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3]19号
各市(地ぉ、县人民政府(行署ぉ,区直各委、办、厅、局,各军分区、警备区,各县(市、区ぉ人民武装部:
2000年8月,根据江泽民同志关于“军队的后勤保障特别是生活保障必须社会化,这方面的改革要加快进度、加大力度”的指示精神和中央军委、广州军区的要求,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联合出台了《关于支持驻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意见》(桂发[2000]19号,以下简称“桂发[2000]19号”ぉ,为驻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2002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了《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以下简称“国发[2002]20号'ぉ和《中央军委批转《总后勤部关于实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若干问题的意见ぉ》(中央军委[2002]3号,以下简称“中央军委[2002]3号”ぉ,进一步明确了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政策和措施。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驻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大力支持驻桂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从国家和军队建设战略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解决军队办社会问题、加强军队质量建设的有效途径,是一项利国利民利军的好事,也是军地双方的共同责任。近几年来,全区各地及驻桂部队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指示精神和桂发[2000]19号文件,积极稳妥地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取得了明显的军事效益和社会效益。当前,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要坚决贯彻国发[2002]20号和中央军委[2002]3号文件精神,深化对推进驻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重大意义的认识;要把握政策,明确任务,齐心协力,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支持驻桂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要针对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分类指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驻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健康稳步发展。
二、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努力为驻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提供有利条件
(一ぉ关于饮食和商业服务保障社会化。各级人民政府要为驻桂部队饮食和商业服务保障社会化改革提供有利条件。对驻桂部队所需饮食或其它物资,地方有关保障单位要保质保量及时供应,遇到特殊情况,要优先供应,全力保障。驻桂部队需实行社会化保障的饮食和商业服务项目,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其纳入城市“菜篮子”工程和当地商业网点建设规划。要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引进社会力量,承包部队饮食保障任务,对不能独立起伙的部队单位,有条件的地方单位食堂应接收部队人员就近搭伙,服务要一视同仁。部队单位现有的食堂设施设备租赁给承包方使用后,承包方应尽量吸收原部队食堂职工;要将商业服务体系延伸到驻军单位,支持有资质、有实力、有信誉,特别是有连锁性质的商业企业服务到部队。地方商业企业租用部队房屋设立商业网点的,应尽量安排部队的职工,要积极拓展商业服务保障范围,尽量满足驻军官兵的生活需求,努力提供优质服务。
(二ぉ关于营房保障社会化。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镇ぉ规划区内驻桂部队的水电气供应纳入城市(镇ぉ总体建设规划,市政供水、供电、供气干(管ぉ线要铺至营区边界;对需要水电增容、增加用水(电、气ぉ指标、开通双路供电的,要给予解决;确需开通双路供水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保证。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的水电气应分户计量,执行当地居民的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向用户收取。
对驻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ぉ的有关规定,不得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指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和污水处理厂建设费ぉ、建材发展基金和水电气的入网费、开口费、增容费、贴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和道路等专项建设费或配套费。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符合条件的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开发计划。军人和军队职工到地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当地购房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要给予安排,享受国家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军人在地方工作的配偶购买所在单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性质的住房,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
(三ぉ关于交通运输油料保障社会化。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运输企业要按照《国防交通条例》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军事运输,为军事交通运输提供便利的保障条件,迅速、准确、安全地完成任务,同时要做好保密工作。按照铁道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铁路军事运输计费付费办法>的通知》([1994]后交字第403号ぉ的有关规定,在运输价格上继续给予优惠。有条件的城市或城镇要为驻军开设公交站点,把公交线路延伸至营区边界,对现役军人和离退休老干部实行车费减免或优惠。对交通不便、远离部队油库(站ぉ的部队,各地石油公司要与受供部队配合,确定油料供应点,减免代部队存放、供应油料的各种费用,为驻桂部队提供及时有效的保障。现由驻桂部队管理的连接军事设施的公(道ぉ路,以民用为主、当地人民政府有能力维修的,无偿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管理和养护,确保畅通。军用公路的维修养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
(四ぉ关于医疗保障社会化。军人医疗按照驻桂部队现行划区医疗体系予以保障。对远离军队医疗机构100公里以上的人武部等单位的军人及享受优惠医疗条件的随军家属,纳入地方医疗服务体系,政府主办的医院要免收挂号费,就医优先。在就诊就医中的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予以优惠,对急诊、危重伤病员应先救治后收费。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立军人病房。对军队系统离退休干部,当地无驻军医疗机构的,地方医疗机构要为他们提供医疗保健方便,并实现干休所卫生所与当地急救中心联网。
(五ぉ关于社区服务。各地要将驻军官兵及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生活保障和文化活动纳入社区服务范围,优先、优惠提供物业管理、治安保卫及文化娱乐等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成立拥军生活服务中心。旅游景点、图书馆、博物馆、文化活动中心及老年活动中心等,要向部队官兵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免费或优惠开放。要将驻军单位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等保障纳入当地建设规划,有条件的地方要在部队营区免费安装公用电话,预留网络和有线电视接口。
(六ぉ关于军队职工分流安置。原由军队承担的服务保障任务移交地方单位后,原有在册的军队职工随同移交,其劳动、人事、工资和社会保障关系随同转移。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把驻桂部队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纳入地方用工、培训、再就业管理体系。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职业介绍、转岗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等方面为他们创造条件。要把与地方通用专业的军队职工培训、专业技术等级考核、评定等纳入地方培训、考核、评定管理体系,军队不再单独组织。
