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闻出版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的通知

2020年07月24日17:2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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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新闻出版局
发布文号:
市级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近些年来,我市绝大多数党政部门、人民团体基本上能遵守有关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有少数单位,尤其是个别主要党政机关在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时仍然存在着对法规认识不清、对编印程序了解不明的现象,不办理审批手续,擅自编印论文集、文件汇编、学习资料、宣传手册等等。这种行为既违反了《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和规章,又损坏了成都党政部门的整体形象。
为帮助各单位进一步依法规范我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印行为,依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总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准确把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范围和类型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卖性成册、折页或散页印刷品”,诸如文件汇编、学习资料、培训资料、宣传资料、画册、会刊、志书史料、指南、论文集等,都属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范畴;“不包括机关公文性简报等信息资料”,诸如《政务信息》《机关情况》《内部通报》等。
从形式上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分为报型、刊型和图书型。
二、严格遵守行政审批程序
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和新闻出版总署《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委印和承印,实行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管理”。我市《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的核发审批机关是成都市新闻出版局或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因此,凡编印出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依法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准印证:
1. 出版报型、刊型类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单位,须提交正式书面申请(一式五份),写明编辑宗旨、主要栏目、编辑部人员情况、发送对象、经费来源等项目,经成都市新闻出版局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四川省新闻出版局审批,核发四川省内部资料准印证号02-XX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创办报型、刊型内部资料,应符合全省报、刊型内部资料的总量和布局规划。
2. 出版图书类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单位,须填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图书)准印证申请书》(一式二份),连同文(图)稿,经成都市新闻出版局政务窗口报成都市新闻出版局,经审批核发《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图书)准印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图书)准印证申请书》可到成都市新闻出版局政务中心窗口免费领取,或登陆www.cdbpp.chengdu.gov.cn(成都市新闻出版局网站)、www.cdzw.gov.cn(成都市政务中心网站)下载取得。
目前,我局正在开发建设网上审批办证系统,待该系统建成后,有关网上申报办证事项将另行通知。
未按法定程序编印的出版物,即为非法出版物,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三、严格遵守委印承印要求
按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各单位委托印刷经批准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安排在出版物印刷企业或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不具备出版物印刷资质或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不得承接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印刷业务。成都市具备上述资质条件的印刷企业名单,可登录www.cdbpp.chengdu.gov.cn(成都市新闻出版局网站)查阅。
未按承印规定和要求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四、严格遵守相关出版规定
各单位在编写出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时,还应遵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中以下规定:
(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等字样,必须在明显位置注明“内部资料,免费交流”。印刷时,应在明显位置完整地印出“内部资料准印证”编号,不得省略或假冒、伪造。出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所设的有关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严格限定在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交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活动,不得用《准印证》出版其他出版物,不得与外单位以“协办”之类形式进行印刷发行等。
(三)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刊载法规明确的违禁内容。
(四)《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按一种内部资料一个准印证号的原则核发。
(五)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必须按《准印证》上核准的项目编印;擅自变更登记项目的,视为非法出版。
五、认真开展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活动
成都市新闻出版局将从2008年10月至2009年4月,在全市党政机关和人们团体范围内开展为期半年的“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活动。
(一)10月中旬,成都市新闻出版局将分批召开“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编印工作培训会”,对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负责同志分别开展培训工作,对相关法规、规章进行政策解读及编印指导。(培训安排另行通知)
(二)各单位自收到此《通知》日起,要主动开展自查活动,认真学习贯彻《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新闻出版相关法规(具体内容请查阅成都市新闻出版局网站政策法规栏),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明确责任,完善制度,坚决防止违规违法出版行为的发生。
(三)自收到此《通知》日起, 各部门、各单位如需编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四)从2009年4月起,成都市新闻出版局将对各单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出版情况、各印刷企业的承印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成都市新闻出版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