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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全市电网建设步伐,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2010年前我市支持电网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强化规划管理
各区(市)县政府在编制城乡规划时,要同步编制相关电力发展专业规划和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市电力部门要及时提出变电站布点及高低压电力线路走向等需求。市规划部门要将规划变电站定点和线路通道等事宜在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尽快予以明确。有关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划实施建设,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并符合电网规划的建设项目,市电力部门可开展有关前期工作,市国土、规划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支持。
二、确保建设用地
(一)站址用地及电力通道拆迁。
1.110千伏变电站用地。
①新征用地。属中心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高新区,下同)新征储备土地或在中心城区当地政府、政府投资公司配置土地范围内的,由市国土部门负责协调安排有关单位征地拆迁,征地拆迁费用计入征地配套成本;属中心城区规划非建设用地范围(“198”范围)及中心城区以外其他区(市)县范围内的,由用地所在当地政府负责完成征地拆迁,拆迁费用由当地区(市)县政府自行承担。
②旧城或国有土地。由当地政府负责完成土地拆迁。属中心城区范围内的,拆迁费用由市财政在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收益中先行列支,最终结算时市、区政府按6∶4比例分担;属中心城区以外其他区(市)县的,拆迁费用由当地政府承担。
2.220千伏变电站用地。
①新征用地。属中心城区新征储备土地或在中心城区当地政府、政府投资公司配置土地范围的,由市国土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配置地单位完成征地拆迁,并按市政府批准的中心城区综合用地指导价向电力部门供地。若供地价格低于拆迁成本,不足部分计入地块所在片区征地拆迁配套成本;属中心城区规划建设区以外的,由用地所在当地政府负责完成征地拆迁,并按当地综合用地供地政策向电力部门供地。
②旧城或国有土地。由当地政府负责完成土地拆迁。属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由电力部门按市政府批准的中心城区综合用地指导价支付地价款后(特殊情况可由市国土部门先行垫资),若供地价格低于拆迁成本,不足部分由市、区政府按6∶4比例分担;属中心城区以外其他区(市)县的,由电力部门按当地综合用地供地政策支付地价,若供地价格低于拆迁成本,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自行承担。
3.电网通道用地。一是由市国土部门负责协调各区(市)县政府完成其辖区内电网通道用地的拆迁。二是拆迁补偿按当地现行政策标准执行(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拆迁,电力部门按如下标准承担拆迁费用:农房根据一、二、三圈层分别按照650元/平方米、450元/平方米、28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有相关合法手续的企业用房,根据证载面积,一、二圈层按200元/平方米、三圈层按15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青苗损失赔偿标准按当地现行政策执行,由电力建设单位负责赔偿。三是电力部门承担补偿标准低于实际补偿成本时,不足部分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由市、区政府按6∶4比例分摊,其他区(市)县由当地政府承担。
(二)中心城区市级分摊成本的来源。中心城区市级分摊的费用,由市财政在土地收益中列支。对于拆迁完成后的结算,属旧城和国有土地范围的由市房管部门审核,属新征土地范围的由市国土部门审核。
(三)变电站用地实行先交地后结算。按照电网建设计划和变电站设计规范,在电力部门提出用地需求后,市国土部门应会同规划、能源管理部门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对变电站用地规模进行审查,并通知征地拆迁单位实施征地拆迁。征地拆迁单位在限期内完成征地拆迁后,必须按照先交地后结算的原则,在完成拆迁后5个工作日内将土地移交电力部门。征地拆迁单位不得以费用结算为由拖延土地移交,故意拖延影响变电站开工建设的,要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格落实责任
(一)纳入目标管理。各区(市)县要成立专门负责电网建设的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市政府目督办要会同市能源办将电网项目建设涉及的各项工作以专项目标的方式分解下达,并跟踪督查考核。
(二)加快项目审批。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电网建设项目,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查时间,原则上以打捆的方式进行审批。同时,市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快变电站站址和输电线路通道的规划、建设审查,市国土部门在预审方面要积极协助电力部门,依法做好用地报批工作,市环保部门要协助电网建设单位加快电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评估工作进度,市建设质监单位在有关项目已经完成相关手续情况下可先行介入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三)优惠相关费用。涉及城镇基础设施的电网建设项目,需要占道、挖掘道路或占用绿化带施工的,电力部门可按照城镇管理部门和园林部门的要求打捆统一办理掘路或占用许可手续和缴费手续,并按照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最低档次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和绿化损失费用,同时免交相关保证金。
(四)加强宣传执法。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加快电网建设和保护电力设施的教育和引导,努力营造加快电力发展的舆论氛围;市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保护电网建设的执法力度,加大对在建过程中和已建成的电力设施的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保障电力建设与电力生产的顺利进行。
二○○七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