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叶黄素酯使用问题的复函

2020年07月29日01: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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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函[2011]449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你厅《关于低浓度叶黄素酯使用问题的请示》(内卫监字〔2011〕33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叶黄素酯为我部公布的新资源食品。通过微囊化和稀释工艺生产的低浓度叶黄素酯,可以作为食品原料使用,其食用量应当按产品浓度折合计算。
 
 专此函复。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