住房相对集中社区的公益性岗位;卫生部门要完善廉租住房所在地的惠民医院网点,加大医疗保障投入力度,并做好对廉租户的心理干预工作;残联要对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等加强指导和规范,在廉租住房相对集中的社区建立社区残疾人协会。同时,民政、公安、残联等部门应在符合相关政策的前提下,为廉租户办事提供便利。
五、加强人员力量和经费保障
按照社区帮扶救助服务站建设的有关规定,对廉租住房达到50-100套的社区,在原有基础上增配1名专职帮扶救助人员;廉租住房达到100-200套的社区,增配2名专职帮扶救助人员;廉租住房达到200套以上的社区,增配3名专职帮扶救助人员。对廉租住房相对集中区域的街道办事处,每增加300户廉租户家庭,增配1名专职帮扶救助人员。具体工作由市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
实施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后,市、区两级帮扶救助资金根据“费随户转”的原则予以落实,并按年度进行结算。原由区政府承担的部分,根据主城区每户每年的平均支出水平,按照5年测算所需费用,由廉租户流出区一次性支付给流入区;市财政承担部分,按廉租户流入流出情况进行转移拨付。具体工作由市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指导。
为加大对廉租户的帮扶力度,在廉租住房相对集中区域的街道办事处,按照每增加300户廉租户每户每年增加500元工作经费的标准,建立廉租户帮扶救助专项经费,所需资金由廉租户流出区和流入区各承担一半。
六、加强建设验收
各区政府、市各相关部门、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积极做好新建廉租住房的各项配套设施的规划选址、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配套设施建设合同的确认工作,确保公交、超市、农贸市场、医院、学校等配套设施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市建设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各项配套设施建设、验收、交付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加快对已交付使用的居住区的综合配套设施建设。
七、统一装修标准
廉租住房装修标准控制在200元/平方米以内,并按照《廉租住房统一装修目录》实施装修,具体目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今后廉租住房建设项目招投标时需明确按规定标准、目录装修,并计入土建成本。已建成的廉租住房,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目录统一装修;已配租的廉租住房,廉租户可委托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标准、目录装修,也可按规定标准领取装修补贴,已获得区级装修补助的家庭不再享受市级装修补贴。
进一步规范廉租住房入住使用管理,加大对擅自装修行为的管理力度。廉租住房腾退时,对擅自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八、优化房源布局
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关于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的规定,坚持分散建设为主的原则,建设的廉租住房占所在住宅区的比例应低于10%,一般不超过300户。在不影响廉租住房有效供应的前提下,对目前已建成或在建的廉租住房房源进行适当调整,并通过对廉租住房和经济租赁住房的合理配置,进一步优化廉租住房的房源布局。
本实施意见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二○○九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