对以安置军队职工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军队彻底脱钩的经济实体和自谋职业的军队职工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2号ぉ的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商注册、营业登记等方面,要提供快速优质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在场地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各种收费和租金给予优惠。
对驻桂部队职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军队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以维护军队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分流安置到地方的军队职工,其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享受当地投保职工同等待遇,军队原单位和职工本人不再补缴社会保险费。军队职工退休后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与部队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贯彻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桂财综[2002]59号ぉ规定的收费优惠政策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ぉ税收政策。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驻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目标顺利实现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推进驻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作为建设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人民军队和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地制宜地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办法,为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在政策、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各地要成立支持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本地区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政策的落实,加强军地之间的协商和沟通,研究解决改革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要按照“政府部门主导、军队组织实施、社会力量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有效机制,狠抓各项工作落实。通过试点摸索,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加以推广。
各级工商、物价、建设、质检等部门要把承担驻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任务的地方单位纳入监管范围,对其资质资信、技术能力严格把关,对其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加强监督。承担驻桂部队后勤保障任务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军队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合同,自觉接受军队和地方职能部门监督管理。驻桂部队与承担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任务的单位发生纠纷时,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会同驻桂部队积极做好调解工作。
驻桂部队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下,以对军队建设高度负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发挥部队自身优势,充分挖掘潜力,克服等、靠、要的思想,调动积极因素,迎难而上,与时俱进,创造性地抓好改革。要引导广大官兵和职工,服从大局,转变观念,正确对待利益关系调整,坚定决心,增强信心,自觉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各军分区(警备区ぉ、县(市、区ぉ人武部要紧紧依靠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好“桥梁”和“牵头”作用,加强请示汇报,切实做好军地协调联络工作。要吃透、用好政策,依法推进改革;要注重调查研究,抓住重点难点,扩大改革成果;要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党委统管、主要领导亲自抓、机关部门各司其职、相关人员具体落实的改革运行机制,务求在规定项目、规定时间、规定标准上,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
二00三年四月八日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3]19号
各市(地ぉ、县人民政府(行署ぉ,区直各委、办、厅、局,各军分区、警备区,各县(市、区ぉ人民武装部:
2000年8月,根据江泽民同志关于“军队的后勤保障特别是生活保障必须社会化,这方面的改革要加快进度、加大力度”的指示精神和中央军委、广州军区的要求,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联合出台了《关于支持驻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意见》(桂发[2000]19号,以下简称“桂发[2000]19号”ぉ,为驻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2002年10月,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发了《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以下简称“国发[2002]20号'ぉ和《中央军委批转《总后勤部关于实行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若干问题的意见ぉ》(中央军委[2002]3号,以下简称“中央军委[2002]3号”ぉ,进一步明确了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政策和措施。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推进驻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大力支持驻桂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从国家和军队建设战略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解决军队办社会问题、加强军队质量建设的有效途径,是一项利国利民利军的好事,也是军地双方的共同责任。近几年来,全区各地及驻桂部队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指示精神和桂发[2000]19号文件,积极稳妥地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取得了明显的军事效益和社会效益。当前,各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要坚决贯彻国发[2002]20号和中央军委[2002]3号文件精神,深化对推进驻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重大意义的认识;要把握政策,明确任务,齐心协力,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支持驻桂部队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要针对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加强分类指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驻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健康稳步发展。
二、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努力为驻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提供有利条件
(一ぉ关于饮食和商业服务保障社会化。各级人民政府要为驻桂部队饮食和商业服务保障社会化改革提供有利条件。对驻桂部队所需饮食或其它物资,地方有关保障单位要保质保量及时供应,遇到特殊情况,要优先供应,全力保障。驻桂部队需实行社会化保障的饮食和商业服务项目,地方人民政府应将其纳入城市“菜篮子”工程和当地商业网点建设规划。要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引进社会力量,承包部队饮食保障任务,对不能独立起伙的部队单位,有条件的地方单位食堂应接收部队人员就近搭伙,服务要一视同仁。部队单位现有的食堂设施设备租赁给承包方使用后,承包方应尽量吸收原部队食堂职工;要将商业服务体系延伸到驻军单位,支持有资质、有实力、有信誉,特别是有连锁性质的商业企业服务到部队。地方商业企业租用部队房屋设立商业网点的,应尽量安排部队的职工,要积极拓展商业服务保障范围,尽量满足驻军官兵的生活需求,努力提供优质服务。
(二ぉ关于营房保障社会化。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城市(镇ぉ规划区内驻桂部队的水电气供应纳入城市(镇ぉ总体建设规划,市政供水、供电、供气干(管ぉ线要铺至营区边界;对需要水电增容、增加用水(电、气ぉ指标、开通双路供电的,要给予解决;确需开通双路供水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予保证。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的水电气应分户计量,执行当地居民的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向用户收取。
