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太原警备区
发布文号: 并政发[2004]31号
各县(市、区ぉ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太原市支持军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太原市支持军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ぉ20号ぉ和《山西省支持军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实施办法(试行ぉ》(晋政发(2004ぉ13号ぉ,推进驻并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饮食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军队饮食保障纳入“菜篮子工程”计划,提供优质服务。要支持帮助部队运用市场竞争机制,引进社会力量,承包部队饮食保障任务。地方工商、卫生、防疫、消防、建管等部门和有关社区,应为承包单位申请办理相关证照要提供方便。对无法单独组建饮食单位、需要就近到地方食堂搭伙的部队人员,地方有关单位要给予接纳,热情服务。
二、营房保障
各级政府要把城市(镇ぉ规划区内驻军单位的水电气热供应纳入城市(镇ぉ总体建设规划,需要与市政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及消防设施干(管ぉ线连接的,要铺至军队营区边界或营区内;需要水电增容、增加用水(电、气ぉ指标、开通双路供电的,要全力给予解决;确需开通双路供水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给予保证。军队使用水电气热费用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予优惠。对军用、战备设施要给予特殊保障。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的水电气热供应应逐步实行分户计量,执行当地居民的收费标准。对独立家属生活区的水电气热保障应列入地方一户一表工程,由经营保障单位直接向用户收取。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ぉ585号ぉ的有关规定,对军队营房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指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和污水处理厂建设费ぉ、建材发展基金和水电气热的入网费、开口费、增容费、贴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和道路等专项建设费或配套费。
军人和军队职工购买住房要逐步由社会供应。各级政府要将符合条件的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房建设和开发计划,在政策上给予一定优惠。军人和军队职工到地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当地购房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给予安排,并享受国家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军人在地方工作的配偶购买所在单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性质的住房,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军队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经具有资质的单位作面积测绘后,地方房屋权属管理部门按照房屋权属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核发房屋权属证书。
对军队减员分流职工组成的营房保障服务实体,各级政府要给予扶持,减免相关费用,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并使其与原军队彻底脱钩,纳入有关部门统一管理。
三、商业服务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驻军商业服务纳入当地商业网点规划,将商业服务体系延伸到驻军单位,支持有资质、有实力、有信誉,特别是具有连锁性质的商业企业服务到部队。
部队军人服务社撤消后地方商业企业租用部队房屋设立商业网点的,应尽量吸收部队职工,并积极拓展商业服务保障范围,满足驻军官兵理发、洗澡等其它生活需求。
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可受部队委托,将部队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提供物资集中采购服务,并给予优惠照顾。对主副食品的采购,在特殊地区和军队执行紧急任务时,可由商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供货企业,实行定点供应。军队单位的物资采购必须优先保障,按时供应;遇有应急情况,要优先供应,全力保障。
四、交通运输及油料保障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运输企业要按照《国防交通条例》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军事运输,为军事交通运输提供便利的保障条件,迅速、准确、安全地完成运输任务,同时做好保密工作。按照铁道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铁路军事运输计费付费办法〉的通知》((1994ぉ后交字第403号ぉ的有关规定,在军事运输价格上继续给予优惠。航空军事运输要优先优质保障,在运输价格上给予优惠。
各级政府要积极为驻军开设公交站点,有条件的要把公交线路延伸至营区边界。远离市区的驻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运输单位通过增加停车点等方式提供方便。对现役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乘坐公交车,要给予免费。对军队组织重大军事活动和执行紧急任务征用的地方车辆,凭省交通战备办公室核发的证件,交通管理部门免收道、桥通行费。
地方石油企业要为交通不便、远离部队油库(站ぉ的部队确定油料供应点,实行挂牌服务,为部队提供及时有效的加油服务。地方油料站(点ぉ对军队车辆加油要优先保障;在军队执行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任务时要及时保障,可先加油后结账。
五、医疗保障
军人医疗按照军队现行划区医疗体系予以保障。对远离军队医疗机构30公里以上单位的军人及随军家属,纳入地方医疗服务体系,政府主办的医院要免收挂号费;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就医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由就医医疗机构给予适当优惠;对急危重伤病员应先救治后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医院可设立军人病房,为军队提供优质服务。雷达站、军事代表室等散、远、小单位和驻地人武部干部年度健康体检由驻地卫生部门统一安排,费用予以优惠。
六、军队职工分流安置
