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教监[2003]1号
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纠风办、物价局、财政局:
去年,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各地全面实施中小学收费“一费制”,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加大了纠正中小学乱收费不正之风工作的力度,切实减轻了群众负担,促进了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但这项工作发展很不平衡,仍有一些地方和学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规“搭车收费”和擅立项目乱收费,群众反映强烈。为进一步抓好今年纠正中小学乱收费不正之风工作,全面落实中小学收费“一费制”,现重申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六大精神上来,坚决纠正中小学乱收费不正之风
中小学收费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关系到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关系到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各地有关部门和学校一定要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六大精神上来,增强纠正中小学乱收费不正之风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各级教育等职能部门和学校务必从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认真学习教育收费的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各项收费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责任制,规范收费行为。
二、严格执行中小学收费“一费制”,切实减轻群众负担
(一)各地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等三厅(局)《关于我省中小学收费全面实行“一费制”的通知》(粤价(2002)221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2)254号)的规定,除按规定收取书(学)杂费和住宿费外,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学校均不得擅自以任何名义立项收费,对不符合中央和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应立即取消。小学、初中书杂费的具体标准由县以上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在省规定的最高限价内制定;高中学杂费的具体标准由地级以上市物价、教育、财政部门制定,各中小学校不准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二)中小学收费必须切实做到“五统一”,即统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统一亮证收费(教育收费许可证)、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中小学收费票据、统一实行学生持册交费登记、统一实行中小学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重申任何部门(单位)和中小学校均不得强行向学生推销生活用品和学习用品,所有中小学校及教职人员一律不准为学生代办保险,不得强制学生统一征订教育部、省教育厅规定的学生课本目录以外的书籍、报刊和资料。
三、坚决禁止向学校进行各种摊派和“搭车收费”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要坚决抵制任何部门和单位向中小学进行各种摊派和各种名目的“搭车收费”。各级纠风、物价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与中小学生入学挂钩的各种摊派和“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对因摊派和“搭车收费”影响学生正常上学或引发群众上访、闹事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四、严肃查处统筹、截留、挪用中小学收费收入的行为
中小学收费“一费制”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每间学校只能设一个收费收入过渡户,该过渡户只能用于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不得用于经费等其他支出。学校的收费收入应于当天全额缴入收费过渡户,不得挪用,收费收入过渡户每十天一次汇缴财政专户。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小学收费财政专户银行进账单10个工作日内,按缴款额返拨给原学校。中小学收费收入必须保证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和购买学生用课本资料等支出,严禁用于发放教师工资、津贴、福利和基本建设等开支。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统筹、截留、平调、挪用和挤占中小学校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收费收入。违反规定的,各级纠风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五、全面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加大“一费制”宣传工作力度
各中小学校要进一步落实中小学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新学期收费前,要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公布中小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及时向家长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各地要利用各种形式和渠道,广泛宣传中小学收费“一费制”政策,使之家喻户晓,使广大群众真正理解“一费制”的确切含义,了解和熟悉教育收费政策,提高监督水平。各级教育、纠风、物价等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投诉和监督。
六、切实把好春秋两季开学收费关,进一步加大监督查处力度
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格把好春秋两季开学收费关,每个学期初,各级纠风、教育、物价、财政等部门要组织检查组,对中小学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既要进行明查暗访,也要有重点地进行抽查。春季开学重点检查有无“搭车收费”和擅立项目收费及擅提标准收费。秋季开学重点检查有无通过招收“借读生”、“择校生”乱收费问题。发现顶风违纪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公开曝光,并依法追究责任。
各地级以上市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务请于2003年3月20日前分别上报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省拟对部分地区进行重点检查。
附件:2003年广东省治理中小学乱收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