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权,是指继承人通过意思表示,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只要作出明确的书面或者口头说明即可,不需要进行公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继承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明确的意思表示即可,不需要公证,但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其放弃继承;需要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需要有本人承认,或者有其他充分的证据证明,也应当认定有效。但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