军队职工分流安置实行人随改革任务走的原则。军队承担的服务保障任务移交地方单位后,原有军队职工随同移交,其劳动、人事、工资和社会保险等随同转移。军队移交单位和地方接收部门要搞好衔接,分类进行归口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军队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纳入当地用工、培训、再就业管理体系,对与军队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要优先安排培训和再就业,同时把通用专业的军队职工培训、专业技术等级考核、评定等纳入地方管理体系。对军队自谋职业的富余职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资金信贷、信息指导、税费收缴等方面给予扶持。对军队单位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执行省有关政策,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军队职工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统筹,执行统筹地医疗保险政策,享受统筹地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军队职工纳入地方失业保险统筹,执行属地政策,享受地方职工同等保障待遇。军队各单位和地方各级社保部门要做好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统筹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工作。继续搞好军队随军家属的工作安排,各级、各有关部门每年要为军队随军家属专门组织1-2次供需见面会,进一步落实优先安置就业政策。对在地方企业工作的随军家属原则上不安排下岗、待岗。
凡接收安置军队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新办企业,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ぉ财税字第001号ぉ的有关规定,享受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对以安置军队职工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军队彻底脱钩的经济实体和自谋职业的军队职工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ぉ32号ぉ的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按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七、组织领导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将支持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创建“双拥模范城(县ぉ”和“双三好”评比活动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在政策、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各级工商、物价、建设、质监、卫生、粮食、商贸等部门,要把承担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任务的地方单位纳入监管范围,对其资质资信、技术能力严格把关,对其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加强监督。要坚持“政府部门主导、军队组织实施、社会力量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扎实推进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要设立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警备区、人武部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主动地做好军地协调联络工作,确保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顺利进行。
发布文号: 并政发[2004]31号
各县(市、区ぉ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太原市支持军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太原市支持军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ぉ20号ぉ和《山西省支持军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实施办法(试行ぉ》(晋政发(2004ぉ13号ぉ,推进驻并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饮食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军队饮食保障纳入“菜篮子工程”计划,提供优质服务。要支持帮助部队运用市场竞争机制,引进社会力量,承包部队饮食保障任务。地方工商、卫生、防疫、消防、建管等部门和有关社区,应为承包单位申请办理相关证照要提供方便。对无法单独组建饮食单位、需要就近到地方食堂搭伙的部队人员,地方有关单位要给予接纳,热情服务。
二、营房保障
各级政府要把城市(镇ぉ规划区内驻军单位的水电气热供应纳入城市(镇ぉ总体建设规划,需要与市政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及消防设施干(管ぉ线连接的,要铺至军队营区边界或营区内;需要水电增容、增加用水(电、气ぉ指标、开通双路供电的,要全力给予解决;确需开通双路供水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给予保证。军队使用水电气热费用按国家政策规定给予优惠。对军用、战备设施要给予特殊保障。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的水电气热供应应逐步实行分户计量,执行当地居民的收费标准。对独立家属生活区的水电气热保障应列入地方一户一表工程,由经营保障单位直接向用户收取。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ぉ585号ぉ的有关规定,对军队营房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指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和污水处理厂建设费ぉ、建材发展基金和水电气热的入网费、开口费、增容费、贴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和道路等专项建设费或配套费。
军人和军队职工购买住房要逐步由社会供应。各级政府要将符合条件的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房建设和开发计划,在政策上给予一定优惠。军人和军队职工到地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当地购房条件的,当地政府要优先给予安排,并享受国家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军人在地方工作的配偶购买所在单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性质的住房,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军队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经具有资质的单位作面积测绘后,地方房屋权属管理部门按照房屋权属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核发房屋权属证书。
