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年07月06日23:3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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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166号2008年9月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宿迁市科技创业种子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的管理,提高种子基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创新创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种子基金是通过支持创新创业,获取保值增值的一种特定基金。
第三条种子基金来源于市财政投入、社会投入和种子基金收益,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四条种子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规范运作、科学管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种子基金组织形式
第五条市科技局是种子基金的运营主管部门,总体负责基金管理与使用,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负责基金运作的日常管理;市财政部门是种子基金的监管部门,负责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
种子基金运营引入市场机制,实行企业化运作。由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成立的市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接受委托,负责种子基金具体运作,发布种子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组织专家对申报种子基金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具体投入使用意见。
第六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市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共同组成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
基金管委会是种子基金的决策和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种子基金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
(二)审议种子基金的年度经营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确定种子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
(四)审议种子基金年度补偿方案;
(五)审议批准种子基金对外投资和投资退出的方案;
(六)审议批准种子基金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管委会每次会议应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全体管委会成员。管委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提交管委会审议的事项须经参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八条市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基金行为受基金管委会监督、指导,负责种子基金项目的申报受理、程序性审查、调研论证、审批工作的组织与实施;作为种子基金的权益代表者承担相应的权利与义务,负责种子基金项目的实施、督管、验收与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前三年按照财政投入的20%提取管理费用,第四年起按照种子基金收益的30%提取管理费。
第三章种子基金投资政策
第十条种子基金投向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较高创新水平和较强市场竞争力,有潜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望形成产业规模的科技创业项目。
第十一条种子基金优先投资的重点领域为:信息技术及服务外包、自动化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与制药技术、节能环保技术、先进制造技术及现代农业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
第十二条种子基金主要投资初创企业,也可适当参与投资拥有成熟技术的科技型企业。
第十三条种子基金的使用方式采取有偿使用和直接投资两种形式。
第十四条有偿使用单体项目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使用期限最多不超过2年;有偿使用费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到期还本并缴付使用费。
第十五条直接投资以项目投资的方式进行。单体项目最高限额不超过种子基金的30%,投资期限最多不超过5年,在此期间应积极寻求退出渠道,包括由其它公司收购、上市、管理者回购直至清算等。原则上种子基金在整个项目投资中所占比例不超过30%。项目批准后,项目承担企业应按种子基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种子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非技术创新类项目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种子基金项目的管理
第十七条市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组织相关人员对种子基金项目和项目承担企业进行管理;定期走访、调研,随时掌握种子基金使用情况和种子基金项目进展情况并及时向种子基金管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对于投资方式采取股权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进行回收;对于有偿使用方式采取本金和使用费的手段进行回收。
第十九条种子基金项目发生失败,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之规定对项目实施情况、失败原因进行评估,分清原因、责任和双方应当承担的义务,如确属不可预见因素所致,由审计部门或权威审计中介机构对基金损失部分进行审计,经管理委员会审定,报请市政府核准后予以核销。如确系人为因素造成种子基金项目失败的,将依法追究种子基金项目承担企业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合同的提前终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市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投入的种子基金和使用费,并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处罚:
(一)项目承担企业擅自挪用种子基金、弄虚作假;
(二)项目停止开发和生产活动;
(三)项目不能按计划实施,且无正当理由;
(四)项目承担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
(五)经市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调研、论证确定种子基金项目已无明确发展前景。
第二十一条承担企业的义务。
(一)做好项目组织实施;
(二)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三)积极配合市科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管;
(四)按合同约定归还本金和使用费,并按期上缴红利;
(五)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