对驻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ぉ的有关规定,不得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指自来水厂、煤气厂、供热厂和污水处理厂建设费ぉ、建材发展基金和水电气的入网费、开口费、增容费、贴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重复收取的水电气和道路等专项建设费或配套费。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符合条件的军人和军队职工住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开发计划。军人和军队职工到地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符合当地购房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要给予安排,享受国家有关税费减免政策。军人在地方工作的配偶购买所在单位具有经济适用住房性质的住房,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
(三ぉ关于交通运输油料保障社会化。交通管理部门及交通运输企业要按照《国防交通条例》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军事运输,为军事交通运输提供便利的保障条件,迅速、准确、安全地完成任务,同时要做好保密工作。按照铁道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铁路军事运输计费付费办法>的通知》([1994]后交字第403号ぉ的有关规定,在运输价格上继续给予优惠。有条件的城市或城镇要为驻军开设公交站点,把公交线路延伸至营区边界,对现役军人和离退休老干部实行车费减免或优惠。对交通不便、远离部队油库(站ぉ的部队,各地石油公司要与受供部队配合,确定油料供应点,减免代部队存放、供应油料的各种费用,为驻桂部队提供及时有效的保障。现由驻桂部队管理的连接军事设施的公(道ぉ路,以民用为主、当地人民政府有能力维修的,无偿移交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管理和养护,确保畅通。军用公路的维修养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
(四ぉ关于医疗保障社会化。军人医疗按照驻桂部队现行划区医疗体系予以保障。对远离军队医疗机构100公里以上的人武部等单位的军人及享受优惠医疗条件的随军家属,纳入地方医疗服务体系,政府主办的医院要免收挂号费,就医优先。在就诊就医中的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住院费予以优惠,对急诊、危重伤病员应先救治后收费。有条件的医院,可设立军人病房。对军队系统离退休干部,当地无驻军医疗机构的,地方医疗机构要为他们提供医疗保健方便,并实现干休所卫生所与当地急救中心联网。
(五ぉ关于社区服务。各地要将驻军官兵及军队离退休干部的生活保障和文化活动纳入社区服务范围,优先、优惠提供物业管理、治安保卫及文化娱乐等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成立拥军生活服务中心。旅游景点、图书馆、博物馆、文化活动中心及老年活动中心等,要向部队官兵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免费或优惠开放。要将驻军单位通信、网络、有线电视等保障纳入当地建设规划,有条件的地方要在部队营区免费安装公用电话,预留网络和有线电视接口。
(六ぉ关于军队职工分流安置。原由军队承担的服务保障任务移交地方单位后,原有在册的军队职工随同移交,其劳动、人事、工资和社会保障关系随同转移。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把驻桂部队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纳入地方用工、培训、再就业管理体系。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职业介绍、转岗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等方面为他们创造条件。要把与地方通用专业的军队职工培训、专业技术等级考核、评定等纳入地方培训、考核、评定管理体系,军队不再单独组织。
对以安置军队职工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军队彻底脱钩的经济实体和自谋职业的军队职工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32号ぉ的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工商注册、营业登记等方面,要提供快速优质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在场地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各种收费和租金给予优惠。
对驻桂部队职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参加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军队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以维护军队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分流安置到地方的军队职工,其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享受当地投保职工同等待遇,军队原单位和职工本人不再补缴社会保险费。军队职工退休后按自治区统一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与部队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贯彻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桂财综[2002]59号ぉ规定的收费优惠政策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ぉ税收政策。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驻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目标顺利实现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推进驻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作为建设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人民军队和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因地制宜地制定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办法,为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在政策、资金上给予必要的支持。各地要成立支持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本地区支持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政策的落实,加强军地之间的协商和沟通,研究解决改革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要按照“政府部门主导、军队组织实施、社会力量参与、市场机制运作”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有效机制,狠抓各项工作落实。通过试点摸索,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各项政策措施,积极加以推广。
各级工商、物价、建设、质检等部门要把承担驻桂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任务的地方单位纳入监管范围,对其资质资信、技术能力严格把关,对其经营管理、服务质量加强监督。承担驻桂部队后勤保障任务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军队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认真履行合同,自觉接受军队和地方职能部门监督管理。驻桂部队与承担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任务的单位发生纠纷时,各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会同驻桂部队积极做好调解工作。
驻桂部队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下,以对军队建设高度负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发挥部队自身优势,充分挖掘潜力,克服等、靠、要的思想,调动积极因素,迎难而上,与时俱进,创造性地抓好改革。要引导广大官兵和职工,服从大局,转变观念,正确对待利益关系调整,坚定决心,增强信心,自觉支持改革、参与改革。
各军分区(警备区ぉ、县(市、区ぉ人武部要紧紧依靠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好“桥梁”和“牵头”作用,加强请示汇报,切实做好军地协调联络工作。要吃透、用好政策,依法推进改革;要注重调查研究,抓住重点难点,扩大改革成果;要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党委统管、主要领导亲自抓、机关部门各司其职、相关人员具体落实的改革运行机制,务求在规定项目、规定时间、规定标准上,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
二00三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