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承担责任的情形:
1、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
2、本人未足额缴纳出资的;
3、其他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
根据《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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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
2、本人未足额缴纳出资的;
3、其他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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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