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全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05:21:32
APP永久免费入口
发布部门: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株政办发[2006]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和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
为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有效地预防和打击伪造印章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国发(1999)25号)、《湖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湘政发(2001)26号)和公安部《关于贯彻执行印章管理信息系统标准的通知》(公通字(2000)36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全市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管理规范有序。建立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印章治安管理,是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各级公安、工商、金融、物价、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工作方案和管理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正常进行。
二、切实做好印章信息系统基础工作,确保实施全国统一编码管理。公安机关要在2006年11月底以前完成新型网络编码印章承制单位的选定,以及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建设等各项准备工作;2007年9月1日以前完成与全省、全国的联网工作,全面启动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将新制和更换的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税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等公章入库建档,实行全国统一编码管理。
三、切实加强印章制作管理和缴销工作,确保印章管理到位。从2006年12月1日起,凡新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一律凭单位主管部门的批文和介绍信,新成立的企业单位一律凭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部门介绍信,到公安机关办理印章准制审批手续后,按规定统一制作、使用新型网络编码印章。从2006年12月1日起更换印章的机关、事业单位凭单位介绍信,企业单位凭单位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公安机关办理印章更换手续。在领取新印章时,必须同时将旧印章交由审批机关销毁。
四、切实加强部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刻字活动。各级公安、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印章制作、更换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刻字印章摊点,严厉查处伪造印章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对印章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非法从事公章刻制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街头摊点),公安机关要坚决取缔,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