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与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标的物转移给他人,于债务不履行时,该他人可就标的物受偿的一种非典型担保。其中,将标的物转移给他人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形式上是转让人,实质上是担保人;受领标的物的他人形式上是受让人,实质上是担保权人。
让与担保合同当然有效,在合同根据性质会分为很多类型,其中关于担保合同的让与情形的适用,就是为了担保该债权之实现,乙方得甲方同意,自愿将其两处物业转让甲方,故此,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让与担保合同。债权的担保取决于双方的意思自治,故让与担保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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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知识】让与担保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设定让与担保一般都是通过合同设定,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直接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通过变更标的物所有权登记的形式向债权人设定担保,在债务人偿还债务之后债权人配合完成标的物的所有权登记的回转。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认定是有效的。
还有一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签订标的物所有权买卖合同,该所有权买卖合同与一般的所有权买卖合同并无二致,但是结合债权人债务人的基础债权债务关系及其他辅助事实可知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是所有权买卖,而是设定让与担保。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买卖合同因是双方当事人的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但是双方关于让与担保的合同关系是有效的。
第二,债权人可以请求参照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
第三,让与担保合同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属于流质条款,应为无效。但是让与担保合同流质条款无效的不影响让与担保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也不因此否定让与担保在合同意义及物权意义上的效力。
第四,让与担保仅仅产生担保物权,而不产生所有权的变更。因而让与担保权人无权主张所有权。在让与担保所涉的债务清偿完毕后,让与担保权人应当将标的物所有权回转给让与担保人。
让与担保合同当然有效,在合同根据性质会分为很多类型,其中关于担保合同的让与情形的适用,就是为了担保该债权之实现,乙方得甲方同意,自愿将其两处物业转让甲方,故此,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让与担保合同。债权的担保取决于双方的意思自治,故让与担保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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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设定让与担保一般都是通过合同设定,而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直接在合同中约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通过变更标的物所有权登记的形式向债权人设定担保,在债务人偿还债务之后债权人配合完成标的物的所有权登记的回转。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认定是有效的。
还有一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第三人签订标的物所有权买卖合同,该所有权买卖合同与一般的所有权买卖合同并无二致,但是结合债权人债务人的基础债权债务关系及其他辅助事实可知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是所有权买卖,而是设定让与担保。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买卖合同因是双方当事人的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而无效,但是双方关于让与担保的合同关系是有效的。
第二,债权人可以请求参照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
第三,让与担保合同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属于流质条款,应为无效。但是让与担保合同流质条款无效的不影响让与担保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也不因此否定让与担保在合同意义及物权意义上的效力。
第四,让与担保仅仅产生担保物权,而不产生所有权的变更。因而让与担保权人无权主张所有权。在让与担保所涉的债务清偿完毕后,让与担保权人应当将标的物所有权回转给让与担保人。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 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