对军队减员分流职工组成的营房保障服务实体,各级政府要给予扶持,减免相关费用,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并使其与原军队彻底脱钩,纳入有关部门统一管理。
三、商业服务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驻军商业服务纳入当地商业网点规划,将商业服务体系延伸到驻军单位,支持有资质、有实力、有信誉,特别是具有连锁性质的商业企业服务到部队。
部队军人服务社撤消后地方商业企业租用部队房屋设立商业网点的,应尽量吸收部队职工,并积极拓展商业服务保障范围,满足驻军官兵理发、洗澡等其它生活需求。
各级政府采购中心可受部队委托,将部队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提供物资集中采购服务,并给予优惠照顾。对主副食品的采购,在特殊地区和军队执行紧急任务时,可由商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供货企业,实行定点供应。军队单位的物资采购必须优先保障,按时供应;遇有应急情况,要优先供应,全力保障。
四、交通运输及油料保障
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运输企业要按照《国防交通条例》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军事运输,为军事交通运输提供便利的保障条件,迅速、准确、安全地完成运输任务,同时做好保密工作。按照铁道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铁路军事运输计费付费办法〉的通知》((1994ぉ后交字第403号ぉ的有关规定,在军事运输价格上继续给予优惠。航空军事运输要优先优质保障,在运输价格上给予优惠。
各级政府要积极为驻军开设公交站点,有条件的要把公交线路延伸至营区边界。远离市区的驻军,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运输单位通过增加停车点等方式提供方便。对现役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乘坐公交车,要给予免费。对军队组织重大军事活动和执行紧急任务征用的地方车辆,凭省交通战备办公室核发的证件,交通管理部门免收道、桥通行费。
地方石油企业要为交通不便、远离部队油库(站ぉ的部队确定油料供应点,实行挂牌服务,为部队提供及时有效的加油服务。地方油料站(点ぉ对军队车辆加油要优先保障;在军队执行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紧急任务时要及时保障,可先加油后结账。
五、医疗保障
军人医疗按照军队现行划区医疗体系予以保障。对远离军队医疗机构30公里以上单位的军人及随军家属,纳入地方医疗服务体系,政府主办的医院要免收挂号费;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就医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由就医医疗机构给予适当优惠;对急危重伤病员应先救治后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医院可设立军人病房,为军队提供优质服务。雷达站、军事代表室等散、远、小单位和驻地人武部干部年度健康体检由驻地卫生部门统一安排,费用予以优惠。
六、军队职工分流安置
军队职工分流安置实行人随改革任务走的原则。军队承担的服务保障任务移交地方单位后,原有军队职工随同移交,其劳动、人事、工资和社会保险等随同转移。军队移交单位和地方接收部门要搞好衔接,分类进行归口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军队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纳入当地用工、培训、再就业管理体系,对与军队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要优先安排培训和再就业,同时把通用专业的军队职工培训、专业技术等级考核、评定等纳入地方管理体系。对军队自谋职业的富余职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资金信贷、信息指导、税费收缴等方面给予扶持。对军队单位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执行省有关政策,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军队职工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地统筹,执行统筹地医疗保险政策,享受统筹地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军队职工纳入地方失业保险统筹,执行属地政策,享受地方职工同等保障待遇。军队各单位和地方各级社保部门要做好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统筹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工作。继续搞好军队随军家属的工作安排,各级、各有关部门每年要为军队随军家属专门组织1-2次供需见面会,进一步落实优先安置就业政策。对在地方企业工作的随军家属原则上不安排下岗、待岗。
凡接收安置军队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新办企业,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1994ぉ财税字第001号ぉ的有关规定,享受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对以安置军队职工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军队彻底脱钩的经济实体和自谋职业的军队职工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ぉ32号ぉ的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按财政部、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七、组织领导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将支持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创建“双拥模范城(县ぉ”和“双三好”评比活动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在政策、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各级工商、物价、建设、质监、卫生、粮食、商贸等部门,要把承担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任务的地方单位纳入监管范围,对其资质资信、技术能力严格把关,对其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加强监督。要坚持“政府部门主导、军队组织实施、社会力量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扎实推进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要设立驻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做好组织协调工作。警备区、人武部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主动地做好军地协调联络工作,确保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