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保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倡导清廉的社会风气,遏制并惩治违规受和赠送“红包”的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红包”是指以赠予方式给予或获得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购物卡等。
第三条 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和对外交往中,不准接受下单位或个人的“红包”:
(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二)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三)外商、私营企业主;
(四)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不能判断是否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红包”,包括亲友赠送的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红包”,应一律予以拒绝。对不能拒收的“红包”要按规定及时登记上交。
第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接受“红包”,超过一个月不登记交的,由其所在的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上交,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责任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接受“红包”不满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接受“红包”1000元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不满5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接受“红包”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给予撤销党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接受“红包”10000元以上的,给予留党看或开除党藉,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多次接受、赠送“红包”未经处理的,按累计金额计算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利用该工作人员的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接受与该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红包”,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 六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该工作人员的责任。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规定第 四条处理。
关联法规:
第六条 党和国家机关及其部门违反规定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红包”的,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数额不满10000元的,给予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数字在10000元以上的,给予撤销党内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将赠送给单位或部门的“红包”隐瞒私分的,以贪污论处,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的作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 五十七条处理。
关联法规:
第七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送“红包”的,按接受“红包”论,依照本规定第 四条处理。介绍或代为赠送“红包”的,按送“红包”行为处理。
第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及其部门不得利用任何时机和名义向上级机关、主管门及其工作人员送“红包”。违反规定的,按接受“红包”论处,依照本规定第 六条处理,并责令有关责任人追回公款。集体作出决定的,按共同违纪处理。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在实核期间、立案之前,主动如数上交所收“红包”,如实报告组织或单位的;
(二)在立案检查期间,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问题的;
(三)主动追回当作“红包”送出的公款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用公款送“红包”的;
(二)索要“红包”的;
(三)赠送和收受“红包”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
(四)屡犯不改的。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中按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办发[2000]21号)同时废止。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保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倡导清廉的社会风气,遏制并惩治违规受和赠送“红包”的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红包”是指以赠予方式给予或获得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信用卡、购物卡等。
第三条 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和对外交往中,不准接受下单位或个人的“红包”:
(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二)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三)外商、私营企业主;
(四)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不能判断是否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红包”,包括亲友赠送的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红包”,应一律予以拒绝。对不能拒收的“红包”要按规定及时登记上交。
第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接受“红包”,超过一个月不登记交的,由其所在的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上交,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责任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接受“红包”不满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接受“红包”1000元以上(包括本数,下同)不满5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降级或撤职处分;接受“红包”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给予撤销党职务或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接受“红包”10000元以上的,给予留党看或开除党藉,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多次接受、赠送“红包”未经处理的,按累计金额计算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利用该工作人员的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接受与该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红包”,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 六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该工作人员的责任。查实本人知道的,依照本规定第 四条处理。
关联法规:
第六条 党和国家机关及其部门违反规定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红包”的,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数额不满10000元的,给予内警告或严重警告,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数字在10000元以上的,给予撤销党内务,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将赠送给单位或部门的“红包”隐瞒私分的,以贪污论处,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的作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 五十七条处理。
关联法规:
第七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送“红包”的,按接受“红包”论,依照本规定第 四条处理。介绍或代为赠送“红包”的,按送“红包”行为处理。
第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及其部门不得利用任何时机和名义向上级机关、主管门及其工作人员送“红包”。违反规定的,按接受“红包”论处,依照本规定第 六条处理,并责令有关责任人追回公款。集体作出决定的,按共同违纪处理。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在实核期间、立案之前,主动如数上交所收“红包”,如实报告组织或单位的;
(二)在立案检查期间,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问题的;
(三)主动追回当作“红包”送出的公款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用公款送“红包”的;
(二)索要“红包”的;
(三)赠送和收受“红包”数额巨大,影响恶劣的;
(四)屡犯不改的。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企业及其中按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和赠送“红包”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办发[2000]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