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沪民救发[2007]64号
发布文号: 沪民救发[2007]6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2007年8月1日起,由每人每月3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50元,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由市、区县财政分担。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