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赣食药监安[2008]131号
江西铜鼓仁和制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委托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报告收悉。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经审查,同意你公司小儿氨酚烷胺颗粒(每袋6g)委托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委托生产期间,委托双方应加强质量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委托加工有效期自2008年11月7日至2009年7月27日。
此复。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发布文号: 赣食药监安[2008]131号
江西铜鼓仁和制药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委托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报告收悉。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经审查,同意你公司小儿氨酚烷胺颗粒(每袋6g)委托江西药都樟树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委托生产期间,委托双方应加强质量管理,保证药品质量。委托加工有效期自2008年11月7日至2009年7月27日。
此复。二○○八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