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布文号: 川办函[2011]132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1000万亩高标准农田工程规划纲要(2011-2015年)的通知》(川府发〔2011〕9号)和《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参照省质监局《四川省粮田建设等级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验收认定适用范围
国家投资、社会投资及其他投资新建的高标准农田。
第二条验收认定申报及材料提交
项目实施单位和县级建设管理单位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牵头协调部门申请验收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验收认定申请表。
(二)建设任务和投资完成情况。
(三)耕地质量检测报告。
(四)工程运行管护情况。
第三条验收认定组织工作
(一)高标准农田验收认定与部门项目验收同步进行。
(二)高标准农田验收认定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具体工作由农业部门承担,市(州)农业部门负责督导检查,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重点抽查。
第四条验收认定专家组成及工作内容
县级农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5-7人(市州1-2人)的专家组,以听取汇报、实地核查、查阅资料、访问农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实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的数量及其质量,并填写《高标准农田验收认定实地调查表》,形成《高标准农田验收认定报告》。专家组成员应在《高标准农田验收认定报告》上签名确认,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条验收认定成果运用
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合格的高标准农田,报所在市(州)农业部门和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以此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任务数量,并纳入全省高标准农田数字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六条验收认定异议处理
申请单位对验收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高标准农田验收认定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市(州)组织复查,并及时做出复查结论。
第七条本办法由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发布文号: 川办函[2011]132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1000万亩高标准农田工程规划纲要(2011-2015年)的通知》(川府发〔2011〕9号)和《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参照省质监局《四川省粮田建设等级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验收认定适用范围
国家投资、社会投资及其他投资新建的高标准农田。
第二条验收认定申报及材料提交
项目实施单位和县级建设管理单位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牵头协调部门申请验收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验收认定申请表。
(二)建设任务和投资完成情况。
(三)耕地质量检测报告。
(四)工程运行管护情况。
第三条验收认定组织工作
(一)高标准农田验收认定与部门项目验收同步进行。
(二)高标准农田验收认定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具体工作由农业部门承担,市(州)农业部门负责督导检查,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重点抽查。
第四条验收认定专家组成及工作内容
县级农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5-7人(市州1-2人)的专家组,以听取汇报、实地核查、查阅资料、访问农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实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的数量及其质量,并填写《高标准农田验收认定实地调查表》,形成《高标准农田验收认定报告》。专家组成员应在《高标准农田验收认定报告》上签名确认,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条验收认定成果运用
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合格的高标准农田,报所在市(州)农业部门和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以此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任务数量,并纳入全省高标准农田数字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六条验收认定异议处理
申请单位对验收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高标准农田验收认定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市(州)组织复查,并及时做出复查结论。
第七条本办法由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