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3月15日,国家财政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通知》要求,自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交通运输部的船舶登记费和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中国籍非入级船舶法定检验费)停征。
《通知》第3条明确:取消、停征或减免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不得影响依法履行职责。其中,行政单位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纳入相关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有关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决。中央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妥善解决财政困难地区的经费保障问题。可见,原先由航运企业承担的费用,目前由国家财政保障,这或许是暂时性的举措。
法律依据
《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